公共文化服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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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下的文化馆(站)建设

第一节 文化馆(站)的职能

一、文化馆(站)的性质

(一)文化馆的性质

文化馆是指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广大群众终身受教育的课堂,是承担政府群众文化工作职能、繁荣我国群众文化事业的主导性业务单位。文化馆包括省、地区(市)、县(市、区)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文化中心。设立文化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文化建设的重视,体现对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关心和重视,对丰富人民群众精神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责任担当。

1992年文化部颁布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第三章“性质”中,明确规定:“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的性质

1992年文化部颁布的《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阐述:“文化站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单位,同时又是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文化部2009年颁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再一次明确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公益性质。该管理办法在“总则”的第二条指出:“乡镇综合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以上这些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公益性性质,明确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向广大公众进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层文化事业机构,是公众免费开放、方便公众参与各类文化活动的公共文化场所。

二、文化馆(站)的基本职能

(一)文化馆的基本职能

1992年文化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中,对文化馆(包括群众艺术馆)的基本职能表述为:“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文化馆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干;开展社会艺术教育培训,传承优秀民族民间文化。

省级文化馆、地(市)级文化馆的工作职能,要充分体现对下级文化馆业务工作的指导、辅导;县级文化馆的工作职能要充分体现对乡镇(街道)文化站以及村(社区)文化室业务上的支持和指导。省级文化馆的职能要充分体现全省公共文化服务的龙头作用和示范作用。

(二)文化站的基本职能

2009年文化部颁布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章“职能和服务”中规定:“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各地文化站必须明确基本职能,突出文化站的公益性性,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突出文化站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功能,让广大公众就近、便捷地参与文化活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