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实质公平与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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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主要创新

一 本书揭示了交易公平的基本核心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这是人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尊重

城市房屋征收以强制性和有限时间搬迁,是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行为。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不能简单地将他人意愿强加给被征收人,而应在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补偿后实现公共利益。通常人们以为市场评估价就代表了公平,就可以强制执行。而忽略了人们如果不愿意交易自己的房屋,其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二 本书提出适应性补偿以及特定条件下产生的收益预期补偿的观点,这是社会公平的基本条件之一

强制搬迁本身就造成了社会成本增加,即所谓外部不经济的问题,是以一方的获利建立在另一方损失或痛苦之上的。所谓适应性是指生活环境的改变,会对居民产生许多不适应,包括学习,生活、交通环境和成本的提高,因为由不适应变成适应,通常要有成本支出才能实现。另外,对于具有收益性的物业,不能充分考虑其收益预期。实际上,公平补偿等于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加上低估价值的补偿。

三 以房屋征收为视角,提出了权益抗争人的内涵、性质及其过程转变

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对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思想和行动,被征收人自始至终都是以权益抗争人的角色出现的,并且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权益抗争也是合情合理的。只是随着征收活动的深入,被征收人利益的个体差异也就逐渐显现,他们可能有激烈抗争行为,也有可能最终发展成为“钉子户”。征收人要正视这种客观性的存在,并适时观察和调整征收行为,为将来和谐征收积累经验。

四 加强公共利益项目后期运营的监管

防止表面上为公共利益项目,实际上被各类投资商瓜分,或以其他利益进行交换。公共利益项目的确定和实施必须保证投资主体的纯洁性,即是完全的财政投入或各种基金投资,绝对不允许借融资之名在后期运营时混入其他投资主体,采用金蝉脱壳的方式进行运作。可以在项目中期检查时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接受质询,以保证项目的纯洁性,彻底清除投资商因利益驱动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