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银行破产
第171条 警告银行破产的措施及其采取的理由
采取警告银行破产的措施的理由是银行所处的以下境况:
在清偿/缴费期到达后三日内或更长时间内由于银行中转账户上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来清偿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及(或)履行缴纳强制性缴费的义务,及(或)在最近六个月不止一次地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债务及(或)履行义务;
银行自有资本比最近十二个月的最高值下降超过百分之二十,同时银行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安全运营规范之一;
银行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自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银行在最近一个月内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流动性要求幅度超过百分之十。
为警告银行破产的目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改善银行财务状况;
委任管理银行的临时管理组(以下称“临时管理组”);
对银行进行重组。
在出现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银行、银行的股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改进银行的财务状况或者对银行进行重组。
在出现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要求采取措施改善银行的财务状况或者对银行进行重组及(或)在本法第183条第1部分规定的情况下委任临时管理组。
第172条 审理银行破产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审理银行破产案件时适用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协议、保护期和挽救对银行不适用。
第173条 银行破产时的管理人
银行破产时的管理人应当符合本法第62、63条的要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专业技术要求,并具有额外的管理人专门资格证书。
在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的前提下,银行破产时的管理人根据经济法院的决定可以为进行有保障的自然人储蓄(存款)兑付的组织。
对银行破产时管理人的专业技术要求、专门资格认证的程序和其他条件,包括管理人专门资格证书发放和吊销的理由和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法规规定。
在银行破产时的管理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吊销向管理人发放的管理人专门资格证书。
管理人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吊销专门资格证书不服的,可以向经济法院起诉。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及其员工不得被委任为银行破产时的管理人。
第174条 银行财务状况的改善
为改善银行财务状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由银行股东及(或)其他人向银行提供资金帮助;
改变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结构;
改变银行的组织结构;
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175条 向银行提供资金帮助
对银行的资金帮助可以以下列形式提供:
放资金在该银行作储蓄(存款),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利率不高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再贷款利率;
为银行获得的贷款提供保证、银行担保;
为银行的付款设置延期及(或)分期;
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剥离银行债务;
不分配银行利润而将利润用于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措施;
给银行注册资本注资;
以债务豁免的形式放弃对银行的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股东向银行公积金注资或弥补银行亏损;
以有助于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其他形式。
早先放在银行的资金,债权人可以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程序用于增加银行注册资本。
关于向银行提供资金帮助的形式和条件的决定,由银行和向银行提供资金帮助的人作出。
第176条 银行资产和负债结构的改变
银行资产结构的改变可以规定:
改进信贷质量,包括用流动性资产替换非流动性资产;
将资产在期限上的结构同债务协调一致;
削减开支,包括服务债务的开支和银行行政开支;
变卖不带来收益的资产以及不影响银行业务运作的资产;
资产重组的其他措施。
银行负债结构的改变可以规定:
增加银行自有资本;
减少活期和短期债务的数额及(或)在总负债结构当中的比重;
增加中长期债务在总负债结构当中的比重;
负债重组的其他措施。
第177条 改变银行的组织结构
改变银行的组织结构可以下列形式进行:
改变银行职工构成和人数;
改变银行结构,包括撤销银行特设机构和下属机构;
以有助于改进银行财务状况的其他形式。
第178条 银行负责人关于采取银行破产警告措施的请求
银行的单人(集体)执行机构(以下称“银行负责人”)在出现本法第171条第1部分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在三十日内请求银行最高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及如果靠银行负责人自己的力量无法消除上述理由出现的原因则重组银行。
银行负责人关于采取改善银行财务状况或重组银行的请求应当包含对此等措施的形式、性质和期限的建议。
依照本条第1部分收到关于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或重组银行的请求的银行最高管理机构,应当在四十日内就上述请求作出决定。
如果银行的股东拒绝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或重组银行,或在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相关决定,银行负责人自本条第3部分所指的期限届满后不晚于七日应当请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采取银行破产警告措施。
第179条 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要求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
在具备本法第171条第1部分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在向银行提出的上述要求中应当指明提出要求的理由以及采取此等措施的性质和期限。
在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前述要求的情况下,银行负责人应当在五日内请求银行最高管理机构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
自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前述要求之时起至得到其相应的允许为止,银行最高管理机构,除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外,无权作出在银行股东间分配利润、派发(宣布)股息的决定,以及在银行股东间进行利润分配和股息派发。
如果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要求银行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理由消除,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向银行最高管理机构发出在银行股东间分配利润、派发(宣布)股息的允许。
第180条 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计划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负责制订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计划并实施该计划规定的措施。
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计划应当指明:
对银行财务状况的评估;
银行股东及(或)提供帮助的其他人参加银行财务状况改善的形式和幅度;
银行行政开支削减措施;
取得补充收入的措施;
追索逾期应收款的措施;
改变银行组织结构的措施;
恢复银行资本金充足率和流动性充足率的期限。
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计划的形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法规规定。
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计划应当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向其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监督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计划的执行。
第181条 银行不履行采取银行破产警告措施的义务的后果
在银行负责人不履行及(或)不当履行本法第178条第1、2部分和第4部分及第179条第2部分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以及在不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情况下,银行负责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182条 临时管理组
临时管理组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按照本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法规规定的程序委任的银行专门管理机构。临时管理组的活动办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法规规定。
临时管理组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银行内部人士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属于与银行内部人士相互关联的人以及包括储户在内的银行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得进入临时管理组。
临时管理组活动期间可以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决定书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或中止银行执行机构的职权。
本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在出现本法第183条第1部分规定的理由的情况下委任的临时管理组。
第183条 采取银行破产警告措施时委任临时管理组的理由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委任临时管理组,如果:
在清偿/缴费期到达后七日内由于银行中转账户上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来清偿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及(或)履行缴纳强制性缴费的义务;
银行自有资本比最近十二个月的最高值下降超过百分之三十,同时银行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安全运营规范之一;
银行在最近一个月内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流动性要求幅度超过百分之二十;
银行没有按期完成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关于将银行负责人停职或采取措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或重组银行的要求;
依法存在向银行撤回银行业活动专门许可(许可证)的理由。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委任临时管理组的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在其期刊公告并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官方网站登载。
第184条 临时管理组的履职期限
临时管理组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委任,履职期限不超过十八个月。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在撤回银行业活动专门许可(许可证)后延长临时管理组履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或者到实施银行重组或破产清算的机构组建为止,或者到管理人委任为止。
临时管理组的履职总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月。
第185条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
临时管理组由负责人领导,临时管理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本法第173条第1部分规定的要求。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
对临时管理组的活动负责;
在银行执行机构职权中止的情况下以银行的名义开展活动;
确保临时管理组履行职责,包括发布对临时管理组成员和银行职员有约束力的指示;
履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6条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后果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
将临时管理组负责人停职;
禁止其在一年的期限内履行临时管理组负责人的职责;
吊销向其发放的管理人专门资格证书。
本条第2部分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决定,临时管理组负责人不服的,可以向经济法院起诉。
第187条 银行的执行机构职权受限时临时管理组的职能
在银行的执行机构职权受限时,临时管理组:
参加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措施的制订并监督其实施;
监督本条规定范围内银行财产的处分;
依法行使其他职能。
在行使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职能时,临时管理组:
从银行管理机构取得与银行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协商本条第3部分所指的、与银行的财产处分有关的银行交易并对这些交易登记造册;
请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中止银行管理机构的职权,如果银行的管理机构妨碍临时管理组行使职能或此为采取银行破产警告所必须。
银行管理机构只有经临时管理组同意才有权实施下列交易:
与将不动产出租、抵押、作为向第三人注册资本的出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此等财产有关的交易;
与账面价值超过银行资产账面价值百分之一的其他财产的处分有关的交易,包括与信贷和借款的取得和发放、担保和保证的出具、请求让渡、不履约补偿金、债务替换、债务剥离和豁免以及将财产交付委托管理有关的交易;
与银行内部人士及与其相互关联的人之间的交易。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有权出席银行管理机构、其他机构就信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和负债管理、表外债务等问题进行的会议并享有咨议权。
第188条 银行的执行机构中止行使职权时临时管理组的职能
银行的执行机构中止行使职权时,临时管理组:
行使银行执行机构的职权;
制订和组织实施改善银行财务状况的措施并监督实施;
采取措施确保银行财产和文件完好;
确认银行债务人及其债权;
采取措施追索银行的应收款;
请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允许中止对银行债权人进行清偿;
依法行使其他职能。
在行使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职能时,临时管理组:
从银行管理机构取得与银行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对于须经与董事会、股东大会协商的银行交易登记造册;
以银行名义向普通法院、经济法院及(或)仲裁院提起诉讼(仲裁);
协商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本条第3部分规定的决定除外;
有权将银行执行机构成员停职并停发工资。
临时管理组只有经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其由法律和银行设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同意,才有权实施下列交易:
与将不动产出租、抵押、作为向第三人注册资本的非现金出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处分此等财产有关的交易;
与账面价值超过银行资产账面价值百分之五的其他财产的处分有关的交易,包括与信贷和借款的取得和发放、担保和保证的出具、请求让渡、不履约补偿金、债务替换、债务剥离和豁免以及将财产交付委托管理有关的交易;
与银行内部人士及与其相互关联的人之间的交易。
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其由法律和银行设立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扩大临时管理组处分银行财产的权限。
第189条 在临时管理组行使职权期间,停职的银行执行机构的职能
在临时管理组行使职权期间银行执行机构停职的情况下:
执行机构无权就法律和设立文件归属于其权限范围的问题作出决定;
银行其他机构的决定经与临时管理组协商后生效。
在临时管理组行使职权期间银行执行机构停职的情况下,银行执行机构应当不晚于临时管理组委任次日向其移交公章和印戳,且在与其协商的期限内向其移交银行的会计和其他资料、财物和其他有价物。
第190条 临时管理组负责人请求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
在确定存在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的理由的情况下,临时管理组负责人应当请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
第191条 临时管理组行使职权期间银行的账户
临时管理组有权限制银行在其他银行开设的中转账户的数量。在限制银行中转账户数量的情况下,临时管理组确定哪些账户应当关闭。这些账户上的资金余额应当按规定程序转入银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开设的中转账户(银行基本账户)。
第192条 与临时管理组的活动有关的争议
银行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对临时管理组的委任决定向经济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诉讼不中止临时管理组的活动。
临时管理组的过错行为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合计持有不少于百分之一的股份(股票)的银行股东有权向经济法院提起要求临时管理组负责人向银行赔偿实际损失的诉讼。
第193条 中止向银行的债权人清偿债务
在银行执行机构的职权中止的情况下以及如果存在本法第183条第1部分第2段规定的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中止清偿债权。
中止清偿对银行债权人的债务适用于在临时管理组委任之前产生的金钱债务。
在中止清偿对银行债权人的债务期间:
不计算利息、因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金钱债务的违约金;
不得根据执行文书和其他按无争议程序执行的文书进行追索;
对财产追索的执行中止,但根据在临时管理组委任以前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签发的执行文书追索人身损害赔偿金,与人身损害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退职金,债务人职工劳动报酬和按照民事合同在债务人处做工、提供服务或者制作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的劳动报酬,著作权合同项下的酬金,抚养费的欠款的执行,不在中止之列;
不得清偿银行股东因退出或被开除出银行股东组成而形成的债权。
对清偿中止时的债权数额(不计利息、违约金),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加计利息。
中止对银行债权人的清偿不涉及:
因致其人身损害银行对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的债权,以及与人身损害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债权;
就退职金,债务人职工劳动报酬和按照民事合同在债务人处做工、提供服务或者制作知识产权客体的人的劳动报酬,著作权合同项下的酬金的债权;
与银行活动有关的组织业务开支的债权。
中止对银行债权人的清偿期间,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可以为银行规定单独的安全运作要求。
第194条 拒绝履行银行的合同和银行交易的无效
在银行执行机构的职权中止的情况下,临时管理组负责人自临时管理组委任之时起有权按照本法第108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拒绝履行银行的合同。
在银行执行机构的职权中止的情况下,银行所实施的交易根据临时管理组负责人或其他人的申请可由经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理由认定无效。
第195条 与临时管理组活动有关的费用
与临时管理组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临时管理组负责人和成员的劳动报酬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办法承担。
与临时管理组活动有关费用的预算,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批准。
第196条 临时管理组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
临时管理组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法规规定的程序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交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
第197条 临时管理组活动的终止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在下列情况下作出临时管理组活动终止的决定:
委任临时管理组的理由已经消失;
案件移交管理人;
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法规规定的其他理由。
由于委任临时管理组的理由消失的情况下临时管理组活动的终止,导致本法规定的限制取消,银行执行机构的职权恢复。
临时管理组活动终止后,在临时管理组活动期间停职的银行负责人复职,但银行负责人已经依照劳动法律去职的除外。临时管理组活动终止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法规规定。
关于临时管理组活动终止的公告,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在其期刊发布,也登载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官方网站。
第198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要求银行重组
在存在本法第171条第1部分规定的事实的情况下,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重组。银行重组的要求应当按照本法第179条规定的程序向银行提出。
本条第1部分所指的情形下的银行重组,应当以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199条 银行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重组要求后的行为
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重组要求后,银行负责人应当在五日内向银行最高管理机构提出关于银行重组必要性的请求。
银行最高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银行负责人的前述请求后自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关于银行重组的要求之日起不超过四十日告知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其所作出的决定。
对于以新设合并形式组建的银行的要求由银行法规定。
第200条 银行破产案件受理的特别做法
经济法院只有在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吊销后才能根据本法第201条第1部分所指的人的申请受理银行破产案件。
第201条 有权向经济法院提出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的人
下列人有权向经济法院提出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
银行;
银行的债权人;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
检察官;
就强制性缴费的欠费,由税务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提出;
就银行根据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及(或)日常(结算)银行账户合同对公民承担的义务,由负责保障赔偿自然人银行储蓄(存款)的组织提出。
本条第1部分第2、3、5~7段所指的人有权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出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的申请,如果存在本法第12条第3部分规定的理由且申请人附具了证明本法第6条所指的债务存在及其数额的文件。
本条第1部分第2、3、5~7段所指的、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出了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申请的人,自上述申请提交之日起两个月届满后尚未得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答复的,有权向经济法院提出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
经济法院收到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后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应当建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出关于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是否合理的结论或者提供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的决定书的复印件。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应当在收到经济法院建议后一个月内向经济法院提供本部分所指的文件。
按本条第4部分规定的期限向经济法院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的决定书的复印件为受理银行破产案件的依据。
经济法院在一个月内收到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关于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为不合理的结论的,拒绝接受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
经济法院在一个月内未收到本条第6部分所指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结论的,向债权人退回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出了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申请的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赔偿因其不作出吊销银行从业专门许可(许可证)的决定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要求采取属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权限范围内的银行破产警告措施。
第202条 参加银行破产案件的人
以下为参加银行破产案件的人:
本法第24条所指的人;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在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时;
负责保障赔偿自然人银行储蓄(存款)的组织——在根据该组织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时。
第203条 银行破产案件的受理
在受理银行破产案件的裁定中经济法院指明启动重整并委任管理人。
银行要求自己破产的申请的副本应当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送达。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的副本应当向该银行送达。
本法第201条第1部分第3、5~7段所指的人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的副本,应当向该银行以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送达。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在提交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时可以向经济法院提出管理人的候选人。
第204条 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的退回
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连同附件材料,如果不符合本法第9、12、27~34条规定要求的,以及在本法第201条第7部分规定的情况下,由经济法院退回提交申请的人。
第205条 经济法院司法决定文书的送达
经济法院的司法决定文书(其副本)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参加银行破产案件的人送达。
第206条 银行的账户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应当只使用启动了重整的银行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开设的中转账户。
自管理人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交证明管理人有权对启动了重整的银行的中转账户进行操作的文件后十日内,银行在其他银行开设的中转账户上的资金余额以及银行储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其他资金应当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的法规规定的程序转入上述账户。
第207条 银行破产信息公告的特别做法
关于银行启动重整的信息,自管理人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交证明管理人有权对启动了重整的银行的中转账户进行操作的文件后十五日内应当由管理人交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设立的媒体出版物、经济法院确定的媒体出版物公告,以及依照本法第21条录入破产信息统一国家登记簿,费用由银行承担。
第208条 银行破产清算的特别做法
经济法院应当在受理银行破产案件后四个月内作出启动破产清算的决定。
启动银行破产清算为将相应的记载录入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统一国家登记簿的依据。
管理人应当每月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交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规定的被清算银行的会计和统计报表。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清算启动后不晚于六个月编制中间清算报告,报告应当包含关于被清算银行的财产组成信息、已申报债权的清册以及已申报债权的审核结果。
中间清算报告应当提交经济法院协商。
对债权人的清偿结束后,管理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告应当提交经济法院批准。
经济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终结的裁定为将银行注销的记载录入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统一国家登记簿的依据。
将银行从法人和个体经营者统一国家登记簿除名的记载录入登记簿之时起,银行破产清算终结,银行注销。
第209条 银行财产分配的特别做法
根据银行与其之间的银行储蓄(存款)及(或)日常(结算)账户合同为银行债权人的自然人的债权,银行发行的债券自然人持有者的债权,以及负责保障赔偿自然人银行储蓄(存款)的组织的债权连同本法第141条第1部分所指的债项一起用银行财产不受清偿顺序限制受偿。
第210条 正在被清算的银行破产的特别做法
如果依照民事法律作出了解散决定的银行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此等银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考虑本章规定的特别做法清算。
如果发现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情况,清算委员会应当自银行解散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经济法院提交要求银行破产的申请。
第211条 个别银行破产的特别做法
在适用本法第236~239条规定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候选人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银行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