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法治(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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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必然选择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求政府依法获得、行使权力,并且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要阳光透明。2007年,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此后,政府信息公开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政府机关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政府信息公开逐步成为政府的常态工作。公开政府信息、提升政府透明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石,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在谈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时进一步指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对政务公开进行界定,即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推进平台建设、实现数据开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拟在全国选取100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从2012年以来,透明政府建设每年都按照固定的节奏和特色推进。2012年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框架,2013年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延伸至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财务公开。2014年,政府在总体工作稳步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的公开工作,如公众特别关心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5~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了“互联网+政务”的政务公开新阶段。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政务公开的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公开的形式更加多元,将公开与服务相结合,逐步树立起阳光、透明、亲民的形象。

(一)政务公开在重大领域取得突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也重申了推动这些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下仅以预算公开和政府采购公开为例加以说明。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志,是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大改革举措。预算公开是建立和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力。近年来,中国的预算公开得到了实质性突破,主要表现为:①基本确立了预算公开法制框架,2014年修订《预算法》,增加预算公开规定,初步形成了以《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统领,以《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指南,涵盖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多层次、多方位,具有中国特色的预算公开法制模式;②基本形成了财政部门公开政府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各部门公开部门预算的预算公开体系;③预算公开方式日益完善,形成了以表格、文字、视频等为主要公开内容,以政府网站为主体,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为补充,政府网站与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合作协同的多平台、多渠道公开格局,公开和获取预算信息更加快捷、便利。

公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是构建法治政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保障,也是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公众认知度及认可度的必然要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财政部也多次发布文件,明确和细化公开要求与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都需要公开。财政部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强调,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并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中再次重申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要求。2017年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 86号),提出自2017年9月起,公开成交记录;统一发布平台,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地方分网;完整地全面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立体多元

在“互联网+政务”时代背景下,政府不断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目前,移动端已逐渐成为公众获取资讯的主要方式,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敏锐把握这一趋势,积极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探索新媒体应用,“两微一端”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常态模式。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发展沿着从线下到线上、从PC端到移动端、从“广场喇叭”到“圈子传播”的路径,除了传统的门户网站发布方式外,多个地方和部门的政务公开都采用了微博、微信、App同步推送的方式,使人们对政务信息的获取、下载更为便利,观感更为立体、多元。

(三)政务公开由单向转为互动模式

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信息公开,已经将公开作为推动改革、推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治理方式、构建新型政民关系的手段,强调公开、解读、回应三位一体式的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上,政务公开是单向的,政府基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向社会单向披露信息,随着民众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民众不仅仅满足于被告知,还需要政府及时了解和回应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了任务表和路线图。“互联网+政务服务”除了能为公众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和数据之外,还可以实现网络预约、提交申请、预审等相关服务,极大地提高了政府服务效率,方便了企业和公众办事。但目前政府之间的数据资源协同共享、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未实现突破,各类数据中心无法互联互通,而且还重复建设,造成了一定的浪费。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供了基本思路,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对于无条件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可以直接在共享平台上获取;对于有条件共享信息则需要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于不予共享信息则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各地政府借助政务服务网,切实扩大网上办事范围,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办事、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互联网思维强化政府在线便捷、高效、透明的行政服务功能。政务公开不再是“花瓶式”的形象工程,而是真正能让民众得到实惠的惠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