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发展
第十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补充规定,是适应电商和平台经济发展补充的重要条款。
一、推动政府采购活动电子化的必要性
电子招标采购属于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电子商务需要相应的平台实现其特定功能,并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膨胀为平台经济体。平台经济的规模和水平显现信息化社会形态的成熟度。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发展势头的迅猛,政府采购活动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积极推动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方式的发展,以实现采购活动的方便化、快捷化。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方便、便捷,提高采购效率,减少采购成本。
有效解决目前“一单一采”难以形成规模的问题,从而确保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实现。
(2)电子化可以满足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需要。
电子化可以让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在同一网络平台上进行操作,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接受全社会的监督,通过自律促进廉政建设。诚信是电商赖以生存的基石,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推进对于建立全社会诚信体制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净化作用。
(3)电子化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督成本,包括监督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信息化建设作为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助推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要在采购行为规范化、采购管理精细化、采购监督科学化、提高其应用水平上多下工夫,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管理手段与操作理念的变革,对采购业务中产生的数据完整记录,充分挖掘,为领导层做决策提供完整、实时的统计数据。
二、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途径
1.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的标准须统一
为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化,首先应当统一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的标准,包括范围统一、文件统一、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等,只有标准统一,全国各级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才能实现互联互通;只有互联互通,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并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方便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从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
2.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颁布和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本条规定了以“互联网+”的形式推动政府采购电子招标活动的发展。
3.实践中判定交易平台水平的指标之具体体现
(1)电子平台依托互联网而不是局域网进行交易;
(2)电子平台的模块多样化组合适用不同项目文件和程序的需要;
(3)电子平台使用的软件具有较高的智能化功能而不是简单的纸质文件电子化;
(4)电子平台的使用要人性化。
应当指出,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是主要的采购方式,但是鉴于政府采购标的多样化,其采购方式也必然多样化,对于其他采购方式的电子化管理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制,防止一哄而起、部门和地区割据,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公平。
三、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规划
依据201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要求,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一个标准化系统、两个业务平台、4个共享数据库、8个主要子系统,如表1-3所示。
表1-3 政府采购管理经框架表
四、依据规划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进程
应当指出的是,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住建部等8部委已于2013年2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2015年8月30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在财政部统一政府采购平台没有建成之前,地方政府主导建设的特别是一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建立了一大批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因此,财政部门在制定技术规范时应当注意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附录的技术规范兼容。
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颁布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管理创新促进资源配置高效透明。该方案整合的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
《方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改革,强化创新,明确提出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目标:即在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依据该《方案》的规划,在顶层设计方面,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抓紧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
【案例1-10】
用PPP模式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
美国知名学者萨瓦斯在其名作《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的开篇中,引用哲学家叔本华的话:“所有伟大思想都要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被视为异端邪说受到嘲笑,第二阶段遭到激烈的反对,第三阶段成为不言自明的真理”。
公共部门民营化思想已在当今国内外政府治理领域遍地开花,公私合营成为政府解决公共项目运营资金难题的有效抓手。政府的积极性来自对自身资金压力的缓解,民营企业资本的参与动机在于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获取稳定收入并开展其他市场业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也是这样。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督平台组成(见下图)。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各级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由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组建。但在实践中,除了认识问题外,地方政府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最大问题是缺乏建设资金,包括建设平台系统的资金和后续维护运行的资金。建设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与一般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不同,购买平台建设硬件软件属于货物采购,建设后的运行管理属于服务性采购,建设并运行的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应当是免费的。
但是,鉴于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需要长期资金投入,政府财政不可能长期为其运行投入资金。针对这种状况,必联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树贵在一篇文章中建议,“在平台运营初期做好顶层设计,做好数据基础建设,使平台不仅具备处理海量数据并从中获取有价值信息的能力,还要具备整合分析的能力和产品化的能力”。
要通过大数据的经营补偿平台的建设经营费用。但是,地方政府平台一则数据有限,二则缺乏相应人才,找不到补偿费用的好办法。为了维护平台运行,一些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通过强制购买CA证书、强迫实行会员制等办法补偿运行费用,原来应当发布公告、抽取专家等免费服务变为有偿,虽然政府对其中还有补贴但仍然引起不满,这也阻碍了电子招标方式的推行。更重要的是,此举有可能形成地区封锁,这与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公共服务实现统一规范大市场的初衷相背离。
针对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规范市场的迫切性,以及地方政府缺乏资金的现实性矛盾,地方政府可以采取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的思路,通过BOT建设方式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平台。
PPP模式资金回收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项目本身具有资金偿付能力如废水处理等;第二种是准有偿回收如桥梁隧道等项目一般政府回购;第三种是属于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性的项目,需要政府提供通过优惠政策的其他关联项目予以补偿。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建设属于第三种。第三种办法能否成功的关键,是选择合法的补偿点。
依照政企分开思路和通过竞争提供技术进步动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应当分设,交易平台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竞争方式建设并在任何地方交易中心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独立进行交易。但是,由于技术层面的专业性,某交易平台一次建成后,评标专家、监督部门都需要专业培训并形成习惯和先发优势。因此,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对接运行后,只要不出现大的技术或服务障碍,考虑到更新成本和项目服务的不可间断性,政府有关部门在交易平台在该交易中心交易时非常慎重和稳定。
地方政府可通过招标方式与有竞争力的运营商签订合作。合同可以约定,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硬件、软件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由中标运营商支付,建成的公共服务平台由政府主办,中标运营商无偿提供服务,所有公共服务向公众开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作为投资回报的补偿形式,政府允许中标运营商在约定期间内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优先使用中标运营商开发的交易平台,在招标投交易中向交易方收取一定费用,之后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无偿移交地方政府。
依据全国各地地方政府推行电子招标的经验,采取该类模式,政府电子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免费向公众和社会开放,群众满意;电子招标的一个优点是无纸化操作,在纸质招标中投标人在投标中编制纸质投标文件,一般需要2000元至3000元的印制费,采购电子招标后,投标人只需向交易平台缴纳其中一部分费用,投标人满意;中标公司在此期间回收投资并有一定盈利,投资方满意;政府没有出一分钱就实现了招标电子的运行和管制。这有利于在加强监督的同时,降低直接和间接的监督成本,政府满意,并实现利益攸关方的多赢。
总之,改革创造了红利。当然,改革也要付出成本和代价,对招标利益攸关方而言,应从改革大局出发,只要有利于国家发展,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改善,本单位得失不应成为阻碍电子招标发展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