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势与政治:社会文化人类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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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地势”是个什么问题?

“地势”在现代法律中是找不到的。但“地势”值得再从法律以及与这个学科相关的产权和城市规划等方面深入探讨。在《地势、民族志和“本体论转向”的人类学》一文该文以《地势、民族志和“本体论转向”的人类学》为题,首次刊发于《思想战线》2015年第5期。中,我提到:“从一些城市化案例看,基层的实践者(包括村民/业主、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对地势问题非常重视。相反,社会科学界更多是从政治、经济等视角去看待城市化中的诸多问题。”具体言之,社会科学界多是从法律规范的土地权和政治-经济学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等角度来处理土地-空间问题,地势在这些研究中,被视而不见。从当代马克思主义(例如大卫·哈维)角度,地势问题被视为“非均质空间”。大卫·哈维:《希望的空间》,胡大平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这已经接近地势的意思,但“非均质”仍然是从一个文化与自然二分的社会科学的类分出发对空间的界定,与地势意涵的人事和地理形势相融贯仍然有区别。似乎只有“地缘政治”与地势最接近。“地缘政治”是一个真实存在,但名声不好的概念。在当代的国际政治中,地缘政治现象经常被注意到,但一旦进入官方的对外政策文本,地缘政治这个词就消失了。这很大原因是“地缘政治”一词臭名昭著。在这些场合“地缘政治”往往被用来批评国际政治中的“他者”或敌对方的空间-政治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者对地势的视而不见,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其所坚持的研究框架限制所致。这种框架,如同《非洲政治制度》一书的结构功能论和韦伯式政治社会研究范式的束缚一样,将“地势”这种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寻常的实在遮蔽住。

在以权利-法律为本的社会,法律能够“格式化”很多问题,包括“地势”。例如一个合法的钉子户不会担忧有开发商或政府会以“大多数人利益”或“人多势众”为理由将其房子拆掉。司法已经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均质空间抽象出一套规范制度。这套规范确实能有效地保护住个人的权益。相反,一旦产权易主,或司法决定做出,无论如何人多势众,推土机照样将房子推倒。一个例子是美国电影《愤怒的葡萄》中负债农民的土地和房产被债主拿走。债主不用顾忌这些失地农民有几多,所涉土地有多广大,只是按照司法决定行事,将其土地上的房屋推倒,将几十万农民撵走。这个文学例子当然也表明,法律规范下的产权虽然框住了地势,但没有消除不公正,因此才有了《愤怒的葡萄》这种感天动地的作品。但在中国语境下,地势从深层到表象都非常触目,显得非常要紧。作为研究者,我们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将地势从隐蔽的地方凸显出来。以上内容摘引自朱晓阳《政治人类学遗产与当代视阈:〈非洲政治制度〉(中文版)序言》,商务印书馆,2016(即出)。


在以上这几段为一本政治人类学经典著作的中文版所写的序言中,我强调了本书的主题及内容:“地势与政治”的意义。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最近才开始的,而是持续了十多年的思考和研究。收入本书的各篇文章代表了我对地势与政治研究的思考轨迹及其结果。在这篇序言中,我将简述这些章节的内在联系。

自从21世纪初以来,我提出人类学的法律和政治研究仍然需要坚持“整体论”进路。当时面临的是中国社会“法律语言混乱”(confusion of legal tongues)的情况和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的问题:如何扩展中国社会学“传统界限”?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在本书第三篇论文该文以《“语言混乱”与法律人类学的整体论进路》为题,首次刊发于《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中,我写道:


用一句格尔茨式的话来说,费先生在半个多世纪中面对的问题和困惑可称为confusion of tongues(语言混乱)。格尔茨在《地方性知识》一文中更有针对性地用confusion of legal tongues(法律语言混乱),指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第三世界发生的“业已确立的正义观同从外部引入的、更多反映现代生活方式和压力的正义观之间的紧张”。当代人类学文化解释的任务就是要将这种“语言混乱”以厚度描述的方式呈现出来。在指出费先生的困惑与格尔茨之语言混乱相契合时,我想表达的是:费先生所自觉的困惑正是中国社会科学数代学人的“深度困惑”,是站在新世纪之初的我辈必须直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何为那些具有地方公正性的“法”找到一种能与“现代司法”相互兼容的空间?如何找到一种知识论,从而能够解释那些被视为与实证主义传统的社会科学相“悖”的中国经验和智慧?


寻找出路的结果是走向“整体论”。但此整体论非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式的人类学整体论,而是


以当代(特别是经验主义传统知识论)的整体论哲学为基础,重新界说人类学整体论。换句话说,以这一新整体观为原则,解释和理解“法”文化之“真”。新的整体观将在两方面帮助学者们从费先生的困惑或格尔茨意义上的“混乱”中走出来。一方面,它提供理解当代中国“法”的实践的新视角;另一方面,它能够提供建构法律的知识论基础。


这种整体论就是后来我所称之为“地势学”的知识论基础,其他如“栖居视角”则是认识“地势”的基本方法论之一。至于“地势”这个概念的使用则是最近才提出的。一开始,我受到的启发来自丹麦人类学家柯尔斯顿·哈斯特普(Kirsten Hastrup)关于“地志转向”(topographic turn)Kirsten Hastrup, “Social Anthropology: Towards a Pragmatic Enlightenment? ”Social Anthropology, Vol.13, No.2, 2005, pp.133-149;柯尔斯顿·哈斯特普:《迈向实用主义启蒙的社会人类学?》,谭颖译,朱晓阳审校,《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的说法。哈斯特普和我的一个共同兴趣是都从哲学家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的思想中为人类学知识论寻找资源。2009年我曾代表北大社会学系邀请哈斯特普和另一位与“地势学”关系较近的人类学家英戈尔德(Tim Ingold)来北大讲学和交流。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地理学家王耀麟建议我将topography翻译成中文“地势”。后来在与法国“新社会学”的几位学者交流时,他们指出我讨论的topography更接近于morphology(形态学)的意思。关于“地势”的语言翻译讨论后来使我认识到应当将“地势”当作从本地表达者视角进入的“现实”或“本体”(ontology)。我将这一研究进路称为“非认识论相对主义”(本书第二篇文章)该文也是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的导言。

对于“地势”的经验研究早在其概念形成之前已经开始。21世纪初我与北大社会学系同事佟新和北京市社科院戴建中等对北方某地的国有企业兼并事件进行实地调查。根据来自这个被称为Z厂的直接和二手资料,我写成了本书中的第七、八篇文章第七篇文章以《“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为题,首次发表于《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第八篇文章以《纠纷个案背后的社会科学观念》为题,首发于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当时我们注意到Z厂人将自己的反兼并活动称为“护厂救家园”(见第七篇文章)。该文因此对“家园”这个基层政治实践者经常使用的关键词进行了分析。文中指出:


Z厂“家园”不仅是一片具有地域特征的物质资产,而且对居住和工作于斯的人来说是他们的象征性和价值性的“所有”。后一种象征性的形态为1999~2000年的Z厂集体行动提供了合法性和行动的共识性动机。


在2006年和2007年,我和北大社会学系一组学生对云南腾冲X村的森林使用权及林权改革的社会影响进行实地调查。该村的主要报道人村委会主任y先生也是村里的风水先生。他关于该村的地势(包括地势史)与林权的地方制度演进的讲述给我和学生们留下深刻印象。这项调查使我将此前对Z厂的“家园”研究,以及在内蒙古科尔沁草原的草场使用权研究参见朱晓阳《语言混乱与草原“共有地”》,《西北民族研究》2007年第1期。等联系起来。我深感“地志”或如后来所称之的“地势”是基层政治及法律的一个实在问题。后来基于X村的调查,我写了一篇题为《林权与地志》该文以《林权与地志:云南新村个案》为题,首次发表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的文章,即本书第九篇文章。2007年我开始对本人博士论文时的田野地——滇池东岸小村本书第四篇文章,最初以《黑地、病地、失地——滇池小村的地志与斯科特进路的问题》为题,发表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关于小村早期研究,参见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和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进行再研究时,关注的焦点正是该地区的“地势”问题,包括土地、水利和村落民宅。在关于该村的土地的一篇论文(《“地志”不止于地志》)中,我这样提到“地志”的意义:


当下人类学者处理的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地志,即那种对地方的景观/地景做“客观”描述的地志。这种“地志”也不是像传统的人类学那样,将景观仅仅当作人活动/行动的场景(setting)描述,而是如一个最近的人类学地志定义所说的:它是一种将地理、居住、政治性边界、法律现实、过去历史的踪迹、地方-名字等包容进特定空间的综合知识。从“综合性”着眼,地志可以看作与莫斯所称之的“总体社会事实”相当。更重要的是,在当代,从地志视角进行人类学民族志研究具有强烈的实践紧迫性和深刻的理论意义。关于实践意义我将在本文的最后部分进行讨论,其理论意义则可以说不仅在于总体社会事实这一特征,更在于以上提到的地志研究的知识论背景,即“彻底解释”。质言之,它为地志学提供了超越现代和后现代争论的知识论基础。


2010年以后滇池东岸小村所在地区卷入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在经村民举全村之力保卫和外部支持下,小村得以幸存到今天。在最初的三年中,我的研究工作变得更像“行动人类学”。在参与小村人抵抗拆迁的几年间,小村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对于“地势”及其重要性的认识使我印象很深。本书第六篇文章就是这段时期行动实践及理论思考的结果。该文以《物的城市化与神的战争》为题,首次刊登于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英文版为2013年世界民族学和人类学大会(IUAES 2013)提交的论文,并以“Urbanisation and ‘Home Protec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为题收入Mark Y. Wang, Pookong Kee, and Jia Gao(eds.), Transforming Chinese Cities, Routledge UK, 2014。该文对滇池东岸小村人保卫他们的“理想家园”的过程进行了描述和分析。文中以小村人反对拆除“新村”(一座有500余幢房屋、经统一规划建成的“新农村”)为例,讨论了地势的本体论意义。以下是其中一段论述:


在“保新村”这一事件中,如果仅看到已经存在的观念和范畴的影响,显然无法解释村民们的行动。也就是说如仅强调新村是“理想家园”,是农民宇宙观的体现等,则无法解释事件过程中人们的行动。此外,如果仅仅在村落层面寻找村民行动和事件的因果链条,也无法解释清楚整个事件的过程和走向。一个必要的路径是将“新村”当作无法还原的“本体”,将其他发生在不同层次的事件、行动和解释等都与这个本体性“场所”联系起来考虑。


如本文开头引文中所说:基层的实践者对地势问题非常重视。相反,社会科学界更多却从政治、经济等视角去看待城市化中的诸多问题。这是一种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相互错位。今天已经到了将“地势”问题从被社会科学观念的遮蔽中显露出来的时候了。本书的目标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