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虐待女儿,奶奶可以要求撤销母亲的监护资格吗?
情景再现
矿工陈某与马某婚后生下一女小红。后来,陈某在一次事故中丧生,马某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很艰难,便经常拿小红当出气筒,打骂小红成了马某的家常便饭。奶奶心疼小红,对马某进行劝说,马某更加生气,变本加厉折磨小红,挨饿、捆绑、开水烫等,无所不用其极。听着孙女撕心裂肺的哭叫声,奶奶不忍心,便打算让小红跟自己生活。可马某坚决不同意,还以折磨小红为乐。那么,奶奶能否要求撤销马某的监护人资格呢?
依法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本案中,马某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小红的合法权益,小红的奶奶作为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马某监护人资格。当然,如果马某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仍然应当继续负担小红的抚养费。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总结提示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监护人直接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从而严重危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其他监护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使得该被监护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或者因目睹其他监护人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在以上情况下,实施家庭暴力的监护人应当不适合再继续担任监护人,可以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