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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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解读与应用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P200)

●[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而终止劳动合同;(三)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一律终止合同的履行?]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期满,除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应按约定的方式即行办理终止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在终止之日发给劳动者终止合同证明书、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劳动合同才终止。其中,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又不补签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补签劳动合同,但只要继续使用劳动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存续着。用人单位应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继续提高劳动的第一天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就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超过1年的还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案说法13]郑某是上海市某纺织集团公司的一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男性员工,于2010年10月31日满60周岁。由于一年前公司管理层曾与郑某就双方签署《内部退养协议》未能达成一致,公司管理层对郑某心有不满,一再要求人力资源部在合适的时候处理该员工。2010年10月31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郑某发出书面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告知郑某由于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劳动合同自2010年11月1日起终止。本案中,郑某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需要依法办理相关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完以后才真正意味着可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不当的。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P20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21条 (P21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