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透明国际比较(法治国情调研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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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透明的实现条件

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的突飞猛进和快速发展,世界正在或者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信息社会的崛起悄然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社会跨进信息社会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不断革新,信息技术进步的直接结果是推动了信息传播的变革。在向信息社会迈进的过程中,随着信息记录媒介和信息复制方式的变迁,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自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对电磁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声音、文字乃至图像都可以被转换为电流、电波,信息传播的电子媒介相继出现,扩展了人类可记录信息的种类、数量和质量,人们不但可以利用各类电子媒介记录文字,还可以用来记录声音、图像,甚至可以将文字、声音和图像融为一体,记录和再现客观世界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一切。进入20世纪后期之后,新的数字化媒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这是与计算机的发明和更新换代密不可分的。这个时期,电子技术突飞猛进,计算机的主体部分逐步以电子器件取代了机械部件。计算机处理图像数据和声音数据水平不断提高,多媒体(Multimedia)应运产生,文字、声音、图像等信息符号最终可以被转换成数字信号,存储于电磁存储介质之上。计算机存储技术也在同步发展。各种体积更小、容量更大的存储介质相继出现。现在,只需要拥有相应的存储介质和读取存储设备,并在电脑上轻点鼠标,便可以实现海量信息的存储、记录。尤其在进入信息化时代之后,虽然纸张等传统的信息记录媒介还在发挥着作用,但是,高效便捷的数字化存储介质已经成为日渐重要甚至不可或缺的信息记录媒介,在信息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此基础上,信息传播方式也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变革促进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变迁,同样也推动了信息传播方式的演进,这不仅大大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效率,而且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方式和信息获取方式。当人们刚刚习惯了大众传播时代的到来,从信息的口口相传演进到专业性的信息传播方式,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又出现了。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则开启了人类信息传播的新时代,催生了很多新的信息传播方式与平台,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实现了多种信息的融合传播、打破了地理疆界的限制、正在逐步消除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界限等特点。信息社会的到来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信息传播的方式,互联网、手机媒体以其特有的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成本低、传播质量高等的优势,正在信息的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与传统社会相比,信息社会中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变得非常便利,也越来越能够克服时空的限制,信息与信息交流在生产生活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与生产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测算,早在2008年6月,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就已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其《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而在此之前,电话用户、网络规模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2年3月通信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二)”显示,中国固定电话普及率为21.3部/百人,移动电话普及率为73.6部/百人。网络等信息手段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进行交流的最主要选择。当前,任何生产活动、任何个人的事业发展恐怕都已经很难完全脱离信息的交流活动。信息以及信息处理已经成为生产生活的主要内容,因为信息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和保障,人们的任何活动都要依赖于能否及时掌握准确全面的信息。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的发展为司法透明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和载体。司法透明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传统的司法公开形式,如公告栏、公开审判、旁听制度、听证制度等,然而,法院网站无论是从传播渠道还是影响力而言都应是司法透明的第一平台。

在司法透明度方面,信息社会的到来对司法透明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因为一方面,随着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辐射面越来越宽,公众对于在短时间内获得海量信息的需求也就越来越旺盛,传统上小范围、低效率的司法公开方式也就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求;另一方面,信息社会的到来也的确为司法透明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物质条件。传统上通过法庭开庭审判、法院公告栏、指示牌、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公开的手段虽然并不会被遗弃,但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已经可以为法院高效地向社会和当事人传递信息提供相应的科技装备和技术支持,使得司法信息从传统上只有少数人,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当事人知道的信息,变为大众都可以知晓的信息。通过司法透明,法院不再是森严和神秘之地,而成为公正司法、服务于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的最佳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