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务院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评价
一 国务委员陈俊生的评价
在1996年9月9日召开的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上,国务委员陈俊生对基金会的工作有一个评价。他说:
中国扶贫基金会自1989年成立以来,工作是有成绩的。尽管成立之初比较困难,开办费很少,但是基金会的全体同志艰苦创业,开拓奋进,募集了一亿多元资金,为贫困地区办了大量好事、实事和善事。许多同志,特别是老同志不计报酬,不讲名利,兢兢业业,努力工作,确实难能可贵。这充分表现了老一代同志无私奉献,为国分忧,为民服务的高风亮节和光荣传统。经过连续八年的努力,基金会已经初步开拓了筹集扶贫资金的新渠道,开创了民间社团参与政府扶贫工作的新局面。这是有广泛深远意义的新开端,也是基金会最大的成绩。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基金会不仅实实在在地给予了贫困地区物质支持,而且起到了带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民间社团扶贫的示范作用。
在这些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过程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一些损失。我认为,这里有管理体制的问题,经验不足的问题,也有建立健全制度的问题。大家在今后发展、前进的过程中,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把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
二 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论
根据国务院李鹏总理等领导同志对陈俊生国务委员《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有关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国家审计署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局组成审计组,于1995年8月24日~11月6日,对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扶贫资金和有关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基金会成立以来,本着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宗旨,积极筹措捐赠资金和物资,还通过牵线搭桥、外引内联,直接为贫困地区注入资金、技术和物资,开发了很多有效的扶贫项目,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做了大量工作,增强了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探索我国多渠道扶贫的路子,积累了经验,做出了贡献。审计中查出中国扶贫基金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香港新同达的问题,韩国捐赠300辆汽车的问题,扶贫资金使用去向问题等。根据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审计组按审计程序向基金会发出《审计署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资金及有关情况的审计决定》。其主要审计结论及处理意见原文(摘要)如下。
(一)1991年,中国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将境外人士捐赠的355万港元留在香港,从境内公众捐赠的扶贫资金中拿出600万元人民币(当时折814万港元),给香港新同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同达公司)作注册资本。公司总经理黄训耕和两位香港人士以个人名义分别写出《信托申明》,申明以个人名义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属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今后一切权益归中国扶贫基金会。以上事实证明,基金会是新同达公司注册资本的唯一出资者。用公众捐赠的扶贫资金投资公司,违反了《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关于“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的规定,之后又没按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审批办法》规定,到国务院主管部门补办申请报批的手续,也没按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驻港澳机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等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具有港澳地区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或“委托代理声明书”,致使境外国有资产缺乏应有的法律保护。
1994年8月,基金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新同达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将新同达公司的25%股份给予公司总经理黄训耕个人,这次股权变动已在香港履行法律登记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国有资产局、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应办理申报手续的规定,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到1995年8月底,新同达公司使用基金会的资金约折人民币1.05亿元(基金会账面对公司的投资及贷款为1664万元),包括:给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和355万港元,借给公司1385万元,公司占用基金会委托其办理的汽车租赁收入4492.4万元,基金会向陕西省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借450万美元汇给了公司(此款基本用于福州“新同达广场”房地产经营项目)。这几年,新同达公司以管理费、捐赠等名义向基金会上交1538万元。新同达公司成立后,基金会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和资产状况没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失去了对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控制。
对上述问题,基金会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会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清理在新同达的投资和债权,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1994年1月,新同达公司把在福州市经营的“新同达广场”房地产项目转让给了深圳亿豪企业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规定,亿豪公司除归还新同达公司在该项目的投资外,还补偿3000万元,作为新同达公司在转让以后项目中的投资,占10%股份。
该项目转让时,基金会是新同达公司注册资本的唯一出资者,又是该项目的实际出资者。1994年7月基金会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已明确“新同达广场3000万元股本,全部属中国扶贫基金会”,在8月份的股权变动《协议书》中对3000万元股本又做了相应的规定。因此,3000万元股本作为基金会出资的资产受益,属基金会所有。基金会应收回3000万元股本(即10%股份)。
(三)1992年经国务院批复,基金会接受了韩国朴时湖先生捐赠的300辆韩国产汽车,并委托新同达公司办理汽车的进口、出租等事项。
1993年1月,朴实湖与新同达公司签订协议书称:“现在由于朴实湖在资金调动方面遇到一些困难,朴了解到新同达公司是以扶贫为宗旨的公司,其盈利将捐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为了帮助朴实湖解决困难,新同达公司同意代替朴并以朴的名义实施捐赠。”双方协定:“新同达公司向朴指定的户头开出300辆汽车L/C(即银行信用证)。朴同意今后对新同达公司的业务发展予以支持,将以适当的方式偿还新同达公司的支持。”上述情节,基金会没有向国务院、海关总署报告。
经查,新同达公司将其中的290辆汽车租出,租赁收入6392万元。300辆汽车进口时所付的特别消费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商检、仓储等各项费用计1399.6万元,租赁净收入为4992.4万元。公司只在1993年向基金会交了500万元,其余4492.4万元占用至今。另10辆汽车,被公司赠送和留用。
300辆汽车是经国务院批准接受捐赠的,属国有资产。被新同达公司占用的汽车租赁收入4492.4万元,连同资金占用费,基金会应限时收取上述款项;被公司赠送、留用的10辆汽车,基金会应收回处理。
(四)到1995年8月底,基金会财务账面反映扶贫资金支出7076万元,其中直接用于扶贫1140万元,占16.1%,投资给公司和借出资金5936万元,占83.9%,扶贫资金的投向不够合理。在借出的资金中,有485万元到期没收回,有的已逾期两年,如借给创汇国际公司的150万元,虽然法律诉讼获胜诉,但无法收回,已造成损失。
基金会应按《基金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投入公司的资本金,应享有投资者权益;借出的资金,应及时收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1992年10月,基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借出2000万元扶贫贷款,将其中的1910万元借给山东荣成国泰轮胎有限公司和中富达公司,收取公司回报513.3万元(贷款利息433.3万元,咨询服务费80万元)。这2000万元贷款取得了中央财政连续3年的贷款贴息238.3万元。此外,1993 ~1995年,基金会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取得了5400万元的贷款规模,转给了企业,获捐赠款、咨询费1280.3万元。
扶贫贴息贷款没有用于扶贫开发,而是借给了企业,收取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回报,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借款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规定。基金会应将所借扶贫贷款和咨询服务等收入,全部用于扶贫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附录:本阶段绩效统计
一、社会各界及海内外人士向中国扶贫基金会捐赠情况
1.捐赠资金收入:约9700万元
2.捐赠物资收入:4700多万元
二、直接扶贫与牵线搭桥项目情况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七年来,共支持贫困地区开发项目百余项,直接扶贫资金6660多万元,牵线搭桥金额3.74亿元。
(一)扶贫开发项目25项,支出2965万元
(二)无偿支援项目27项,支出共2366万元
(三)改善办学条件,资金、物资支出共计270余万元
(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支出760余万元
(五)实用技术培训,支出150余万元
(六)组织县、乡、村干部培训,我会出资150万元
设厦门、张家港、江阴、郫县培训中心,共培训云南、四川、贵州、甘肃、陕西等中西部地区基层干部570人。由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出资培训乡村干部3100人。
(七)牵线搭桥,外引内联3.5824亿元(未进账)
本编结束语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扶贫机构之后,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导,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其机构定位是开辟扶贫资金来源的第二渠道,是政府扶贫主渠道的补充。
初创时期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无论是在组织上还是在工作思路、方法上,均表现出典型的官办基金会特点:在管理方面沿用政府事业单位的制度和办法,非专业化;在运营方面表现为领袖余热型,干部全能型;筹资靠主要领导人的社会影响力;项目和活动的实施主要凭干部的热情和责任感。由于这一时期的特色表现为积累基金,间接扶贫,“泛扶贫”,没有项目概念,由此产生了投资失误及扶贫效果难以衡量等问题。
这一时期的基金会以项南会长为首的领导人和众多理事,凭着他们对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的深厚感情和在晚年为贫困群众脱贫尽力的强烈责任感,在基金会的工作不计报酬,不讲名利,用“呕心沥血”来形容也不为过。在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扶贫事业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业绩也是突出的。经过连续七年多的努力,开拓了一些筹资渠道,探索了一些扶贫的方法和路径,为初创的扶贫基金会奠定了一定的资金基础。
然而,初创时期的扶贫基金会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兴办企业、从韩国进口300辆汽车等,虽然出发点是尽快积累扶贫资金,但结果却事与愿违。特别是把好不容易获得的捐赠资金用于创办香港新同达发展公司,又把韩国汽车收入用于新同达公司的发展,不仅没有直接扶贫,还给基金会造成不小的损失,险些给基金会带来灭顶之灾。之所以走了些弯路,从外部讲,与当时全社会如火如荼大办企业的背景有关;从内部讲,有管理体制的问题,有建立健全制度的问题,也有办基金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边探索边前进的问题。
好在基金会的领导人及早发现了自己在前进中发生的问题,并自己及时予以纠正。这是难能可贵的。不论是成绩还是问题,都是基金会后来发展非常宝贵的营养和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