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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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于什么是制度,制度学派的创始人凡勃伦(Thorstein B Veblen)运用心理学来解释制度的由来。认为制度是人们的思想和习惯,而思想和习惯又是从人类本能产生的,所以制度归根结底是受本能支配的。“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以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个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般特征来说,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关于制度的经济研究》,蔡受百译,1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作为制度经济学方面有特色的威斯康星传统的奠基人康芒斯则认为,制度就是集体的行动控制个人的行动。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美]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253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而道格拉斯·C.诺斯对制度曾有过这样的精辟论述,他认为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1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他将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即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这些规则的执行机制。正式规则,是指统治者即政府、国家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或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贯彻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这三部分构成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是制度的一部分,制度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各种规则。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其他制度有所不同,该制度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国家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立法和政策手段强制实施的。当然,社会保障制度如果细化可以分为法律和政策两种。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保障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它不是由一部法律或同一层次的法律构成的,而是由一定数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命令等构成的多层次的法律系统。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帮助公民克服风险,保证公民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保证弱势群体生活安全的促进大众福利的立法;是调整国家和社会成员之间社会保障管理和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律密不可分。可以说,现代社会保障发展的过程也就是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过程。“社会保障立法的渊源实际上应当自济贫法时代算起,在经过社会保险立法繁荣阶段而进入社会保障立法成熟期。”向春华:《社会保险法原理》,3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标志是体系化,而体系化的社会保障必然发展成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