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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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的定义与性质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发生保险事故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保险的性质

保险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经济行为,顺应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不断完善,并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做出巨大的贡献。保险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非常完善的体系,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社会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下面从经济、法律、社会功能三方面揭示保险的性质。

1.从经济的角度分析

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保险既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金融行为。

(1)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这种商业行为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和供给。

从需求的角度看,存在大量标的面临着同样的危险。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付出一定的代价,遭受危险损失后能够得到补偿。投保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出于成本比较的考虑。他相信现在付出的成本小于将来的损失估计,从而对保险产品产生需求。

从供给的角度看,保险人用特殊的技术手段——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进行论证,证明完全可以凭借收取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并且还可盈利。保险人出于保险收益的角度考虑设计并销售保险产品,于是保险有了供给。

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购买了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在遭受危险事故时可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出售了保险产品,收取了保险费,对被保险人遭受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再将这些资金运用出去,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是金融中介机构,保险是一种金融行为。但保险的这种资金融通有别于商业银行。资金的聚集不是以放贷为目的,而是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为基本出发点,因此各国无不对保险投资的方向予以严格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收取保险费、保险投资、理赔是其日常经营中最主要的工作,这些工作无一不是以货币收支的形式进行的,是一种金融行为。对于被保险人而言,购买保险,受损后得到赔偿,也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所以也是一种金融行为,这在人寿保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从法律的角度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合同本身是一种法律契约。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险人出售保险,实际上是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的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保险过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要求。

3.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分析,保险是一种风险损失转移机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从人类文明产生那一刻起,人们就不断寻找应付风险的办法,希望建立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避免风险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就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建立起来的这样一种机制。保险人集中众多单位的同质风险,通过预测和精确计算,确定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遭受风险事故的不幸成员,获得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实现保险损失在所有被保险成员中的分摊。这种风险损失转移机制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保险又被称为“社会稳定器”。

【案例2-1】

设某一地区有1000栋住房,每栋住房的价值为100000元。根据以往的资料知道,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且为全损。保险公司提出,如果每栋住房的房主每年缴纳110元,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风险损失。

所收金额=1000×110=110000(元)

每年应赔款额=1000×0.1%×100000=100000(元)

赔余额=110000-100000=10000(元)

遭受火灾风险损失者的损失,由全部房主共同承担,保险公司只是起组织分摊风险损失的作用,并且因有效组织风险损失分摊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储蓄、救济、赌博的比较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

(1)实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经营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化运营;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经营(社会保障部门)。

(3)目的不同。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社会安定为目的。

(4)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交纳;社会保险的保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缴纳。

(5)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所决定;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费。

(6)险种不同。商业保险的险种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7)适用法律不同。商业保险适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2.商业保险与储蓄

商业保险与储蓄的相同点是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商业保险与储蓄都体现了有备无患的思想,在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方面是相似的,尤其是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带有长期储蓄的性质,但是两者构成的方法和作用不完全相同。

商业保险与储蓄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储蓄是一种个人自助行为,储蓄者依靠自己个人的本息累积增值;而商业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行为,必须依靠多数投保单位和个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现,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保险宗旨。

(2)储蓄采取存取自由的原则;而商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除非投保人中途退保领取退保金,否则保险人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才支付保险金。

(3)储蓄是自留风险行为;而商业保险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投保人通过交付保险费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

(4)储蓄的用途很广,既可以作为灾害事故的损失补偿,也可以用作教育费、养老金等支出;商业保险的用途一般是特定的,仅用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补偿和保险事件出现时的保险金给付。

3.商业保险与救济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相同点是商业保险和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点是两者在经营主体、保障对象和资金来源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主体方面。商业保险提供保障的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救济则以国家为主体,是一种社会行为。

(2)保障对象方面。商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满足承保条件的特定的被保险人;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无力谋生的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

(3)法律行为方面。商业保险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的范围、金额和对象都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救济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是救济者对受害者的无偿赠予,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救济的形式、数额和对象都不受任何限制。

4.商业保险与赌博

商业保险与赌博的相同点是它们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从表面上看,商业保险与赌博在金钱上的得失同样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有相似之处。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与其获得的赔偿并不保持等价交换关系,有赖于偶然因素。比如有的被保险人长年缴付保险费而没有得到一点赔偿,似乎吃了亏。而个别被保险人刚缴付保费就获得巨额赔偿,碰了好运气。这只是从单个被保险人角度来看的结果,保险费和保险金是不相等的,确实存在一定的偶然性。但是从商业保险的整体来看,保险费和保险金是一致的。

商业保险与赌博在事实上有着本质区别。商业保险与赌博的不同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从行为的目的分析,商业保险的目的在于通过被保险人的互助共济,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只能获得损失补偿,不能因保险额外获利;而赌博的目的在于侥幸获利,以小搏大。

(2)从保险利益分析,商业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要求保险标的受损必须与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关系;而赌博是个人意愿,没有保险利益要求。

(3)从科学性方面分析,商业保险的数理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保险费是依照科学的方法合理计算出来的,从理论上讲,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的支付是相等的;而赌博完全依靠偶然机会,是冒险碰运气的行为。

(4)从风险变化看,商业保险是转移和减少纯粹风险损失的一种办法;而赌博则会产生和增加新的投机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