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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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具有企业所共有的属性。

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公司要依照公司法设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公司法对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地位、性质、职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都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运作。

2.公司是由法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的经济组织

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形成对公司的股权,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种股份式的联合。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从事的是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将其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4.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按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公司可分为不同种类,一般来讲,公司主要有以下分类:

1.依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形式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若干金额相等的股份,全体股东仅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依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及对外责任承担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又称为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对整个公司的组织机构、营业活动、资金调度进行统一决策指挥,并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总管理机构。分公司,是指由本公司设立的、受本公司管辖指挥,在本公司住所地外从事生产经管活动的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3.依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通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子公司,是指虽然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其经营活动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

4.依据公司的国籍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我国,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

5.依据股东的人数为标准,可分为一人公司和多人公司。一人公司又称为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多人公司又称为合资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投资设立的公司,它可以是有限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关于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其设立、变更、终止和一系列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要与外部有关政府部门、其他经济主体和内部股东、董事、经理等发生一系列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公司法不仅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有关公司组织的内容,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之后,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和2005年10月27日,对《公司法》进行了三次修订。

(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按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改建为公司的,适用《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是,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公司设立与登记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二)公司的变更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四、公司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接受监督的义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三)实行民主管理的义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设立党组织的义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公司特定的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六)公司行为的限制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是指对公司投资,依法享有公司利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人。具体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资本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公司设立时对公司进行投资的人、公司设立后对公司投资的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吸纳的新的投资人)、接受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的人以及因继承而取得股权或股份的人。

股东的权利又称为股东权、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股东权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股东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产上的受益权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股东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之为“自益权”;二是股东直接为公司利益而间接为自己利益所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之为“共益权”。

1.股东的自益权

(1)股利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为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对公司的投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该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受让的权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新股认购优先权

新股认购优先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一般人按照自己原有的持股比例而认购新股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在公司清算时,股东享有的请求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公司收购股权请求权

公司收购股权请求权,是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的权利。参见《公司法》第75条。

2.股东的共益权

(1)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也称为决策参与权,是指股东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权

代表一定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当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或者监事亦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一定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3)提案权

提案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权利。

(4)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诉讼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但股东在提起这种诉讼时,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情形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情形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针对出现所谓“公司僵局”时,法律赋予股东的救济手段。在正常情况下,公司解散应由公司自行决定。但当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且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以解决“公司僵局”,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六,针对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小股东退出),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的义务及责任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该项义务与责任,即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原则的适用。“揭开公司面纱”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在处理公司人格否认时所运用的重要方法。它是指尽管公司在设立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条件,但在特定的情形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也引入了该项原则。《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股东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