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有制与新的公私矛盾
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形式。在人类社会中出现过两种公有制形式:一是原始公社的公有制,它是生产力水平极低的一种公有制。在这种生产关系下,部落成员按年龄、性别分工,共同采猎,所有成员平均分享劳动成果。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个体劳动成为可能,从而原始公有制让位于私有制。另一个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无产阶级利用革命暴力夺取政权,建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主义不仅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根源,而且还突破了近代西方自然人性论的桎梏,从社会属性上揭示了人的本质,从而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即公和私的一致性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既然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社会就不是简单的个人之间的相加,社会利益也就不是简单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相加。恩格斯也认为:“许多人协作,许多力量结合成一个总的力量,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造成‘新的力量’,这种力量和它的一个个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16]“新的力量”从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度讲是前者,这个社会利益与单个个人利益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从而为个人利益的大幅度增加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每个个人为社会整体工作获得的利益可能比为个人工作获得的利益大得多。这一界定不仅为公与私的一致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还潜含着公优于私的内容。
公有制的建立为公私一致性提供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原始社会的公有制有本质不同,与人类历史上任何剥削制度也都有本质不同,它第一次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使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由“私”变成“公”,使依靠生产资料剥削他人的可能性消失,使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集体占有劳动成果成为可能,使“公”这一道德理想的实现和公私的一致性有了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
新中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且发展不平衡。针对这样的国情,我们国家提出要建立适合生产力水平的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并且明确这种经济制度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五种成分构成。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国民经济全面恢复,五种经济成分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但由于国际形势恶劣,且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急于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1953年,毛泽东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这时起,开展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全国农户的87.8%加入了以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价归公特征的高级社,91.7%的手工业者参加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99%的私营工业户和82.2%的私营商业户分别纳入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的轨道,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社会公有制度基本确立。”[17]
探究毛泽东这一时期的思想脉络,毫无疑问,他延续了延安时期公私兼顾的思想,并进一步把它提到战略方针的高度。1956年,毛泽东提出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无论只顾哪一头,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18]他强调,这是一个关系到全党、全国人民的大问题。次年,他进一步指出:“我们的方针就是统筹兼顾,各得其所。”[19]因为只有统筹兼顾公与私、集体与个人等各方面的问题,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才能调动一切力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广大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依靠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政府,成为社会的主人,使中国社会的道德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根据这一新的社会关系特征,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20]这一原则使公私关系表现为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虽然毛泽东提出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但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上,他仍是有倾向性的。在1958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评论里,随处可见毛泽东对集体利益的强调:“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像他们那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不能把人引向‘一个爱人,一座别墅,一辆汽车,一架钢琴,一台电视机’那样为个人不为社会的道路上去。”[21]在公私关系上,他认为应该“先公后私”,因为“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22]。可以看出,毛泽东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整体与个体关系的基本思想,并进一步把个人利益看成是集体利益的依附,从而在对“物质利益”的界定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
教科书对于为前途、为后代总不强调,只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23]
“偷天换日”的说法表明,毛泽东把“物质利益原则”更多地理解为“集体”或者说是“公”的物质利益,他认为“个人物质利益”就是“个人主义”。对此,他是持否定态度的。
与“个人主义”相对应的是“集体主义”。关于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我国伦理学界的看法是比较一致的,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2)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3)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24]从理论上来看,集体主义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一原则的施行还需要相应的保障措施。我们知道,社会的主体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集体却往往模糊不清或者说具有抽象性,在一个具体的单位或部门,或面对一个两难选择时,谁又能代表集体利益呢?最后拍板定夺的权力掌握在具体的个人手里,这个有自己的七情六欲、有自己的社会关系、有自己私利的具体的个人能代表集体吗?当然,其结果往往造成以“公”的名义剥夺“公”、伤害“公”。从理论根源上讲,一方面,儒家的公私观是存在悖论的。有的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
儒家形式上大讲“公”,但其逻辑起点却从“私域”开始:“血缘”(父子)和“私人伦理”(朋友),使公私观念在形成之初,就带有明显的悖论烙印,许多问题纠缠不清……中国是一个十分强调“公”、“群”、社会意识、民族感情的国家,但往往事与愿违。尽管中国人缺乏公共意识,但是其个人、自我、自由、权利的观念并不强。这个与“公”并不成反比的价值系统和西方的个人本位主义有天壤之别。[25]
当大公无私或为人民服务在道德领域里使用时,公私之间的混沌与矛盾表现得并不突出,但一旦进入制度领域,表现为集体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时,冲突就愈发明显和严重。“这种对于无限公平正义的理想主义追求在现实中必然会陷入一种实践上的绝对平均主义,即为了达至公平正义,实践者会以各种方式去弥平社会差别,消灭贫富悬殊,重新确定社会资源和财富配置及分配的制度原则——仿佛公平正义不是通过增加社会资源的总量和调节与合理化财富分配去不断地接近,而只需要通过对资源及财富平均配置的制度设计与人为实践即能达到。”[26]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与公有制相配套的分配制度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对这八个字,毛泽东显然更重视的是前面四个字:“这本书很多地方一有机会就讲个人物质利益,好像总想用这个东西来引人入胜。钱能通神。这本书没有体系,可是在这点上却有体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前一句话是讲要尽最大努力来生产。为什么把这两句话分割开来,总是片面地讲物质鼓励呢?”[27]对物质利益的漠视,对按劳分配原则重视程度的不够,加上对人民群众社会主义建设热情的过高估计,使按劳分配在实践中扭曲,成了平均主义,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与集体利益相结合的“个人利益”在分配中得不到相应的体现,人们在集体这个“公”中看不到自己的“私”的存在和出路,结果只能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这是公有制失去活力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国人普遍具有阳为公、阴为私的“二重人格”的原因。
大公无私和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理想而存在,是能够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的,但是,当这一理想落到经济领域的实地上,私欲和私利就是无法回避和不可回避的。毛泽东适时地提出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对个人物质利益的漠视和按劳分配原则在实践中的扭曲,个人利益并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所以这一时期的公私特点是,理论上虽然提倡先公后私、公私结合,但在实际生活中,私不仅在道义上处于被否定的地位,在制度层面和经济领域也受到明显的挤压,从而使公私的统一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