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变迁趋势中的政府规制思考与建议
从国内外经济发展史来看,无规制条件下的投资体制是野蛮的丛林法则游戏,完全脱离政府规制,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经济体必将如脱缰的野马、断线的风筝一般;而完全管制条件下的投资体制容易僵化,经济主体逐渐丧失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处理好政府规制和发挥市场作用的关系,建立适度规制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投资体制,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其轨迹是从近似完全规制条件开始进行改革,其趋势则是,在政府规制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步放松规制,恢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逐步建立政府规制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投资管理体制下,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量迅速增长。例如,在完全确立市场配置资源地位之前,“七五”时期和“九五”时期,五年时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50%,相对较慢;在“八五”时期,由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总体目标,投资体制进行了初步探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量有较大增长。2004年开始逐步建立政府规制下市场配置资源的投资管理体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随之迅猛增长。2004—2013年,基本上三四年翻一番。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带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因此,建立适度规制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投资体制,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我们要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放松规制,实行更放松的投资体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投资规则和投资环境等方面加强政府规制,保证平等的投资环境和更好的投资外部性管理。单独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片面的理解。
简政放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是当前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同时,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就是改善政府规制的手段,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注重统筹兼顾,更多借助间接引导,努力提高政府调控的可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能交市场的交给市场。其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切实简政放权,减少对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经济活动的干预。二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防止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强化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地方的规划计划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国家制定政策和规划时,也要考虑地区差异,为各地因地制宜留出合理空间。
哪些领域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平等的投资准入和公平竞争是市场主体焕发生机活力、促进经济蓬勃发展的根本保障。如何打破垄断格局,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同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营造和保护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环境,如何保障特定行业在资源极其有限的条件下减少资源低效使用无序竞争,如何对投资带来的诸如环境污染、当前利益损害长远发展等各种负外部性进行有效控制,都是保障平等的投资准入和公平竞争的重要内容,都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存在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放松政府对投资决策的干预,让投资主体自主调整投资方向,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投资项目产品升级来消化过剩产能,达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目的。为建立一个更加成熟、更加理想、更加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投资体制——适度规制的市场配置资源的投资体制,就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为此,我们建议:
(1)缩小对企业投资的约束,扩大自主权和领域。继续深化投资领域改革,扩大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领域范围,竞争性领域、盈利性领域的投资全部交由市场决策,由企业自主决策,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2)激活民间投资。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巩固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激发民营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真正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3)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在公益类、非营利类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社会投资不愿意进入的领域,政府投资要发挥特定作用。加强立法,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严格规制政府投资的程序和内容。
(4)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公平竞争。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障公平竞争。任何破坏公平竞争的投资行为都是政府规制严格管控的对象,以明确统一的投资市场规则规范不同投资主体。
(5)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外部性管理。政府规制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严格制度并执行各类产业的准入条件,对投资项目可能带来的各种损害当前或长远利益的负外部性必须严格控制。以明确透明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等规范准入,管理控制投资外部性,并引导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6)简政放权,加强后续监管。凡是可以交由市场、企业自身决定的前期工作,完全交给市场和企业决定,不再设置行政审批。必需的审批事项则简化程序,加强效率。以在线监测、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监管重心下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投资行为。
参考文献
[1]Barro,R.J.and X.Sala - I - Martin,Economic Growth,New York:McGraw - Hill Inc.,1995.
[2]Dixit,A.K.and J.E.Stiglitz,Monopolistic Competition and Optimum Product Diversi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7,Vol.67(3):297 -308.
[3]Krugman,P.R.,Geography and Trade,Cambridge,M.A.:Leuven University Press,Leuven,Belgium and MIT Press,1991.
[4]Michael E.Porter,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s,Free Press,1998.
[5]Paul A.Samuelson and William D.Nordhaus,Economics,McGraw - Hill Higher Education,2009.
[6]Romer,P.M.,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 - run Growth,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Vol.94(5):1002 -1037.
[7]Viscusi,K.,J.M.Vernon and J.E.Harrington,Economics of Regulation and Antitrust,the MIT Press,1995.
[8]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
[9]江源:《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比较及启示》,《黑龙江金融》2011年第1期。
[10]谭成文:《经济增长与集聚》,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1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12]王学武:《美国的投资体制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年第4期。
[13]杨小凯:《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