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的和谐诉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的当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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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辩证法和谐诉求的感性表达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和智慧,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发展历史中,以统一的多民族融合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形成了注重人伦关系、追求天人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特有的辩证思维方式。

一 关于自然存在的朴素和谐观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辩证智慧,中国古代的哲学亦有追求“和谐”的特征。中华民族是在大陆大河的自然环境中繁衍和发展起来的,有相当长的社会历史都是在以农耕为主的社会形态中度过的。在长期的农业活动中,人们为适应自然环境,而趋利避害,需要不断地观察自然环境对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影响,因此,中国人对自然界中存在的阴阳关系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它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形成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中国的“和同”观是史伯基于《诗经》和《易经》中对自然界和社会矛盾的揭露而提出的,这是一种虽然对立但却不是对抗的和谐,他追求的是整体的保全和安定,注重整体调和,在对立面的协调中求得新生。史伯讲和谐的同时也重视对立的作用,认为只有对立的事物才会造成和谐,相同的事物无法形成和谐。“以他平他谓之和”,“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即是说,同类事物是无法繁衍和生长的,因此,这里的“和”有交合、交媾之意,强调不同性质的事物相交融才能生长万物,正如《周易·序》中所云:“阴阳相摩,道之所生也。”老子在《道德经》中也有相类似的说法,“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史伯还认为美的东西即是和谐的,但只有对立才能产生和谐,因此,“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史伯的和谐与赫拉克利特的和谐相比,是较为温和的,他的和谐不强调斗争,而是强调“调和”,主张对立面之间的对立,但很少对抗,是以对立物之间整体协调的观念来看待万事万物生长和变化的和谐观。这种和谐是对立造成的,但却不是对抗造成的,在内容上也是力主调和而不是冲突的。晏婴在史伯的基础上深化了对“和同”的认识,他对“和”与“同”做了区别,进一步指出了对立的事物是“相成”和“相济”的。史墨的矛盾观则在承认矛盾同一性的基础上重点强调了矛盾转化的必然性和矛盾斗争的绝对性,重点不再讲矛盾的相成和相济,他认识到了,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着矛盾对立面转化的现象。

对天时和地利的关注使中国的辩证法思维发展更加倾向于天人之间关系的探究。中国古代哲学中的“阴阳”、“五行”、“和同”等思想的发展都是人们对“天”、“地”、“人”三者关系进行长期考察而形成的基本范畴。庄子在《庄子·齐物论》中提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主张物我、天地万物的和谐统一;荀子在《荀子·天论》中提出“明于天人之分”,主张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责,不可混淆,强调二者各司其职才能和谐共处;《易·乾·文言》中提出“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主张人与自然的浑然一体,相互关联与影响,人类之德在于保障万物的存续;张载在《正蒙·乾称篇》中明确了“天人合一”的提法,他认为天与人是辩证统一的,并进一步提出了“民胞物与”,把人类视为自己的同胞,把万物视为自己的朋友。中国古代辩证法天人和谐思想的发展是建立在人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基础上的,人们的理性认识活动是与对客观对象本身的辩证性质的发现相连接的。人们探究事物本身的矛盾性质,以成对的范畴去描述客观事物,发现宇宙的变化规律,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直观性、朦胧性的特征。而西方古代的辩证法则是通过对话和辩论的方式达到真理,是概念的矛盾运动,更多体现为逻辑和思维的方法。

二 社会矛盾反思基础上的和谐观

中国古代社会天然的大陆大河的环境和典型的农耕文化背景,从一开始就带有很强的宗法色彩,因而,辩证思维的发展中,体现着人们对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等基本人际关系的理性思考,以此化解社会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儒家的和谐思想在对社会反思的基础上,以“忠恕之道”为出发点,按照当时的社会结构提出了处理人际关系的“五伦”原则。孔子在《论语·雍也》中又提出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原则;在《论语·颜渊》中提出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这成为当时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儒家思想中还对五伦关系的处理分别做了论述,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现状,希望用“克己复礼”、“中庸之道”实现各种矛盾的和解与调和。儒家的和谐观承认矛盾,主张调和,试图通过“执两用中”、“和而不同”达到“致中和”的目的,以求得旧质的稳定。它承认事物有两端,“和”是不同事物形成的和,但他的“和”实际上却是“中和”,抛开了两端的“和”,有追求绝对的“和”的意味。孔子的弟子子思认为“中”与“和”是宇宙中最根本和最普遍的法则,他主张“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之用,和为贵”,要遵循“中”、“和”的法则,让事物平衡、和谐地发展,就能使天地万物繁荣昌盛,各得其所。因此,儒家的和谐观具有保守性的特征,属于消极的、命定的和谐。与同一时期的柏拉图思想的类似之处在于都把建立和谐的社会作为自己的理想。同样倡导社会和谐的墨子是比较积极的,他认为力不足以平天下,因而用“天志”来匡正天下,使人“兼爱”、“非攻”,消除战乱,实现“尚同”。在墨子看来,要实现没有矛盾的和谐社会,就要做到“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而老子则主张以心灵的和谐反作用于社会,求得社会的和谐,实现“心安则国安”,即让人们通过静观和玄览来认识至高无上的道,以此到达心灵的和谐,足见老子的和谐是一种纯粹的主体的和谐。虽然他的目的也是建立和谐的社会,但却是一个“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这样的和谐观是没有现实的客观基础的。

总体来看,先秦诸子都对和谐的社会状态怀有很深的期待,并在反思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和谐观。他们的“和”、“中”、“和谐”的观念往往都赋予在和谐的社会理想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和主观性,但也不乏深刻,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先秦诸子的和谐观表现出了一种至上的伦理道德理想,追求“天人合一”,追求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关系,重视天人关系,不像西方那样最终走向宗教和神秘化,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另外,先秦诸子对于和谐的思想虽然都有所涉及和论述,但是都不够系统,相对于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的和谐观较为零散。

三 “对立统一”中非对抗的和谐观

孔子在《论语·子路》中提出了“和而不同”,意为和谐是多种因素差异的统一,而不是简单无差别的同一。老子也在《老子·四十二章》中提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种和谐是阴阳相荡而在道的统一体之中形成的和谐。王夫之在《周易传卷》中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而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意在说明,在对立统一的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但他的意旨所归则是在“合二而一”上。他主张统一性是根本的和绝对的,“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只有存在统一体,对立面的氤氲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王夫之在《张子正蒙注·太和篇》认为“太和,和之至也”,他很支持张载的“仇必和而解”的观点,过分地强调统一,则必然削弱和消解辩证法的革命精神。中国古代的和谐观由于“对立”的环节没有充分展开,而走向了追求平和、中和的实用美学。对于“对立”因素的重视显然是不足的,虽然也有关于“杂多统一”和“对立统一”的论述,比如在《系辞传下》中的“阴阳相摩”、“刚柔相荡而生变化”,韩非也在《韩非子·显学》中提出“冰炭不同器”、“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意在说明矛盾双方的对立性质,但是这些都不是根本的、相反的对立。通常古代的哲学家们不把那种相反的对立认为是和谐的。对于中国古代的哲学家来说,首先是要避免对立现象的出现,对于不可回避的对立面也要想办法使对立面的冲突得以化解。比如,《老子·四十二章》中提出:“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表达了矛盾对立的双方相互转化的思想。张载也在《正蒙·太和》中提出:“有反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主张用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对立面之间的冲突。可见,中国早期的辩证法的和谐观虽然已经承认矛盾对立面的存在,但却追求直接达到同一与平衡,与真正意义上的辩证法相比,还缺少对立统一的环节,或者只能称为和谐的审美境界。这种和谐是宁静的、平面的,不论是杂多还是对立最终实现的统一,都是以保存完整的旧的统一体为原则的,而不是追求事物根本的质的变化,如《老子·五十六章》中提出:“塞其兑,闭其门;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主张在直觉中达到与道的直接同一,这样就意味着《老子》辩证法理论的归宿是主观地消解了矛盾,进入了“玄同”的无矛盾斗争的境界。因此,中国古代辩证法理论和谐观中的和谐不是动态的、发展的、立体的,虽有空间感和整体感,却缺乏时间感和历史感。

四 和合思想

“和合”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和合文化源远流长。和、合二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有出现。“和”最初是指声音相应和谐,“合”本意是上下嘴唇的合拢。和、合二字在春秋时期并用构成和合范畴。《国语·郑语》中记载,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孔子在《论语·学而》中有“礼之用,和为贵”的主张,在《论语·子路》中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体现了孔子是以之作为其人文精神的核心。在《老子·四十二章》中记载老子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内在蕴含着阴阳,二者的相互作用构成和。在《管子集校》第八中记述《管子》主张“畜之以道,则民和;养之以德,则民合。和合故能习,习故能偕。偕习以悉,莫之能伤也”,表达了对和合的高度重视。《墨子间诂》卷三中有“离散不能相和合”的关于墨子的言论,他把和合视作处理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的原则。关于“合”与“和”的价值,在《周易集注》中“保合太和,乃利贞”,认为只有保持完满和谐,事物才能顺利发展。此外,还有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也把人和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因此,和合文化在先秦时期产生,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合的“和”包含着和平、和谐、祥和的含义;和合的“合”则包含着合作、融合、结合的含义。和合主张:不同的事物或者事物的不同因素相互依存于一个和合的整体中,并在彼此和合的过程中相互借鉴,使和合的整体实现最佳组合与最佳的发展。和合的前提是承认矛盾的差异,主张在融合差异的基础上实现统一;它并不排斥矛盾和斗争,只是更加强调为了事物的和谐发展要保存不同事物共同存在的基础,因而不主张激烈的矛盾斗争。这其中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是辩证法的和谐诉求在中国古代的一种感性和素朴的表达。

五 重整体的社会和谐观

中国传统的和谐思维主要体现在儒家的社会和谐思想中。儒家理论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理想,儒家的学说强调的是整体的和谐,突出事物的相互联系和整体功能,这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背景密切相关,也与中国人的生存实践和深层的民族心理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由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人口相对集中于黄河流域,密集的人口压力只能以频繁迁移来缓解人口与资源的紧张局面,加之“诸侯万国”、“天下万邦”时代的众多部落,比较相对集中地生活在一定的区域中,不可避免地产生许多部族矛盾及社会矛盾。《尚书》以《尧典》开篇,就讲尧的德行之大者,在于能“协和万邦”,即主要依靠涵化融合的方法,这是中国文化整体和谐观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基础。正是因为中国人的社会生活是相互依存的,古代中国人面对面的农村生活方式客观上要求人们形成和睦相处和趋同发展的行为准则,这与向往不受约束和自由的西方人相比,人们更多追求的是生活中的和谐。这和谐包括了道家思想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儒家思想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形成了从整体原则出发的中国传统和谐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注重“天人合一”,“天人和谐”,视天道与人道,自然与人事为有机整体,使人能下化万物,上参天地,从整体上,全局上把握事物。中国古代的社会实践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在遇到冲突问题的时候,人们往往不会采取对抗和斗争的方式,通常会超越矛盾或者找到中间的途径来解决。这种注重整体的思维方式是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有差异的,黑格尔的辩证法通过正反合来解决矛盾,最终的目标是解决矛盾,隐含着斗争的意涵。中庸辩证法则是要通过对矛盾的认识来了解万事万物之间存在的联系,以达到超越或者同化对立双方,因此,矛盾的化解是在整体的背景下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与重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