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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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8]这句话有两层意义。

一是只有成年人才能理解的学问。

人之初,蒙昧无知,天法无天。始后人随年长而长知,人到成年以后,基本上习得了风俗习惯,懂得了人情世故,被社会化了,成熟了,成型了,能在社会中生活了。一个成年人的日用常行其实正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因为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

人们要理解法律首先要成年,要长大成人,要经历一些事情,见过一些世面,积累一些经验,对人生有全面而真切的体会和领悟,才能理解法律的真谛。因为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哲学和人生准则。

人是社会动物,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成为人的。人成年以后,就基本上习得传承了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而法律不过是历史传统、民族精神和文化基因的具体化、规则化和体系化,所以成年人的学问与法律是一脉相承的。

至于怎样才算成年,不可能有划一的标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一般说来,人越老越成年。因为人越老,越是历事无数,越是见多识广,越有经验教训,也就越能理解法,也许可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孔子所说的“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法律犹如一个饱经风霜、见多识广、老成持重的智慧老人的家常话语和谆谆教诲。

这其实也指明了学习法律的正道。学习法律应向生活学习,向经验学习,尔要学法律,功夫在法外,应在社会实践中学习法律。在法学院校学习的法律其实也是从社会实践中积累总结出来的,生活是根基,法律是花朵,根基深厚,才能硕果累累,有了丰富的生活阅历,就更能理解法律的究竟。所以,首先要做成人,然后才能理解法。

二是只要是成年人就能理解的学问。

法律是为成年人所制定的,也是要求成年人所践行的,因此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法律要求大众化、通俗化。如果法律抽象玄奥,艰涩费解,常人不知,凡人不晓,就无法为人们所理解和践行。所以孟德斯鸠指出,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要,要像《十二铜表法》那样精简谨严,小孩子们都能背诵出来。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要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那种没有生活根基,不关切人生,不食人间烟火的法,不是人法而是神法。法典不是高标准严要求,不要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成年的人们。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会为人们所离弃。

法律是广大民众的日用品,而不是某些人物的专利品,法律是天下公器,而不是个人私物,法律应行话术语最少,甚至最好没有行话术语,只要能识文断字、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就能理解和践行法律。法律要是成年人不能理解,就没有了人气,没有了根基,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要平视人、正视人而不要拔高人、美化人,要把大众看做平凡的人们。

法律要为成年人所理解,首在立法要“根极天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了然于心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9]立法应像白居易写诗:“其辞质而径,欲见之者易谕也;其言直而切,欲闻之者深戒也;其事核而实,使来之者传信也;其体顺而肆,可以播于乐章歌曲也。”这种“非求宫律高,不务文字奇”的目的,在于“惟歌生民病”,“老妪都能解”。[10]立法者要有一颗平常心、平民心。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样的话法律不就太缺乏才智了吗?其实不然,法律的才智不是表现在玄思妙想上,而是表现在深入浅出上。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必须具有理性,西塞罗甚至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但这种理性有其特定内涵和要求。因此,法律当然要极高明,但更要道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离日用常行;要求真,也要寓俗。如果只是前者,那就是卖弄才智,故弄玄虚,匪夷所思,曲高和寡,这种法律自绝于民,只能束之高阁。法律是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

大家知道,目前我们有三种知识是需要普及也能够普及的,这就是文化知识、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什么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科普知识能够相提并论呢?就是因为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我们想一想,法律知识和别的知识有什么不同呢?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法律知识是最不需要概念术语的知识,它是最需要大众化、通俗化的知识。现实中发生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是老百姓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事情,法律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老百姓能够理解、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谁最了解日常事务?谁最能理解老百姓接受什么法律规则?是生活在其中的老百姓,他们最有发言权。例如陪审员制度,把那些最了解情况的,最有代表性的老百姓选举为陪审员,这些陪审员往往不是什么法律专家,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法律为何物,可是他的权力和法官是一样的,这就说明法律并不需要专业化。反过来,其他的知识却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比如医生看病。要是人们躺在病床上,旁边给他(她)看病的医生是没有学过任何医疗知识的医生,人们就会感到十分可怕!这就意味着,法律和别的知识不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它需要大众化、通俗化和生活化。现在我们法学界出现一种现象,看不起常识,认为写东西“太常识”会显得自己没有水平,所以认为现在的法律“专业槽”太浅,以至于谁都可以到里面“吃上一口”。一些学者写东西非要“语不惊人死不休”,认为写得让人看不懂才是有水平。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解。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的法律写得极度专业化,只有少数人才能看得懂,而广大老百姓根本无从理解,这还叫法律吗?法律是老百姓的生活法则,绝不是高超无用的屠龙之技。

其实整个法律都是建立在常识的基础之上的,它以常识为基础,然后依照常识去推理,并且接受常识的检验,从而让常人知晓,决不应反其道而行之,追求高深莫测。要是某位学者的研究成果能够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常识,让老百姓在生活当中处处遵守,奉为行为准则,笔者觉得这才是研究的最高境界和至上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