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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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理学应该是法律理论之学

这是由法理学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顾名思义,法理学就是对法律进行理论思考和理论阐述的学问,它寻求法律之为法律的道理,目的是为法律提供理论依据和理论指导,法理学应该是法律理论之学,法理学应当具有理论性和理论感。所谓理论性,是指用理论语言、理论思维对法律进行理论阐述,阐明理论依据、阐述理论观点、提出理论命题、形成理论体系;所谓理论感,是指能给人以理论的感觉、理论的品位、理论的形象和理论的境界。法理学是关于法律本身的理论,要就法律整体构建一套理论体系,如法律的本体论、历史论、社会论、价值论、运行论等等,这套理论体系能够解释法律问题,并指导法律实践。许多人质疑法理学对部门法的理论指导意义,讽刺法理学对它们而言是屠龙之技。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有些法理学还缺乏理论自觉,没有真正用理论武装起来,没有多少自己的理论,或者已有的理论还不是真正的理论,不是真正有解释力、指导力的理论。如我们的许多法理学,贯穿其中的是一些众所周知的哲学原理,引证着一些国家政策文件和领导人讲话,法理学成了哲学原理在法学中的简单具体运用,成了国家政策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的注解贯彻。如今天国家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法理学就论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明天国家提倡“要特别关注公平问题”,法理学就论证“要特别关注公平问题”。这些都说明我们的一些法理学还缺乏理论的自觉性、独立性、自足性和自洽性,还不是法律本身的理论,最多只是关于法律的理论,甚至是法律之外的理论;还没有自己的理论立场、理论主张和理论体系,不能始终如一地坚持法律的内在之理。“打铁还需自身硬”,法理学要对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意义,首先自己要有理论,要有正确、系统的理论,自己都没有正确、系统的理论,拿什么去指导别人?又怎么能指导别人?什么时候法理学真正理论化了、掌握了真正的理论,法理学就大有其用了。另一方面是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指导意义理解有误,如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我们不少人把法律理解为就是一条条的规则,追求规则的明确性、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似乎只有具有这些性质的规则才是有用的,舍此都是不切实际的无用,把那些理论性的东西视为玄想空谈而拒之千里之外。我们有一种严重的理论虚无主义倾向,没有认识到真正有用、大用的是人的思想理论。对于这种现象,法理学不能漠视迎合而必须进行坚决的批判。一个没有理论热情、缺乏理论修养、毫无理论贡献的民族是没有前途的。法律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普遍性、抽象性规范,因而也是一种理论性规范;就其功能来说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的世界,而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的世界,必须诉诸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就其目的来说是规范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支配,思想要通过理论去说服,这一切都决定了法律必须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要具有理论性。法理学是法律的理论之学,不是法律的技术之学,我们要正确地认识法理学对部门法学的理论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仅仅是为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指导但并不包办一切,如法理学只是为部门法学指出理论根据基础、阐明法律原理原则、提供理论思维方法。如果部门法学期望法理学有求必应、包办一切,那么法理学永远指导不了部门法学。如果人们认识到法理学为它们提供了理论基础、概念框架、解释工具、思维训练,就可以看到法理学的作用,就不会固执地认为法理学指导不了自己,因而拒绝接受法理学的指导。人是一种有思想、会理论的动物,其思想理论支配其行动,这就决定了人们的行动是受人的理论指导的,人们要从事法律活动必然要受到法律理论的指导,这是根本无法拒绝的,只是这种理论指导作用有时不为人们所知罢了。法理学的指导作用有时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