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轨迹与走向:197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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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推动选举民主,培育协商民主

叶麒麟[1]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开创了中国民主建设的新纪元。如何巩固和执掌政权,如何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及如何建设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政治,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后摆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面前的首要课题。在此意义上,民主建设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为此,在采取全国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土地改革,以及开展政党整风和“三反”“五反”运动等举措后,巩固了国家政权和恢复了经济基础,在建立了党委会制度和党组制度以加强对政府的领导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及一系列具体法律、法规,从而奠定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制度框架。另外,1956年党的八大明确肯定了党内民主的主张,以及毛泽东提出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思想,明确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更是对新中国进行民主建设的鼓励。

遗憾的是,在民主政治制度确立起来,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从整体上已经被消灭,民主建设正将进入扩展和深化阶段之时,由于对阶级斗争形势的错误估计,导致了1957年的“反右”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以及1959年庐山会议的错误斗争,致使民主建设出现了挫折。尤其是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更是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所谓群众的“大民主”运动代替社会主义民主;用群众“大民主”反对集中,反对权威,反对党的领导;用群众“大民主”运动破坏党的组织和政权机关,破坏法制和秩序,破坏社会稳定。这一切使得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建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被摧毁,民主建设和发展出现了偏差,出现了历史的大倒退。[2]

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大革命”是新中国的一场民主危机,更为具体地说,这是一场民主非制度化乃至反民主的危机。为此,进行民主思想的再启蒙和民主制度化,成为“文革”结束之后改革开放这一新历史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成为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 民主思想的再启蒙

在与资本主义文明的较量中屡次处于下风,尤其是甲午海战的惨败,使得一批中国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军事、政治和文化的落后,尤其是国民素质的低下,是中国惨败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所在。于是,严复、梁启超等维新知识分子呼吁要用西方近代理念开启民智、培育新民德、塑造新国民,以救亡图存,富民强国。这也由此开启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思想启蒙运动。这种思想启蒙运动在新文化运动时期达到了新高潮。新文化运动高举了“民主”和“科学”两面旗帜,这是新文化知识分子先锋们对近代中国屡陷困境深入反思后得出的洞见,确是诊治中国的对症之药石。正是这场运动,使得民主思想和理念深入人心,才成为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也才造就了作为无产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后来的民主追求和实践。

然而,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出现的反右扩大化乃至“文化大革命”运动,则在相当程度上说明了民主的式微和民主思想的缺失。即使在1976 年10月挫败“四人帮”之后,这种反民主思想仍然没有消逝。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华国锋等为了使自己的地位具有合法性,提出了“两个凡是”,即“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移地遵循”;以及1978年初通过的《宪法》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理论,强调要“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果”。而这就必然要求进行思想解放,进行民主思想的再启蒙,以便进行民主政治的恢复与建设。为此,自1978年伊始,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思想解放,掀起了一场民主思想的再启蒙运动。这场民主思想再启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

针对“两个凡是”的错误思想禁锢,以及如何认识“文化大革命”问题,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公开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篇文章,新华社全文转发全国。次日,《人民日报》和《解放军报》全文转载。随后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报纸也陆续转载。这篇文章论述了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的观点,指出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并不是僵死不变的教条,它要在实践中不断增加新的观点和结论。当然,依然存在着“圣经上载了的才是对的”错误倾向。这是“四人帮”加载于人们身上的精神枷锁,必须打破。该篇文章从根本理论上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和思想,从而引起了全党和全国的广泛注意,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全国性的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但是,这场大讨论一开始遭到了华国锋和当时分管宣传工作的汪东兴等的压制,他们要么对讨论不表态,要么指责这一讨论实际上是把矛头直指毛泽东思想。于是,一场关系党的思想路线的原则分歧的争论展开了。对此,邓小平、叶剑英、李先念、陈云、胡耀邦等多数领导人积极领导和支持这一场大讨论。他们在不同场合强调实事求是的原则,强调要恢复党的优良传统,推进拨乱反正,克服仍然存在的“左”倾错误。正是在邓小平和中共中央多数领导人支持、指导下,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冲破压力,在全国广泛开展。

正是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为正确认识“文化大革命”,全面认真地拨乱反正,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开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准备。因而这场大讨论被视为“文革”结束后中国共产党主导的思想解放运动的开端。随后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的闭幕会上,邓小平同志做了被视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重要讲话。而在此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解放思想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而“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3]由此开启了民主思想的再启蒙运动。

除了宣扬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之外,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重申了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之义的思想。民主,就其本意而言,即人民当家做主,自己管理自己,人民是统治者。中国虽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基于对资本主义民主虚伪性批判基础上的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基本理念,并在本质上赋予社会主义民主高于资本主义民主的性质,但在民主的操作层面的继承中却表现出明显的不足,以致被毛泽东用“大民主”的规范赋予现实性,民主便被扭曲为群众运动和个人专断两个极端,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专制主义和反民主的泛滥,从而使得民主从社会主义范畴中消失殆尽。为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讨论的民主和法制问题,认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而邓小平同志在1979年3月召开的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中更是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4]。“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5]

此外,邓小平同志在1980年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也指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其他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政治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6]而党政不分、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与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等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及干部制度存在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7]总之,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将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进行民主思想再启蒙,并以此来拨乱反正,结束对民主的扭曲和唾弃。

(二)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

纵观世界政治的发展实践,20世纪70年代中期伊始,以南欧的葡萄牙、西班牙、希腊等国家为开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民主化浪潮正逐渐席卷开来。这一自由民主化浪潮给刚经历过“文化大革命”大劫难的中国带来了“福音”,出现了许多以自由民主作为标识的资本主义民主的追求者。面对自由民主思潮的涌入和资本主义民主的引诱,在重申了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则是再次强调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反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

应该说,在政治上发展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在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惨痛教训基础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决策之一,其成为此后中国政治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作为改革开放路线的决策者,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3月召开的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讲话中就肯定了毛泽东所确定的中国民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局面,这就是我们今天和今后所要努力实现的政治局面。”[8]在此讲话中,针对一小部分群众尤其是青年中间的思想混乱,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我们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都同民主问题有关。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呢?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9]

另外,1985年5月20日,邓小平同志在同由台湾来到北京大学任教的陈鼓应教授的谈话中,向其表示,中国坚持社会主义,不走资本主义的邪路。他指出:“中国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出现一种思潮,叫资产阶级自由化,崇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自由’,否定社会主义。这不行。中国要搞现代化,绝不能搞自由化,绝不能走西方资本主义道路。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不严肃处理是不行的。因为他们搞的这一套无非是大鸣、大放、大字报,出非法刊物,实际上是一种动乱,是‘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做法。”[10]

此外,1986年9月28日,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强调加强马克思主义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和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重要内容。可是,该决议没有得到认真有力的贯彻,对于实际存在的右倾错误,并未进行有力的斗争。于是,1986年底,发生了波及不少城市的学潮。对此,邓小平同志于同年12月30日发表了《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讲话。在讲话中,他指出,“学生闹事,大事出不了,但从问题的性质来看,是一个很重大的事件。凡是冲天安门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凡是闹得起来的地方,都是因为那里的领导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11]他又指出,“从中央到地方,在思想理论战线上是软弱的,丧失了阵地,对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个放任的态度,好人得不到支持,坏人猖狂得很”[12]。另外,他更加明确地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13]。“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至少还要搞二十年。民主只能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的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14]“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是不可缺少的,不要怕外国人说我们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才有希望。”[15]在党的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的谈话中,更是明确地指出,“一般讲政治体制改革都讲民主化,但民主化的含义不十分清楚。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16]从某种意义上说,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表态和宣扬,有力地应对了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渗透与影响,从而成为中国民主思想再启蒙的又一项重要内容。

(三)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

对于民主和法制建设问题,尤其是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和民主集中制等问题,毛泽东有过精辟的论述。在实践中,毛泽东也曾注意到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并多次尝试简政放权;认为几个党比一个党好,并为了让民主党派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有意识地留下他们;认为斯大林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践踏社会主义法治的行为在英美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17]但是,毛泽东的上述民主思想并未转换成持久有效的作用。其中关键的原因在于民主缺乏制度化、法制化。正因为缺乏制度化、法制化,才使得毛泽东本人的行为不受制度和法律的约束,具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也才使得晚年毛泽东对群众运动的迷信,从而造成了无政府主义泛滥。这些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悲剧。因此,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重要讲话中,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18]

随后,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中,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再次强调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性。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9]十一届三中全会也完全赞同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20]。后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也指出,“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21]

此外,1986年中共中央公布邓小平在1980年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决定正式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工程。而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问题上,在中共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的谈话中就指出,“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22]。“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的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强调发展民主的同时,要强调教育我们的人民特别是青年要有理想,守纪律。”[23]随后,中共十三大的《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报告也明确提出包括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内容。

综上所述,为了从“文化大革命”劫难中摆脱出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思想解放。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从“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及“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三个方面阐述和宣扬中国民主发展的重要性和道路选择等思想,反对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所谓“四大”来代替民主,重申民主的“三不主义”,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从而造就了20世纪中国第二次的民主思想启蒙。

二 民主的制度化

经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错误以及无政府主义泛滥的群众运动的肆虐,新中国成立初期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遭到破坏践踏甚至夭折,民主政治生活被扭曲,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从此意义上说,使民主政治生活制度化,恢复和建设政体形态的民主,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中国欲真正结束“文化大革命”和避免重蹈“文化大革命”覆辙的首要任务。因此,在如前文所述的民主思想的再启蒙下,党和国家也开始从制度化的方面对政体层面的民主政治进行恢复和建设。

20世纪80年代,关于中国政体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修宪与政体民主的法制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制化算是属于高级形式的制度化。其中,宪法制定更是法制化的核心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对该国政治权力配置(即政体)的最高权威确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于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制层面确认和维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体的制度化成果,这意味着中国由此踏上了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发展之路。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中国出现了非正常的政治状态,整个国家充斥着“法律虚无主义”,使得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专制主义的肆虐,使得宪法的法治原则和民主精神荡然无存。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期间,作为民主异化物和法制灾星的“大民主”,将中国社会变成为无序状态,政治权力配置的合理性、政体民主荡然无存,乃至国家主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宪法应有的保护。

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临近尾声之时,延迟多年才召开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但该部宪法与中共九大通过的新党章一样,只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忠实记录。它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认为“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起重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还出现了用在“文化大革命”中通过夺权建立起来的革命委员会代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取消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甚至取消“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规定。简言之,1975年宪法破坏了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政治权力的合理配置和政体民主,成为反映“左”的错误的、存在严重问题的一部宪法。另外,虽然1978年中国又进行了修宪,颁布了一部新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一些正确的原则和制度,但同样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原因,未能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5年宪法做实质性的修改,而在许多方面保留着“左”的痕迹,国家的政治权力配置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性,政体民主依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恢复。

于是,针对国家政治权力配置的不合理和政体民主缺乏的问题,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民主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号召之后,1982年宪法便应运而生。换言之,1982年宪法是对国家政治权力配置恢复合理,政体民主开始得到恢复和制度化的权威确认和体现。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思想基本原则是政体民主制度化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则。正是在此指导思想下,该部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2)以宪法至上精神规约国家政治权力。在很长时期内,中国的人治色彩非常浓厚,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宪法尊严得不到真正保护,国家政治权力缺乏应有的规约。因此,1982年宪法就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3)政治权力机构的恢复和建设。1982年宪法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重新确认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和作用;恢复了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新设了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人负责制;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地方政权建设,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扩大基层直接民主,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产生。在基层设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等。

应该说,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等重大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年宪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局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保证作用。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出现了私营经济地位进而土地转让等新问题,于是,1982年宪法在1988年进行了修订,但只是相应部分的修订而已。

从技术的角度,宪法的修改可以分为全面修宪和部分修宪两种。全面修宪是指在不改变国家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进行整体修订,并重新颁布;而部分修宪则是指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或补充。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属于全面修宪范畴,而1982年以后的修宪则属于部分修宪范畴。[24]正是在此意义上,1982年宪法的颁布也算是修宪范畴。而如前文所述,1982年宪法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政治权力合理配置和政体民主得到恢复和制度化的权威确认和体现。从此意义上说,修宪就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内容。

(二)选举与代表民主的制度化

代表民主是现代民族国家时代下的政体民主形式,这种间接民主形式的政体成为当代世界的主流政体形式,代表民主化也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要趋势。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显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一种代议民主政体形式。

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所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将其视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组织形式。而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更是标志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起来了。应该说,此次会议的召开,开创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全新阶段,是中国代议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然而,从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一个无序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受到削弱。这主要表现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按期开会;国家和地方重大事情很少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立法工作趋于停顿,法制建设受到削弱;国家民主生活被严重窒息,人大代表不敢畅所欲言。”[25]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几乎陷入瘫痪状态。整整10年没有召开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直到1975年才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言之,这时期的代议民主荡然无存。

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从1978年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开始得到恢复。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迎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从而使代议民主得以恢复和制度化。纵观20世纪80年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主要体现在: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设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权。[26]但是,就代议民主的制度化而言,着力于竞争选举方面的制度改进和完善更具有根本性。因为选举制度是代议政治的基础,竞争选举是代议民主的基础。从此意义上说,从20世纪80年代的选举实践及其制度建设方面,可以管窥出同时期中国的代议民主的制度化状况。而纵观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选举制度建设可以分为如下的恢复、调整和发展三个时期。[27]

1.恢复时期的选举制度状况

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下,为了恢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真正实现,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而使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有效运转的选举制度得以恢复,同时也使得中国的选举制度向着民主化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这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扩大普选范围。依据当时的政治环境,1953年《选举法》根据阶级和政治特征列举了很大比例的不具有选举权的人。1979年《选举法》规定,除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病患者外,其他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扩大直接选举范围。1979年《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直接选举范围直接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扩大了人民民主权利。

(3)给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各级代表数额较大的决定权。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500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自行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实行差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 至1/2。

(5)改变选区划分办法。原来主要是按照选民居住情况来划分选区,而1979年《选举法》则规定,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6)保护少数民族的选举权。1979年《选举法》规定,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有代表一人。

(7)改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办法。1953年《选举法》规定,只有组织提名或非党派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而1979年《选举法》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3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8)首次提出候选人的宣传问题。1979年《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

(9)改变投票方式。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再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10)严格当选条件。原来候选人只要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即可当选,而1979年《选举法》则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11)完善选举监督。1979年《选举法》增设专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进行规定,尤其是明确提出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并对罢免程序做出细致规定。

(12)改变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提名方式。原来规定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代表联合提名或单独提名,1979年《组织法》则将其改为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联合提名。

在1979年《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出台后,1980年第一次实行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政府机关的选举。应该说,这一次选举工作顺利圆满完成,并取得了丰硕成果。正如当时的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所归纳的,主要表现在:选出了群众信任的县级人民代表和比较好的领导班子,加强了政权建设;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一次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了当家做主的责任感;广大干部受到了一次群众性的考核,民主作风和干群关系有所改善;民族关系得到了改善,民主团结得到了加强;巩固和扩大了爱国统一战线;不少地方结合选民登记,还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28]当然,程子华部长同时也指出这次选举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部分领导干部思想僵化,民主法制观念不强,对选举认识不足,致使选举流于形式;群众缺乏选举经验,民主意识和能力相对低下;搞“陪衬式”差额选举,致使差额选举流于形式等。[29]此外,这次选举出现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竞争选举问题。由于1979年《选举法》规定可以以任何形式推荐代表候选人,因而那些有着民主选举激情和渴望民主的青年知识分子开始搞起竞争选举活动。于是,北京、上海和湖南等地部分高校所在选区的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竞争选举活动。但是,由于青年知识分子对民主的认识仍停留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无政府主义上,因而竞争选举活动的“基本特点就是通过大字报、竞选演说、答辩会、串联、游说等形式,宣传自己和自己所持的观点,在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恢复了‘四大’,把‘西单墙’搬到了校内”[30]。也正因为如此,刚恢复不久的中国选举制度需要做一些调整,由此,中国选举实践也步入调整时期。

2.调整时期的选举制度状况

正是由于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以及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来对原有的《选举法》和《组织法》进行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减少了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1979年《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但是,1982年《选举法》则增设一条款: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

(2)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方式做了限定。相对之前“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的规定,1982年《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降低二次选举当选的门槛。1979年《选举法》是按照严格绝对多数当选制进行二次选举,即“二次选举当选的得票数必须过半数”。而1982年《选举法》则降低了门槛,实行简单多数当选制,即“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4) 1982年《组织法》将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改为可差额选举,也可通过预选实行等额选举。

应该说,为了防止第一次全国县级直接选举中的竞争选举和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行为的再次发生,1982年《选举法》和《组织法》才进行了上述相应的调整,对选举的竞争性进行一些规约。尤其如上所述,对候选人的介绍方式限制,以及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差额选举的不严格性,致使在1983—1984年底进行的全国第二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一些地方出现不让选民和代表提名,不让介绍候选人,大搞等额选举等做法,大大打击了选举热情”[31]。而这些导致了选举的竞争性不足,折损了代议民主的价值程度。

3.发展时期的选举制度状况

正是因为全国第二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所出现的选举竞争性不足问题,加之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日益深入的经济体制改革迫使政治体制改革日渐提上议事日程,迎接即将对政治体制做大改革的中共十三大,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对原有的选举法和组织法进行部分的修改。由此,中国的选举实践步入了发展时期。

1986年《选举法》相对之前的进展主要体现在:①简化选民登记手续,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等级制度。②将县乡两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改为由县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同时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③取消作为搞等额选举借口的预选。④增加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以及推荐候选人的团体或选民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⑤提高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人数。将选民或者代表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推荐代表候选人,改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方可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⑥降低直接选举中当选的门槛。原来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现在则规定,在直接选举中,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有效,获得参加选举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当选。

更为重要的是,1986年《地方组织法》规定,对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将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由过去采用差额选举,亦可经预选再等额选举,一律改为差额选举。其中,在上述机关正职领导人选举时,候选人一般应多于1人;若所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名,才可等额选举。而上述机关副职领导人必须按照1—3人的差额比例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必须按1/15至1/10的差额比例进行选举;取消预选,正是候选人名单应由主席团和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32]

正是上述《选举法》和《组织法》的修改,加上1987年中共十三大对包括选举制度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号召,使得中国的选举制度和实践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而步入发展时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顺利开展了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即使中国1989年政治风波,整个国家所面临的国内外政治形势极具复杂,1989年半年县级人大换届选举也能正常有序地开展。

综上,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中国的代议民主就得到制度化了。因为如前文所述,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度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的恢复和完善上。更为具体地说,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度化集中体现在选举竞争性的制度化上。从此意义上说,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度化就是竞争选举的制度化。而如前文所述,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不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开始得到恢复,竞争选举就得到制度化了。因为1979年的《选举法》和《组织法》就已经确定了差额选举这一竞争选举的核心原则。尽管后来1982年《选举法》和《组织法》对此原则有所松动,但是到了1986年,《选举法》和《组织法》不仅坚决要人大代表选举坚持此原则,而且也要求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选举一律坚持此原则。应该说,以竞争选举为主轴的代议民主制度化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政体民主制度化的主导部分。

(三)政治协商与政党民主的制度化

在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政党政治具有明显的竞争性,政党更多的是作为竞争选举的手段和渠道,从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代议民主的一个重要条件。简言之,政党竞争是西方资本主义代议民主的重要条件,是为竞争选举进而为资本主义代议民主服务的。由此可以看出两点:一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政党政治、政党制度附属于代议民主的;二是西方资本主义代议民主范畴下的政党政治生活主题是政党竞争。而中国政党政治的地位和形态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则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在政治生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和发挥着主导作用。这就决定了中国没有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两党制或多党制那样的竞争性政党制度。从此意义上说,中国的代议民主无法囊括政党政治,而政党政治民主(简称为政党民主)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发端点。

对于政党民主,虽然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界定和划分,但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党内民主和党际民主两方面。其中,纵观20世纪80年代,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包括中共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再重申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鼓励党员敢讲话,讲真话,并且通过新党章来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允许党员发表不同意见;以及通过新党章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做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规定,以此恢复和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等等。尽管如此,党内民主并未上升到一种制度化的层面。另外,党内民主能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起点,当时中共中央也未能明确这一点,目前学术界对此仍存在着争论。此外,就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而言,以政党制度为载体的党际民主的制度化更为重要,更能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化的现实起点。它是社会主义政体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国的政党制度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是在我国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历史形成的。中国的这种政党制度提供了政治协商这一种新的党际民主运作形式,显然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党竞争民主形式。

作为一种民主活动,中国的政治协商始于1946年的旧政协。抗战胜利后,为争取和平民主的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下,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了由国民党主持、共产党和其他党派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史称旧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政府、和平建国纲领、宪法草案原则、整编全国军队、召开立宪国民大会五项协议。尽管这五项协议不久遭到破坏,但是“政治协商”的形式却在中国民主的历史上开启了先河。随后,1949年9月,史称新政协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今北京)召开。在这次会议中,通过了具有了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且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新中国的政党民主的开端。虽然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宣告,《共同纲领》为宪法所代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任务已经完成;但是它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作为政党民主的组织载体,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33]后来,1956年中共八大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多党合作方针。应该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开展工作,履行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国这种政治协商式多党合作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充分行使。然而,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开始后,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陷入全面瘫痪。只有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中国的政治协商才开始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时期。

当然,从“文化大革命”结束至20世纪80年代末,相对于代议民主,政治协商形式的政党民主的制度化工作较为滞后。在前面大部分时间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的历史经验教训,主要是围绕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地位和作用的重新认定对政治协商形式的政党民主进行阐发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新时期民主党派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的重新认定。在1979年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邓小平同志在《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讲话中,对新时期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历史、地位、性质和作用做了科学和全面的论述。他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光荣的历史,在社会主义改造中也作了重要贡献。这些都是中国人民所不会忘记的。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34]。在1980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邓小平同志对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做出明确分析。他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中国革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中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35]

(2)将思想基本原则视为新时期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基础。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党同其他几个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个方针要坚持下来。但是,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36]。这实际上指出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根本政治前提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其政治基础在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将多党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十六字方针。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1982年中共十二大第一次将“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同原来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八字方针联系在一起加以表述。报告指出,“我们党要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合作”。应该说,这十六字方针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亲密合作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建立和保持团结合作关系的指南。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得到进一步扩大,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进一步增强。

对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政治制度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观点,虽然邓小平同志曾在1980年提及。他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37]。但是,直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才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才给予明确肯定。而从制度化的层面来看,只有到198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才标志着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走上了制度化轨道。也只有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才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也只有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才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写入宪法,政治协商形式的政党民主的制度化才算基本完成。

三 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评价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民主发展事业,虽然经历了曲折,但是经过20世纪80年代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对中国的民主发展进行了许多探索,从而形成了不同于其他历史时期的民主发展特征,同时也使得中国的民主政治生活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为后来的民主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政治保障。

(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特征

纵观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民主发展历程和内容可以看出,该时段的中国民主发展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民主思想启蒙与制度化的交织并行

如前文所述,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民主发展主要包括民主思想再启蒙和制度化两个方面。但是,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是交织并行的。这是因为,不是“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以及“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等方面的一次集中的民主思想启蒙,就能够使得民主制度化工作一步到位的。例如,在总结“文化大革命”十年的惨痛教训基础上,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在政治上发展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决策。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在1980年和1983—1984年两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要么出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四大”做法、资本主义式的竞争选举现象,要么出现了等额选举现象。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12月30日发表了《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讲话,重新强调和宣扬民主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以及民主的社会主义形式和道路选择。总之,民主的思想启蒙和制度化是相辅相成、交织进行的。民主思想启蒙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同时民主的制度化也是民主思想启蒙的重要条件。也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才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重要讲话中特别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38]“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39]

2.政体民主为主导的民主制度化

依据民主的运行和存在形态,可以将其区分为政体民主和治理民主两个层面。其中,政体民主主要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归属和配置层面,它包括狭义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相对于国体)和政党政治等方面的民主。而治理民主主要涉及公众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治理方面,其主体是公众。应该说,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在许多地方出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出现了治理民主形式的村民自治。1982年宪法也确认了村委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甚至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但是,这种治理民主形式的村民自治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还处于探索阶段,还远未上升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层面,因而并不是此时期民主制度化的主要内容和特征。而正如前文所述,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民主制度化主要体现在政体民主层面的制度化,包括修宪形式的宪政民主制度化、竞争选举形式的代议民主制度化,以及政治协商形式的政党民主制度化。

3.“先竞争选举后政治协商”的民主制度化轨迹

纵观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呈现出了“先竞争选举后政治协商”的民主制度化轨迹。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四大”民主的群众运动破坏了正常的民主选举秩序,使得公众的民主选举热情受到较长时期的压制,加上世界范围内正掀起了政体层面的自由民主化浪潮,使得中国公众对竞争选举民主的渴望不断增强。于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时,竞争选举形式的代议民主制度化更显得迫切和重要。正是在此意义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马上得到恢复和确认。同时,以选举的竞争性为主轴的选举制度建设和实践,不断得到调整和发展。相对而言,政治协商形式的政党民主制度化较为滞后。如前文所述,虽然多党合作和和政治协商在20世纪80年代前半期得到理论和政策上的发展,但是,直到1989年底,为了应对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民主思潮的影响,为了弥补以竞争选举为根本的代议民主的竞争极化和中国代议民主的政党竞争缺陷,防止1989年政治风波的再次发生,才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颁布,才由此正式走上制度化轨道,才标志着政治协商形式的政党民主的制度化。直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才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写入宪法。正是基于此,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才呈现出“先竞争选举后政治协商”的民主制度化轨迹。

(二) 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20世纪80年代,是中国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开启改革开放这一新历史时期的前十年。因而这十年的民主发展在新中国民主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的承前启后地位和作用。纵观整个十年,中国这种承前启后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形成对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共识

由前文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主题在于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为了结束和避免再次出现“文化大革命”,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和《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等讲话中,以及中国共产党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二大等重要会议中,都强调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这表明党和国家对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已达成了共识。另外,经过1978年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和随之而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把民主视为防止“极左”错误重演的重要手段,而且恢复了法律在民主生活中的权威,从而以此为契机和动力掀起了理论界研究“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热潮,由此逐渐在理论界上达成了对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共识。此外,公众也对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工作,表示积极拥护。

2.奠定新时期中国民主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民主是人类针织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追求。这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所有执政党都无法否认和回避的。但是,民主并未有统一的形式和模式。对此,中国共产党保持清醒的头脑,并未照搬资本主义民主,而是采取扬弃的态度,批判地继承其中的优秀成果。同时,结合中国的国情,走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道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们迅速恢复和确认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随后对之进行建设和完善。另外,我们也重新确认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地位和作用,并于20世纪80年代末将其制度化,由此形成了竞争选举与政治协商并存的特色民主政治格局。应该说,经过了20世纪80年代的民主思想再启蒙和制度化,中国已经确立了改革开放这一历史新时期民主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后来的民主发展,都是在此基本制度框架下进行的。

3.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进

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推挤,离不开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应该说,政治稳定是一个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公众的各种社会生活有序进行的保证,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政治的民主化有助于促进和维护政治稳定。纵观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开始出现多元化,加上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思潮的不断涌入所带来的整个社会思想的多元化,甚至出现1989年政治风波,使得政治稳定的维护难度加大。尽管如此,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政治也较为稳定,社会主义事业也在顺利推进。而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中国的民主发展在起保障作用。因为中国不断进行民主思想启蒙以及相应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工作,使得整个社会对中国的民主政治乃至整个国家政权充满着信心。

(三) 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国在民主发展上切实取得不少的成效,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民主发展起了一个好的开端,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同时,该时期的民主发展也存在着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重“制度原则”轻“运行机制”

为了与“文化大革命”时期划清界限,为了进行“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是社会主义民主而不是资本主义民主”以及“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等方面的民主思想再启蒙,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主要任务更多地被置于民主的基本制度确立及其原则定性上。如前文所述,主要是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根本政治制度。另外,通过《选举法》和《组织法》的修改定位好选举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此外,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确认和定位。而对这些政治制度缺乏运行机制的探索,对其运行机制没有足够的重视。这也就成为后来中国民主发展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所在。

2.“新权威主义”的论争

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经济体制改革遇到价格难关和产权难关等困难的情况下,究竟是应该通过加速民主化进程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应当通过强化政府权威,尤其是中央政府权威来加速市场化改革,社会尤其是理论界产生了分歧,出现了“新权威主义”的论争。“新权威主义”的核心在于,在政治上实行集中管理,在经济上实行市场经济。“新权威主义”的论争,实际上是关于中国发展道路的两种选择问题:一种是全盘西化,幻想通过西方议会民主,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商品化和现代化;一种是试图靠集权政治,靠少数精英强人,向民主过渡,来实现社会主义的商品化和现代化。正是在西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干扰和影响下,这种“新权威主义”论争以国家领导人的去世作为导火索而引发了震惊中外的政治风波,对党和国家造成重大伤害,严重干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进程。

3.重“政体民主”轻“治理民主”

如前文所述,民主包括政体民主和治理民主两个层面。而民主政治的有效运转需要这两个层面之间的联动。既要民主的政体建设,包括选举制度、代议制度和政党制度等,也要民主的治理建设,包括公众参与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但是,正如前文所述,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主发展的重心在于“政体民主”。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世界范围出现了民主潮流,公众的权利和参与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其参与治理的需求不断增加。而这些就直接促使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民主发展主要集中在以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主要形式的治理民主层面上。

总之,正因为存在着上述的问题,才直接促成后续的中国民主发展。也正因为成效与问题并存,才使得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民主发展具有和真正起到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


[1]华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2]参见王仲田《五十年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前进》1999年第11期。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144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5]同上书,第176页。

[6]同上书,第322页。

[7]同上书,第327页。

[8]《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87页。

[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页。

[11]同上书,第194页。

[12]同上书,第195页。

[13]同上。

[14]同上书,第196页。

[15]同上书,第197页。

[1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17]李景治等:《邓小平政治体制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76页。

[1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19]同上书,第333页。

[20]《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

[21]《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册,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19页。

[2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

[23]同上书,第245页。

[24]林尚立等:《制度创新与国家成长——中国的探索》,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25]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6]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7]这里的三个时期主要是借用李猛等学者的划分办法。具体参见李猛等《新中国选举制度发展历程》,世界知识出版社2013年版,第7页。

[28]《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全国第一届县级直接选举文件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12—125页。

[29]同上。

[30]白益华:《全国第一届县级直接选举工作》(下),《中国人大》2004年12月20日。

[31]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2]杨光斌:《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33]参见王维国、何深思《协商民主与政治发展》,红旗出版社2007年版。

[3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6页。

[35]《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

[3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37]同上书,第205页。

[3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页。

[39]同上书,第1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