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证据控制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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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死刑证据控制改革的前瞻

死刑的证据控制已经成为我国死刑控制法律体系中的新兴之维,其兴起的脉络中隐含了其未来发展的必然性因素,这些必然性因素应当是我们推进死刑证据控制改革应当意识到的。

一 司法机关继续发挥引领作用

司法机关将在死刑证据控制的改革中继续发挥引领作用。如前述,在死刑证据控制发展的三个阶段中具有关键意义的过渡与独立两个阶段,都是由司法机关引领与主导的。这似乎与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立法主义的法律传统格格不入,似乎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应当发挥这一作用。然而这一现象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一方面,司法机关具备引领与主导改革的有利条件:一是改革方案的应对性强。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最了解实践状况,因而其倡导的改革能够最直接地应对实践中的需求,体现出较强的现实性与应对性。二是改革方案的可实施性强。司法机关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其设计的改革方案可操作性强,容易付诸实践,实施性强。三是效果好。实践表明,司法机关所引导的改革的成功率比较高。另一方面,相比较而言,虽然立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法律来推动一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但是,法律的颁布是一回事,它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却是另一回事。经验表明,立法机关由于理性能力的过高估计、法律移植的热衷,对不同国家机关利益的协调和权衡的过分关注,立法技术的不成熟等原因,导致近20年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明显滞后于社会的转型和发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堆积如山。[34]由于立法机关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可以预计,司法机关仍将在未来死刑证据控制的改革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 立法机关应适时介入

虽然立法机关似乎在死刑证据控制的司法改革中一时难以发挥主导作用,然而,在司法机关推动的改革中毕竟存在诸多突破立法内容的规定,这些改革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必要性,可以满足一定的功利需求,但从长远来看,对法律尊严与法治理念的维护都不是理想之计。因而立法机关在死刑证据控制的改革中虽然不能发挥主导作用,但也不能自甘缺席,而应当适时介入,并有所作为。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司法改革违法司法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立法机关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知识与经验水平上的提升。在笔者看来,立法机关介入死刑证据控制的方式至少可以有以下两种:一是与司法机关联合发布改革方案,未来立法机关可以适当参与司法机关有关死刑证据控制改革的调研、讨论过程,争取发言权,并与司法机关共同发布某些改革方案。这在我国还未曾尝试。二是事后认可司法机关的改革方案。对于某些立法机关未能事前、事终参与的改革,或者已经参与的改革,及时关注与收集其实施效果的信息,适时将其纳入立法规划。但应当指出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内容的吸收并不全面;限于立法体例,对其问题的弥补也比较局限。

三 学界应继续发挥智识作用

学界将继续发挥其智力支持作用,并应当深度介入改革实践。虽然,有学者对于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不甚乐观,认为“中国法学在超越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与传播,大体完成了‘注释法学’的理论建构之后,正依循着知识—文化法学的发展进路逐步行进,在丰满中国法学学术羽毛的同时,却使法学与法治实践渐次偏离,具体表现在:法学研究的主题缺少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应有关注、法学研究的语境远离中国社会的实际场景、法学研究中潜含着法学人刻意疏离法治实践的姿态”。[35]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死刑证据控制这一问题上,学者的贡献是不能抹杀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的诸多内容比如证据裁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意见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等,都没有超越学界既有研究成果中的内容。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项目组就征求了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因而出台后得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致肯定。[36]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就《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学者们也纷纷建言,希望能够在立法中予以弥补。[37]2012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学者们对死刑案件证据问题的研究与贡献仍然没有停止。[38]因而,学者们在今后死刑证据控制的改革中必将继续承担智库之重任。为更加有效地发挥其智力支持作用,学者们还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死刑证据控制的改革实践中,比如联系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点、到有关部门直接挂职等。此外,学者们还应积极发挥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桥梁纽带作用,总结、提炼死刑控制中有关证据方面的实践经验,加以提炼,形成调研资料、专家建议与论证稿等,供立法机关立法参考。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的法治建设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大好时期。为了稳步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在死刑实体控制和程序控制之外,死刑的证据控制亟待有更大的作为。回顾我国死刑证据法制的发展历程,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死刑证据立法发展的迅猛势头。虽然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开创了死刑案件证据制度的单行立法模式,并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有所吸收与发展,但还需要法律界及法学界继续共同推进。此时,呼格吉勒图式死刑冤案的再度曝光,无疑将极大地反促我国死刑证据立法的发展。在我国法治建设快速发展的机遇期,我国的死刑证据控制立法必将迎来晨光破晓、羽化成蝶的历史大时代。


[1]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通常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刑事诉讼法典为标志进行阶段划分的。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据法治的发展通常被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加强法制,证据法恢复重建(1978—1995年),其特点体现为:一是证据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初步确立;二是司法解释和其他法规对证据制度发挥了补充作用;三是证据法教材科研开始起步;第二个阶段是依法治国,证据制度初步形成(1996—2000年),其特点体现为:一是庭审制度改革拓展证据法发展空间;二是加入国际公约对证据制度建设具有深远影响;三是证据制度的完善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议题;四是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完善;五是证据法研究呈现“百家争鸣”局面;第三个阶段是司法公正呼唤证据法治快速发展(2001年至今),其特点体现为:一是证据立法及立法研究一波三折;二是重大错案证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三是证据法学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迅速发展;四是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取得进展;五是证据科学研究的跨学科发展趋势。参见张保生、常林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1978—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页;张保生、常林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2009)》,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张保生、常林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201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3] 参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就两个〈规定〉答记者问》,载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0页。

[4]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xingshisusongfa/content-3/detail_2012_03/08/13052952_0.shtml,《王兆国作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来源:中国网,2012年3月8日10:06。

[5] “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物证、书证”分列为两个证据种类,新增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形式,形成了八类证据种类。

[6] 参见李玉萍《量刑事实证明初论》,《证据科学》2009年第17卷(第1期);闵春雷《论量刑证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1月第51卷(第1期)等。

[7]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页。

[8] 赵秉志:《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

[9] 参见Amnesty international:Facts and figures on the death penalty,www.amnesty.org。

[10] 参见[英]罗杰·胡德《当今世界死刑的地位与使用问题的发展》,载《死刑改革的全球考察及对亚洲经验的借鉴——中欧死刑项目启动学术座谈会》论文集,2007年6月20—21日。

[11] 《联合国大会决议暂缓全球死刑》,http://www.sina.com.cn,2007年12月21日。

[12] 赵秉志、袁彬:《俄罗斯废止死刑及其启示》,《法制日报》2009年12月2日。

[13] 陈光中:《公布死刑人数利弊考》,《南方周末》2009年12月17日。

[14] United Nations,“Capital pun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hose facing death penalty: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para60 and Table2,E/2000/3.

[15] www.amnesty.ch/2011-7-24.

[16] [法]德里达:《全球化与死刑》,转引自张宁《考论死刑》,载赵汀阳《年度学术20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5页。

[18] 参见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123页。

[19] 王敏远:《论死刑的程序控制》,载陈泽宪主编《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20] 王敏远:《论死刑的程序控制》,载陈泽宪主编《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21]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6页。

[22]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7年3月6日。

[23] 修订的1997年《刑法》对死刑问题较为慎重,对原来的死刑规定做了一些修改。刑法总则中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死刑适用基本条件的规定,将1979年《刑法》的“罪大恶极”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2)缩小了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删除了1979年《刑法》“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将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完全排除在死刑适用范围之外。(3)放宽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条件、严格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死缓减刑条件由1979年《刑法》的确有悔改或者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降低为没有故意犯罪,将死缓期满立即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修改为故意犯罪。

[24] 1997年《刑法》分则中,一方面削减了盗运珍贵文物罪、流氓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等少数几个死刑罪名;另一方面主要是调整了死刑罪名适用死刑的条件。这体现在两点:(1)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如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2)进一步明确了某些犯罪判处死刑的标准,如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另外,还将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的犯罪构成修改为仅限于战时,并且在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增加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死刑的选择刑种。对死刑罪名死刑适用条件的修改,在客观上可以缩小死刑的实际适用范围。

[25] 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6] 这9个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两个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两个军人违反职责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中国人大网在网站上公布草案及说明并向社会征集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从2014年11月4日到12月3日。

[27] 王敏远:《论死刑的程序控制》,载陈泽宪主编《死刑案件的辩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0页。

[28] 参见《死刑复核权上收“盘点”专访最高法副院长姜兴长大法官》,www.lawbook.com.cn/fzdt/newshtml/fzjd/20070904111011.htm。

[29] 《最高法:死刑案件数量逐年下降》,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1011/26/content_11611950.htm。

[30] 参见《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就两个〈规定〉答记者问》,载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0页。

[31] 这些案件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邱兴华案、黄静案、李庄案以及真相至今扑朔迷离的聂树彬案等。

[32] 张保生、常林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1978—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33] 张保生、常林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1978—200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页。

[34] 陈瑞华:《制度变革中的立法推动主义——以律师法实施问题为范例的分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1期。

[35] 顾培东:《也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36] 《法学专家谈两证据新规: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news.xinhuanet.com/lega l/2010-05/31。

[37] 如党建军、杨立新《死刑案件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政法论坛》2011年第5期;邓立军《突破与局限:特殊侦查措施所获证据材料适用研究——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中心》,《证据科学》2011年第6期;何邦武、李珍苹《结论如何“唯一”?——基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演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3期;吕泽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研究的反思与分类建构》,《学术交流》2012年第6期;等等。

[38] 如陈兴良《忻元龙绑架案: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高检指导性案例的个案研究》,《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陈云龙《探索审查模式改革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探索为例》,《人民检察》2013年第5期;钟文华、李毅磊《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把握及审查攻略》,《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