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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案胜诉五被告赔偿500万元】
2014年12月25日,关于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北京三中院一审落槌,认定于正构成侵权,判令其侵权剧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12月5日,三中院一审开庭,琼瑶一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虚构题材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的作品,作者可以有较大创作空间,即便对于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会比较大。具体到该案中,不可否认文学作品中难免有借鉴情形,但于正所使用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等,超越了对琼瑶作品合理借鉴的边界,因此构成侵权。
根据该案中侵权造成的后果等,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该剧的复制发行传播,于正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
(资料来源:新京报网作者:张媛王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