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法学的品性
法律的神与形极大地决定着法学的品性,因为法学是关乎法律及其应用的学问。当然,被关心的客体与对客体的认识不是一回事,如同情人眼里的女子皆西施,但她们的容颜可能本不一定会沉鱼落雁,闭月羞花。那么,作为专司打扮法律的化妆师的法学又是怎样的呢?也许这是初入法学大门者急切想知晓的。
3—1 解纷之学
司法女神
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 mis)。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与法律发生关联。
人们处世,或为钱财、或为权势、或为名声,总有纠纷,法律就被创制出来排难解纷,济人利物。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如何被创制、如何被应用,所以,法学本分上应属解纷之学。这里借王泽鉴先生在一次讲座中所举的一个实例说明之:
A向B购买C制造的卡车,因A疏于注意该卡车轮胎具有缺陷,发生车祸,车半毁,A受重伤成为植物人;撞到路人D, D血流如注;D的(妻、未婚妻或路人)E目睹其事,精神崩溃住院;有F救助D,却遭车撞伤。该车祸阻塞道路,G等出租车不能外出载客,H驾车不耐久等,跨越I的庭院,毁损I的花草。
在A与B之间,在B与C之间,在A与D、E、F、G、I之间会产生合同、侵权等纷争,解决这些纷争是法律的基本功用及法学的本分,而哲学、经济学等不司此职。这可用拉丁文“quis, quid, a quo, qua causa? ”(“谁可向谁,依据何种法律理由,主张什么?”)概括之。
3—2 法学是生杀予夺之学
法学是一种学说,但不同于哲学等其他学说,法学还是一种对人们的行为有说服力的学说,即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有生杀予夺之功效,不只是说说而已。通常把这种非正式的法律渊源称“法理”,即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它立于刑法、民法等法条背后。法理主要是通过学者的著述体现出来,因而,法理与学者的学说密不可分。
在欧陆地区,法理的地位则得到明确的承认。古罗马曾有“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的谚语,中世纪也有“不读阿佐的书,进不了法院的门”的说法,也因此学说非私人就法律所表示的意见。当代的《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依字面含义或解释有规定的法律问题,均适用本法。本法无规定者,法官应依习惯法裁断,无习惯法,依法官一如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在此,法官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欧陆法也因此被称为“法学家法”。
在我国,尽管法理或者学说不具有在欧陆地区那样的地位,但它们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常援引学说来进行论证。
在2007年许霆于广州市商业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ATM)上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一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定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法院对盗窃这一性质的认知,因中国刑法条文本身未作界定,而直接取自刑法学界的“私密窃取为盗窃”通说。但也有人认为,许大摇大摆进入一个公共场所,通过ATM取款进行正常的交易,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钱,这是一个公开的、知情的交易,毫无私密可言,如果是盗窃,不可思议。
这里不去争辩谁之法理合理,而是想说,无论谁之法理被采纳,法理不仅是温文尔雅的说教,且还是直接决定着人们财产、自由的“有牙齿的”言论。
3—3 法学不是科学,而是智慧
科学要解决的是真假问题,能纳入其范围的是可检验的、客观的、确定的知识。“水往低处流”这一论断,历经检验,是为真理,“太阳绕地球转”业证为谬误。严格意义上科学只包括物理、化学等实验知识,逻辑、数学这两门是可在形式上验证的科学。
以这种眼光,去打量关于社会的知识,它们均是非科学的。“人往高处走”,何谓高低因人因时而异;“杀人者死”不可检验,因为多数国家废止了死刑,少数国家死刑仍存。社会知识与科学攀亲,冠以社会科学头衔,意在寻找自身的说服力、权威性。
法学被说成科学出于同一愿望,法学所说明的法律是人为建构的,并不存在一种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法律,自然法学眼里“遵守契约”之“自然法”,社会学者笔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之“活法”,其“客观性”明显是一些人的假定或合意,是故“自然法”可变,“活法”不居,“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法学不是对外部世界的描摹,而是对外部世界的建构,人们不能去“发现”法,只是去“发明”法。
不同于科学要分出事物的真假,法学要说明的是法律和判决合不合适、公正与否、满意与否。而对它们的解说总是人的解说,人又是历史社会中的人,无法做到价值中立。因而,法学缺乏不证自明的规律、公理,法律和判决均是有争议的法学产品。这也就不难理解,堕胎在一国为合法,而在他国则为非法;为什么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谁是消费者存有如此对立的解释。
当然,这并非是说法学法律是一堆古铜钱,任人爱摆几摞就摆几摞。那人们又是如何确定一种学说,某个规定或判决是有说服力和正当的呢?历史地看,大体有三:一为全体或大多数人的承认(合意论),一为通过权威来预设(权威论),一为依靠信仰去定夺(信仰论)。现代社会倾心于第一种,但并未完全排斥后两种。事实上,多数沿袭下来的学说或规范,如平等适用法律,无罪推定,不溯及既往,不能从错误中获利,人不能审判自己等,是混合地经由这三种方法而成为“客观规律”或“公理”的。基于此,法学要全力解决的说服力、正当性不是有或无、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一个此多彼少的问题。此多彼少,何谓多何谓少,法学的智慧在此。
3—4 法学的归属
目前,比较成熟的学科大约有5550门,其中交叉学科总数约2600门。一般上,学科划分有所谓三分法注1: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
注1学科划分的新三分法:
自然科学是研究物体和作为生物的人的学问。它认识的对象是自然界物体的各种类型、状态、属性及运动形式,要解决物与物之间或自然现象之间的普遍因果联系,如冷热与物体的缩胀之间存在热胀冷缩的因果联系,这种联系具有普遍性,因而,“热胀冷缩”遂成为一种自然规律,“自然规律是一种全称陈述。其有效性既不受时间亦不受空间的限制”。自然科学要回答自然规律的“真”的问题,因而,客观、精确、定量、可验证、可重复便成为对自然科学的要求,为实现这些要求,人们所运用的思维方式为分析、观察、描述、实验、解释、归纳、演绎。自然科学各领域为: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以及生命科学等。柏拉图学园的大门上刻有:“不懂几何的人莫入”。在柏拉图看来,数学的证明是可信的,原理是真实的。
相对于自然科学对“物”、对“真”的问题的兴致,社会科学关注着人,关注人际关系的“正确”(“对”)的问题。由于社会交往关系不可能是单个个人的行为,什么正确什么不正确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毕竟人以群分,家庭、政党、行业,各个不一,还要受地域的限制,这种普适性又没有自然规律的那么大。正是因为其普适性这种中间特点,有人将社会科学置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它既要满足量的要求,又要坚守质的规定性,在思维方式上,既有经验分析,也有历史诠释,以致难以明确概括出多少社会科学自身的东西。实际上,在自然科学长期为显学及因此只将自然科学视为科学的巨大压力下,社会科学更偏向自然科学的模式,更受其思维方式的影响。如以定量见长的社会学,主要借助于经验—分析,经济学也愈来愈走向数量化、实证化。社会科学的家族也十分庞大,所涵盖的学科有: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人类学等。
人文科学的场域是一个自然科学的逻辑经验世界以外的意义世界。意义世界是个人的世界,事情有否意义、有何意义,在于个人的内心感受、情绪体验、心灵直觉,这就生发出“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有一千个观众,便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文科学不求“真”与“对”,但求“善”、求“美”、求“情”。人文科学的各部门为哲学、文学、艺术、历史、语言等。
美国当代著名的比较哲学家巴姆(Archie J. Bahm)认为,从不同文化上看,西方与中国的思维方式有着下表所展示的分野。而中国是一个人文传统深厚的国度,因此后一组大体可看作人文科学的思维方式。
那么,法学又算哪一门呢?如果法律规范之总和——法,被确定为法学的客体,这样,法学的任务是描述规范,即在具体规范的有效性和内容无争议时,如何去认识法,例如,何谓枪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和公安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法律上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法学便是认识论上的理论,它不仅在内部,而且也在外部屈从于无矛盾的要求,这与自然科学相通。
如果把如何制定和适用法律确定为法学的客体,这样构想的法学,其目标指向对社会行为的影响。当与社会连在一起时,法学就要受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指导,它要研究规范创制的社会条件,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所期待的结果和所带来的副作用,规范的有效性和实施成本。例如,考虑到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最高法院只规定了构成盗窃罪的财产价值标准从1000元至3000元这一幅度,具体多少则由各省确定。法学遂被理解成社会科学。
法学又与法律文本、合同、法院的判决相连,因而,法学又是一门文本科学。首先,文本需要理解,就有解释的问题。因为文本,甚至世界本身是由语言表现出来的,而语言具有多义性、不确定性、可变性。其次,文本的言说者、作者与听众、读者处在不同时空之中,致使即便文本语言是单一确定的,听众、读者也可能不知所云。由于理解的主体性,法学与人文科学共享某些特点,如受制于内心感受、情绪体验、心灵直觉,如同历史学中不存在单数的历史,只有复数的历史,由此便产生了,面对一个法律文本,“两个律师,三种见解”的亦贬亦褒之说。
至此,法学在学科属性上的轮廓已大致显出,它襟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且带社会科学。法学真正独行特立之处在于其穿行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其意指真正的法产生于穿行之中,而不是仅用既有规范去裁判事实。既有规范只是一个框架,一个待具体化甚至可修正的大前提。
3—5 法学的含义和家族
按三分法,法学是介于三大科学之间,它襟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且带社会科学。从法学的这一性质出发,便有了法学的狭义、广义两分。
狭义的法学指关于法律规范及其应用的学科,也称法律教义学。其中,关于法律规范的学问,要解决人类行为和裁判的正式标准是什么的问题,属本体论。关于法律规范应用的学问,要解决如何应用标准的问题,属方法论。
广义的法学指一切涉及法的学科,是狭义的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的产物,交叉之处主要在法律的正当性根据、法律规范的表达、法律规范的形成、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规范的应用。
法学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