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
第一章 执法安全防护
第一节 执法安全防护装备
【概念定义】
不同于其他警种,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执法装备要求, 完善的执法装备既是交通警察良好执法的基本保证, 也是交通警察特色执法的主要标志。由于交通警察执法的特殊性,执法安全防护装备不仅包括最基本的日常警务装备, 也包括专门用于保护警察人身安全的防护装备, 这对保护交通警察的执法安全和人身安全至关重要。
一般来讲, 交通警察执法安全防护装备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是标准装备, 即所有警种在一般执法过程中应具备的警务装备,包括人民警察证件、制服、制式警车、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执法记录仪)、手持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 二是专用装备, 即交通警察专有的装备, 包括多功能反光腰带、带有发光式指挥棒、移动执法终端 (执法POS机) 、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车载测速仪、警用文书包、停车示意牌等; 三是防护装备, 即保护警察执法时人身安全的装备, 包括反光背心、反光锥筒、阻车路障、拦车破胎器、盾牌、标志牌、警戒带等; 四是约束装备, 即对不配合工作甚至具有攻击行为的执法对象使用的约束性装备,主要有警棍、手铐、约束绳 (带)、催泪喷射器、伸缩性警棍等。
【操作规程】
1. 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服, 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按规定穿反光背心。
2. 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
3. 驾驶制式警车, 系安全带, 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巡逻时必须开启警灯, 必要时可以打开警报器。驾驶摩托车时, 应当戴制式头盔。停车时, 必须选择与交通流同方向的安全地点。
4. 设置执勤点时, 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按规定摆放锥筒、标牌等安全防护设备。
5. 勤转体, 多观察, 及时发现周边各种交通情况,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严防发生交通意外。
6. 发现具有违法嫌疑的驾驶人后, 驾车巡逻时, 使用喊话器要求对方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定点执勤时, 用手势或者指挥棒要求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7. 在高速公路上, 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 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罚。情况紧急的, 可以引导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内进行纠正处罚。
8. 引导违法嫌疑车辆停在警车前方或者用锥筒码放的安全区域, 并开启警灯。待车辆完全停止后, 警察应站立于驾驶人一侧车门侧后方约0. 5米处 (左侧车门打开半径以外) , 注意避开车门开启可能撞击的范围, 不得贴近车门。
9. 无特殊情况的, 一般应要求驾驶人关闭车辆发动机, 并离开车辆, 出示相关证件。
10. 执法时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 并告知违法嫌疑人, 如“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监督我的执法行为, 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11. 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放行, 防止车辆长时间滞留导致发生被其他车辆追尾等意外情况。
【注意事项】
1. 在出勤前应当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是否佩 (携) 带齐全、有效; 出勤或者执行任务完毕后, 应当对所携带的装备和使用的车辆及车载装备进行检查, 发现损坏或者因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影响交通安全的, 应当及时维护保养或者更换。
2. 驾驶警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驾驶。除执行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等紧急任务外, 严禁超速行驶、违法超车和违反交通信号。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3. 遇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 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雾天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 在公路上临时停放警车时应当开启警灯, 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50米至200米以外, 选择应急车道、路肩、导流带、路侧停车位等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点。禁止在行车道、急弯、下坡路段、视线不良地点 、路况复杂地点 (路口、隧道、桥梁、涵洞、铁路道口等) 及驾驶人视觉死角处站立执勤执法。
5. 锥筒等安全防护设施应在来车方向由远及近、由疏及密连续码放设置, 最大间隔不得超过20米, 并注意与减速提示标志间隔设置, 撤除时应由近及远进行。
6. 严禁站在被拦截车辆行车道上直接拦截。查获违法行为后, 除特殊情况外, 严禁在机动车道上直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人。
7. 行为、语言必须文明规范, 对执法对象的咨询、疑问要耐心解释。
8. 发光指挥棒应包含强光手电, 特别是强光手电的六瓣形棘槽可以当作破窗器。有条件的, 制式警车内应备有阻车器。
9. 执法记录仪开启后, 注意检查显示的日期、时间, 确保执法证据的完整性与有效性。不得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 及时将执法音频资料交给所属单位保存。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 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依据二: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 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 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依据三: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 (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依据四: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依据五: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 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告知的规范用语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监督我的执法行为, 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依据六: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 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二) 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 开启警灯, 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 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 应当戴制式头盔;
(三) 保持信息畅通, 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依据七: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 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 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 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 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 或者脚踏车辆踏板, 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 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 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 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 或者记下车号, 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 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 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依据八: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 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依据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 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注意自身安全, 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节 执法安全防护措施
【概念定义】
执法安全防护是针对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法时人格与人身安全的工作措施要求, 既包括交通警察正常执法活动的安全, 也包括遇有紧急情况时的安全。紧急情况一般是指执法对象在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 针对交通警察采取的暴力、威胁或逃避检查、不配合检查等行为, 以及围攻辱骂推搡殴打等情况。具体分为暴力、威胁方法和非暴力方法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两种。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了《刑法》, 应予以刑事处罚, 主要包括: 驾车冲撞或拖带交通警察;使用语言威胁或以撕扯、拖拽等方式妨碍执行职务, 且具有持续时间较长、引起多人围观等严重情节; 打砸警车、故意损毁警用装备或交通设施; 以肢体或凶器等工具直接袭击或暴力反抗交通警察控制; 以凶器威胁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等。非暴力方式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主要包括: 公然辱骂侮辱交通警察; 在车内关窗锁门、不提交证件等方式不配合检查; 纠缠吵闹、抢夺证件; 趴警车、钻车底、污损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器械等物品等。
交通警察执法的安全不仅关系着道路交通的有序与安全, 更代表着政府机关的形象和法律制度的威严。近年来, 交通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受到侵害的事情屡屡发生, 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切实依法采取各种手段保障交通警察的执法安全。
【操作规程】
1. 按规定着人民警察制服, 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按规定穿反光背心。
2. 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放等非直接拦截方式, 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执法地点选择在人流多且开阔的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地点,最好有公共监控的位置。引导嫌疑车辆停放在警车前方的非机动车车道靠道路缘石处或其他安全区域, 在检查车辆时应注意前后车辆行驶状况。
4. 对驾驶人保持戒备心理, 接取证件时应注意驾驶人双手,主要观察现场情况。在站位上, 应占据上风位置, 与对方保持一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并有利于观察驾驶人的举动, 预防可能的纠缠或攻击。
5. 如有其他民警或辅警, 应站在驾驶人侧方, 时刻处于戒备状态, 密切注意驾驶人神态和举动。
6.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 时刻注意执法对象的行为反应。如有可疑情况, 立即喊话警示。
7. 执法对象辱骂甚至侵害民警的, 民警应暂停执法, 首先保护自身安全、制止不法侵害, 立即寻求支援。
8. 选择有利于自己行动的站位, 确认执法记录仪正常工作,全方位记录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事实, 做好证据收集固定。如现场有多名警力, 应当安排专人取适当角度拍摄 (尽量将当事人及与之交流的警察都摄入镜头中); 单警执法时, 应注意记录执法对象言行, 在合适时机对围观群众进行面部拍摄, 方便事后寻找人证以对视频记录中缺失的环节或情节进行补充。
9. 在支援民警到来之前, 对执法对象进行口头警告: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如不停止将依法处理。”
10. 经警告, 执法对象停止辱骂、推搡的, 依法处理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 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警告教育后放行。
11. 警告无效的, 具备现场警力优势的, 果断制服执法对象并带离, 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不具备警力优势的, 立即向所属单位报告 (违法情节、涉及人数等), 继续请求警力支援。同时运用语言技巧进行法律解释, 防止执法对象煽动群众, 授人以柄。不与无关群众发生争辩。
12. 支援警力到达现场后, 立即将执法对象与围观群众隔离,徒手制止违法人的侵犯行为, 不宜在现场长时间纠缠。
进行口头传唤, 并再次警告: 将依法使用警械。
13. 拒绝接受传唤的, 会同支援民警, 立即使用警棍、手铐、约束带、催泪喷射器等警械进行约束。使用催泪喷射器时, 根据现场情况, 要求无关人员躲避。
14. 制服执法对象后, 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后, 迅速带离至远离事发地的单位或地点, 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 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15. 注意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收集固定证据。
16. 将执法对象与相关违法证据移交属地治安部门民警处理。
【注意事项】
1. 应当增加安全防护和风险防范意识, 注意观察执法对象的情绪变化, 发现有暴力袭警苗头时, 应当高度警觉。有条件的,应当两个人以上共同执勤执法, 可以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执法对象, 注意分工协作, 必要时安排专人负责戒备, 防止遭受突然袭击。
2. 要增强对舆情风险的防范意识, 保持清醒冷静, 注意准确使用法言法语, 切忌情绪急躁, 语言凌乱, 用词不准, 举止不端。极度危险时, 即刻撤离危险区域、等待救援。
3. 遇有大量群众围观时, 应及时疏散。积极主动对围观群众进行简要案情说明, 争取大部分群众的理解支持, 防止诱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无端舆论炒作。
4. 现场处置应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 民警应立即停止制止措施, 但应进行相应约束。使用手铐进行约束时, 注意手铐使用松紧程度,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 对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械, 应以警告教育为主。
6. 需要制止约束女性执法对象的, 应由女民警进行。不宜采取抓扯头发、击打胸部等动作, 非使用警械不能制服的, 可使用催泪喷射剂; 但对携带儿童的女性执法对象不宜使用催泪喷雾剂。
7. 使用催泪喷射器时, 应在语言警告的同时打开保险盖摇匀,向执法对象面部喷射, 每次喷射1~2秒, 每喷射一次后, 立即离开原地, 并保持安全距离, 防止对方进攻。不可帮助目标人擦拭脸部或眼睛, 防止感染, 应用语言安抚使其冷静。如果目标人1小时后不能恢复正常, 应立即送医。在围观人群较多、距离较近的情况下尽量慎用或不用, 避免伤及无辜, 导致群众不理解。使用催泪喷射器时要注意询问或观察对方是否存在哮喘、过敏等疾病, 如对方回答肯定且出现相应状况, 应立即使用牛奶、清水清洗, 同时呼叫120到场救助。
8.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在雨雪雾及夜间等能见度低和道路条件恶劣的条件下执勤执法, 应当有三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两名交通警察和两名 (含) 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公路上的检查提示标志灯防护设备应当距执勤点至少500米, 高速公路上的检查提示标志等防护设备应当距执勤点至少2公里以上或者把执勤点设在服务区、停车区或收费站。
9. 遇有机动车拒绝停车的, 严禁站在车前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 将头、手臂等伸进驾驶室或者攀扒阻拦车辆, 强行登车。
10. 除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 严禁驾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民警堵截或者记下车牌号, 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处理。
11. 一般情况下, 严禁在机动车道上直接纠正处罚违法驾驶人。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
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应当注意方式方法, 避免激化矛盾; 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 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依据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八条
公安民警到达处置现场后, 应当与所属公安机关保持联络,迅速报告现场情况; 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增派警力或者调整警力部署。
现场警力难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 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 请求增派警力支援; 接到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增派警力。
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 现场公安民警应当立即向增援民警介绍情况, 共同进行处置。
依据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 应当依法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 有条件的, 应当对现场处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依据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对正在以非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公安民警可以口头制止。
依据五: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
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 经警告无效的, 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 情况紧急,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
依据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等情形之一, 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依据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使用催泪警械:
(一) 根据现场情况, 要求现场无关人员躲避;
(二) 选择上风向站位和安全有效距离, 直接向违法犯罪行为人喷射催泪剂;
(三) 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并将其约束后, 对有异常反应或者可能引发疾病的, 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依据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依据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