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西班牙的殖民统治
菲律宾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后,西班牙国王通过他当时的殖民地墨西哥的副王对菲律宾实行统治。直到1821年墨西哥独立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变。西班牙人把菲律宾的村社连接成一片一片的领地,设立了总督府,下辖若干省、城镇等。菲律宾的最高首脑总督由西班牙国王任免,集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于一身,省督全部由西班牙人担任,菲律宾人只能担任省以下的低级行政官员。总督往往称霸一方,说一不二,还可行使宗教权力,即通过主教和大主教的推荐,指派教士到菲律宾各教区;各大教区与教区的创建、划分与取消,也必须得经过总督批准。西班牙君主还规定这些西班牙官员可以征收当地的赋税,但不能拥有土地,也不能强迫当地人为他们做工。但许多西班牙领主野蛮地对待和剥削菲律宾人,过量收税,征用民众的土地,强迫他们做工,抢夺他们的家畜、粮食等,导致一些受害严重的省份多次爆发武力反抗。
西班牙总督还利用控制商船贸易的办法聚敛财富。西班牙总督是马尼拉-墨西哥阿卡普尔科商船的主要货主,掌握了办船运许可证给商人的权力,往往在很短时间内暴富。这些商船主要贩运来自中国和其他邻国的货物。16~19世纪,这种贸易直接为贪婪的殖民地政府和修道会带来了巨大收益。但由于从东方运去的大量货物影响到一向垄断西班牙与墨西哥贸易的西班牙商人的利益,遭到他们反对,结果西班牙国王下令从1593年开始禁止菲律宾到墨西哥的贸易,规定菲律宾对墨西哥的出口全年不超过25万比索,墨西哥对马尼拉的出口全年不超过50万比索,每年只有2艘政府的大帆船得以横渡太平洋。
天主教会也与西班牙殖民统治当局沆瀣一气,共同压榨老百姓。天主教会有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机构,可行使宗教、行政和司法职权,除了传播天主教外,还在政治事务中有很大影响。全国被划分为许多教区,分属不同的宗教社团,各镇都有教堂。19世纪末西班牙统治结束时,菲律宾有1个大主教区,4个主教区。教会的领导系统依次为:大主教(马尼拉的大主教)——主教(各主教区的头目)——教士(各城镇的教会头目)。大主教和主教均由西班牙国王推荐、教皇任命。大主教权力很大,常对总督的“王室庇护权”提出挑战,可以干预行政官员的任免,甚至可以代行总督职权。大主教法院由大主教主持,审理有关宗教法典以及牵涉教士的案件。每一个城镇的实权掌握在教区的教士手中,他们比菲律宾人担任的镇长更有权力。天主教会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教士们都从政府领取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