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要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并举。
鉴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证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广告法对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一方面,在本条作出原则规定,要求所有广告都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在具体条文中有针对性的作出规定,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等等。
二、广告不得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的心理、生理、人体结构等比不上正常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存在环境障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这些客观事实的存在,使得残疾人的身心很容易受到伤害,必须给予特殊保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平等接受教育、劳动就业、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有社会保障、享受无障碍环境等权利。
广告法对此也专门作出规定,要求在广告中要防止损害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例如,未经残疾人同意,在广告中使用残疾人的形象;在广告中嘲讽、歧视、侮辱残疾人,表现正常人相对于残疾人的优越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