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广告法,基本保留了1994年广告法第十三条关于广告可识别性、禁止变相发布广告的规定,同时将“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进一步明确为“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此外,还增加了第三款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的时长、方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