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下列药品、化学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禁止作广告
1.麻醉药品,即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芬太尼、大麻、古柯叶、可卡因、美沙酮、罂粟浓缩物、海洛因、吗啡、阿片、可待因等121种麻醉药品。
2.精神药品,即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共有布苯丙胺、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等68种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巴比妥、阿普唑仑、地西泮、唑吡坦、咖啡因、曲马多等81种第二类精神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即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例如砒霜、生马钱子、生巴豆、斑蝥、蟾酥、雄黄等毒性中药品种,阿托品、洋地黄毒甙、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等毒性西药品种。
4.放射性药品,即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即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以及上述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6.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即控制并消除滥用阿片类药物成瘾者的积聚戒断症状与体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以及能减轻、消除稽延性症状的戒毒治疗辅助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例如美沙酮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一方面是医疗、戒毒活动中所必须,使用得当,有利于治疗疾病、缓解患者痛苦、戒除毒瘾;另一方面,潜在危害性很大,一旦使用不当,又可能导致成瘾、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对其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药品、化学品和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二、除禁止作广告的药品外,其他处方药只能在指定刊物上作广告
所谓“处方药”,是指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确定的,必须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只能由医师针对每个患者的特定病症决定使用;没有医药专业知识的患者自己使用处方药,同样可能耽误治疗,引发不必要的毒副作用,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这些处方药的使用选择权也只能掌握在医师手中。因此,处方药的广告宣传只能以医师等医学药学专业人士为对象,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介绍。也就是说,处方药既不得在指定刊物以外的其他刊物作广告,也不得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作广告,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