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法律实施机制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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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视角下农地生态风险的司法应对

王运慧[1]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带来诸多有利因素的同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也可能存在一些运行风险,生态风险即是其中一种。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涉及农地资源生态风险的纠纷案件交由专门化的环境审判机构进行专门审理,通过适用生态恢复性司法措施,农地的生态利益得到最大程度地修复,这样既惩罚了环境破坏者,也发挥了司法的生态保护功能,体现了司法正义和生态文明高度融合的重要意义和时代价值。

关键词:三权分置 农地生态 环境司法专门化 恢复性司法

当前,我国各种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众所周知,人们在生态话题面前,要么众口哑然,要么牢骚满腹。雾霾、水体污染、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应对和解决这一时代难题,法治必须利剑出鞘。其中,司法作为定分止争的重要渠道,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就是在环境形势日趋恶化与法治现代化的趋势之下应运而生,环境司法专门化通过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判人员以及判决执行的专门化实现对环境资源纠纷案件的高效审理,尤其是恢复性司法措施的运用,在对环境违法者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基础上,既防止相关损害的进一步发生,最大程度保护了环境权益,也体现了环境司法的效率原则,高扬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