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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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方式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进路决定出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在方式上要仔细掂量、正确选择。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深入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立法机关应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搞好社会诚信、社会公平、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立法。(1)加强社会诚信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快形成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2)加强社会公平立法。加强和改善民生立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济困、社会救助、婚姻家庭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3)加强社会文明立法。注重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推动文明行为、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尊崇英雄、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4)加强生态文明立法。不断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二,提高立法质量。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体现。法有恶法与良法之分,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法有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良法的实质标准,包括法律应保护自由、维护平等、体现公平正义、制约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这是法治的灵魂。良法的形式标准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包括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溯及既往等。要做好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现到法律文本之中,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保障。通过民主科学的方法制定法律,保证法律准确地反映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24]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合科学性的良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要保证。随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深入推进,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将更加顺畅、有效。

第三,健全立法机制。传统法学大都仅研究从法律中获得具体法律判决的过程,至于如何正确立法的程序与方法则不予涉及。“在我们的法理学中,法律效力被追溯到法律通过这一事件和时刻而不是整个议会程序,准确地说只是因为,在法律通过之前的协商程序里,许多东西不能被看作该制定法的一部分。”[25]实际上,科学的立法机制与程序对提高立法质量至关重要。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抓手。立法机关应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需要,编制科学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强化立法论证,讲足讲透核心价值观入法的理由和方式。明确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社会手段的分工。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除法律外,还有政策、纪律、道德、公约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面对各种社会关系,不能陷入“法律万能论”的误区,要仔细区分、准确评估,采用成本最低、效果最佳的调整手段。法案的审议、表决,要深入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他们的价值诉求,收集人民对法律善恶评价,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

第四,完善立法备案审查制度。要确保制定的法律都是良法,首先要有事先的实现机制,通过民主科学的方法制定法律,保证法律准确地反映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其次还要设置事后的纠错机制,通过立法审查制度,及时地对违反宪法、上位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检视当下我国立法的现状,可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不在少数。例如,不咬人、只吓唬人的“稻草人”“纸老虎”条款,平时不起作用但随时会给人增加义务责任的“休眠”条款,弹性模糊的“橡皮筋”条款,相互间冲突矛盾的“打架”条款,阻碍中央立法实施的“梗阻”条款,妨碍深化改革的“绊马索”条款,含有立法地方保护主义内容的“主客场”条款,等等。对此,需要加强立法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和废止,确保良法的形成与维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五,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更为明智及有效地使用立法这一工具就要求对工具自身有更多的了解。就像工匠必须了解他所使用的木材性质和其工具的功能和局限一样,立法者也必须了解全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即立法学。”[26]在我国,立法工作队伍是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要主体,提高立法工作队伍素质也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2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光有良好的愿望还不够,还需要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足够的立法能力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