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法律修辞与法治话语(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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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诠释

陈金钊[1]

摘 要 作为命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带有明显的法律方法论属性。从方法论的角度解题,就需对命题之中的“融入”进行恰当的理解。所谓“融入”就是不硬性推行,而是需要找到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的进入方式。这就需要借鉴中外历史上已存的法律思维规律,在此基础上找到具体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立法方法是最为简单的融入方法,可以直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到法律规定中。立法是一种必须审慎使用的方法,它不能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常态化问题,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最为重要的是司法方法、执法方法,具体说就是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等方法。

关键词 法治建设 法律方法 法治思维 法律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任何社会的法治建设都与践行主流价值观有密切关联。如果没有价值观的引领,法律的运行就会迷失方向,或失去裁断的正当性。法治建设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法治中国建设也需要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步开展。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这意味着,今后的法治中国建设就需要根据《意见》的要求,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意见》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命题。对于这一命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展开研究,但从命题本身所带有的较强的方法论属性看,从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法律方法论是对执法和司法规律的研究,可以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治方式融入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活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方法论为主的命题,其中的“融入”表达了较强的方法论需求。如果我们能够准确破题,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加以贯彻,对未来法治中国的实践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准确定位会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定位不准则会对法治建设带来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