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称谓
我国古代的监狱称谓很多,“三代”(夏、商、周)有夏台、羑里、囹圄之称。《唐律疏议·断狱上》中说:“夏曰夏台,殷名羑里,周曰圜土,秦曰囹圄,汉以来名狱。”秦汉唐以来都称“狱”,明朝则称“监”,清朝时合称“监狱”,后又有所变化,最终还是普遍称监狱。应绍《风俗通义》记载:“三王始有狱;夏曰夏台,言不害人,若游观之台;殷曰羑里,言不害人,若于闾里;周曰囹圄,囹,令;圄,举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为善。”这里不仅有监狱的称谓,还加上了监狱的刑罚功能。
按照清末法学大家沈家本《狱考》中的观点,认为西方规定狱内应“设置囚人运动场”,这是夏朝监狱“夏台”的“游观之意”;“衣食洁而居处安”,这是商朝监狱“羑里”的“闾里之意”;监狱内设“教诲室以渐启其悔悟,更设假出狱之律,许其自新”,这是西周监狱“囹圄”的“幽闭思愆,改善得原之意”。这大多是根据《风俗通义》而做出的具体解释,却明确了“三代”监狱的名称。
夏朝时叫“宫”,“宫”在上古时指一般的房屋,关押罪犯也就用一般的房屋,充当临时的监狱。后来的宫被皇家占用,如故宫、行宫、宫殿、宗庙等,当然就不用作监狱了。夏朝的监狱也称“夏台”或“均台”。《史记·夏本纪》记载:“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已而释之。”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这里的“夏台”或许是个地名,代指监狱有些牵强。但《索隐》云:“狱名。夏曰夏台。”
商朝叫“圉”,圉,象形之意是罪人跪坐,双手前伸戴有刑具,囚禁于封闭的地牢之中。圉指牢狱,《汉书·王褒传》:“昔周公躬吐捉之劳,故有圉空之隆。”圉本指养马、养马的人,后来指养马的地方,还指边境。是不是那时关押罪犯就用养马的地方,于是“圉”就成为监狱的称呼?
《史记·殷本纪》记载:“纣囚西伯羑里。”就是商纣王将周文王囚禁在羑里。羑里,地名,在今河南省汤阴县北。汤阴县出名,不仅仅是因为当初囚禁了姬昌,后来还在此地出了个岳飞。“羑里”也作“牖里”,“牖”指窗户。“牖里”大概指监狱的小天窗,以部分代替整体,“牖里”后来成为监狱的名称。
安阳殷墟遗址中曾发掘出一个长1.6米,宽1.1米,深2.7米的地牢。这可能就是现在发现最早的监狱。
周朝叫“圜土”,《周礼·地官·比长》:“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文天祥《五月十七日夜大雨歌》:“矧居圜土中,得水犹得浆。”“圜”同“圆”,圜土大约把土堆成圆形,罪犯放其中,多少有点现在监狱的雏形。
周朝的监狱也叫“囹圄”,也有说秦朝叫“囹圄”的。“囹圄”也作“囹圉”。《说文解字》中说:“囹,狱也”,又:“圄,守之也”;又谓:“圉,囹圄,所以拘罪人。”囹圄首先指监牢:如身陷囹圄(是指被关进监牢,引申一下也可表示陷入困难或束缚中);囹圄原义就是监牢的意思,出自《韩非子·三守》:“至于守司囹圄,禁制刑罚,人臣擅之,此谓刑劫。”其后又引申出束缚、困难的意思。前面说了,周朝时监狱就叫囹圄,这里采用周朝叫“圉”,秦朝才称“囹圄”。《史记·汲郑列传》记载:“公为公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空虚。”
汉朝才开始叫狱。《汉书·刑法志》记载:“天下狱二千余所。”可见当时的“狱”很多,不过这个“狱”只能算广义上的监狱,我国古代历来将未决犯与已决犯共同羁押的居多,那时的“狱”更多的类似于今天的看守所,这么一比,“二千余所”就不算多了。
缧绁,本指捆绑犯人的绳索,引申为牢狱。始于何朝何代,不知道。史料中反复出现:如《论语·公冶长》:“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史记·太史公自序》:“七年而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
南北朝时期的北朝,开始掘地为狱,发明了“地牢”。此种方法应该延传很久,到宋朝的两位皇帝,宋徽宗、宋钦宗到辽国也享受了此种待遇。
明朝开始将“狱”改称“监”。《大明律·刑律》中首先出现“监”作为狱名,取其监察的意思。《明律·捕亡门》记载:“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大概意思是从大门逃跑的叫脱监,翻墙跑的叫反狱。明代中央设有刑部狱、大理寺狱和都察院狱,中央直辖的顺天府(北京)、应天府(南京),以及各省、府、州、县也都设有监狱。此外,军队有军事监狱,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设置的监狱叫“诏狱”。所谓“诏狱”,就是奉皇帝诏令拘系犯人的监狱。进这样的监狱,当然需要一定的身份,“诏狱”一般控制在太监手中,太监是为皇帝服务的,在皇帝那里受气,撒在罪犯身上,太监手黑,一般罪犯也受不了,所以历史上的“诏狱”最为臭名昭著。
自清代开始,“监”和“狱”连在一起使用,合称“监狱”,成为固定名词。监狱的名称被正式列于《大清会典》中,沿用至今。
民国建立之初基本沿用清末旧制,对监狱的称呼不一,主要有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等。1913年,北洋政府司法部颁布《划一监狱看守所名称办法令》,提出了监狱、看守所统一命名的八项办法,主要包括:依照清末法部筹备清单建筑成立,名为某省模范监狱的,一律以该监狱所在地的县名命名,“各地方旧监狱一律名为某县旧监狱;同一县城内有模范监狱,复有罪犯习艺所或监狱者,一律作为该监狱之分监,名为某县分监”;将清末设立的罪犯习艺所一律改为监狱;看守所附设于审判厅、审检所,“名为某某厅看守所”或“某某审检所看守所”等。1916年,北洋政府司法部又下令“将省会之新监狱改良为某省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监狱,其未经改良者均仍旧称,以示区别而资振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