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突围:基于供应链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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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新常态下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对策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7年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更多地是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发挥作用,宏观调控的主要目的不再是保持经济高速增长,而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增长动力主要来自改革和创新。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转型的过程中,中国政府应该制定具有引导性的产业政策,做好企业转型升级的服务工作。在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形势下,我国各级政府都应该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措施,完善制度,优化企业技术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当前,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作用。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首先,进一步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成为技术需求选择、技术项目确定的主体,成为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主体。其次,高校、研发机构、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金融机构等应与企业一起构建分工协作、有机结合的创新链,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协同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必须要以政府职能和履行职能方式的转变为基础,要以政府与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中介机构关系的重构为前提。政府要从直接组织创新项目、干预企业技术创新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创造环境、提供服务为主,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努力做好规划指导、财力支撑、政策激励、培育市场、提供保护、聚集人才、综合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强化政府的指导作用,按一定制度、规则与秩序形成以创新为核心来运行的有机整体。

可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核心是解决企业创新的激励问题,而这一核心问题是通过降低企业创新的成本、提高创新收益、降低创新风险和减少企业创新的外部性等各种政策和措施来实现的。因此,我们应该从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政府经费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机制和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激励,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一、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

政府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者和推动者,应着力从制度层面构建有利于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机制、激励机制、分配机制、融资机制、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研发机制。一是政府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当代科技发展趋势,定期发布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自主创新。二是要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对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推广应用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生产要素上给予重点扶持。三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技术创新,加快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四是政府应加快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信息、风险融资与担保、人才培养与交流等全方位服务。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企业的技术需求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制与供给实现有效对接;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技术与资本的有机结合;建立新技术推广网络,组织多方位、多角度的技术创新推广活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培育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市场信息反馈系统,提高企业的市场预测和快速反应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五是政府应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通过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贷款,特别是要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试验环节加大投入。六是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修建一些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基础设施,以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壁垒。

二、建立企业技术创新的多元融资渠道

现代市场经济是以金融为核心运行和发展的,资金是经济运行中极为重要的条件,是实现技术创新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政府资金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帮助企业融资和财政税收激励两大类。政府通过采用设立专项担保基金或直接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可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意愿。财政补贴可鼓励企业家承担更多的创新风险,直接资助和税收减免政策可有效提高企业研发投入。

首先,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设立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拓宽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来源,政府在财政扶持时应加大对企业扶持的数目及R&D经费支出;财政拨款应该具有针对性,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项目,同时鼓励和引导产学研相结合,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关联,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调整财政补贴范围,对用自有资金创建企业和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对有成果的科研开发项目支出进行补助;推行企业研发投入抵免税收制度,对新产品开发或工业产品国产化实行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完善并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对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

其次,建立多种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一是完善投融资政策。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发展,解决制约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瓶颈问题;增加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其量身定制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充实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设立专门为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向企业创新活动提供低息贷款,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二是建设政府为主导、银行参加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完善金融融资信用担保制度,扩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融资担保服务,允许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用知识产权作为财产向银行抵押贷款;针对一些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面临较高风险,难以募集到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财政担保。三是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小板上市,以发行企业债券、私募债券和股票的方式直接融资,为企业的筹资开辟新路径。

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的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风险投资制度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基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降低企业研发的外溢效应和被模仿的风险,提高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保证企业技术的独占性,进而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技术创新行为。因此,我们应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让、使用及专利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成果,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一是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的投入,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二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三是改进和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如适当降低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的标准、缩短侵权诉讼的周期,降低被保护者的成本;四是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五是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增强大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四、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激励机制

人才是把科技物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是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的关键。吸引人才的核心因素是成长与发展,地方政府制定的人才支持政策能为人才构筑良好的成长环境。一是创造良好的人才引进环境,协助企业引进所需的各类技术创新人才。对进入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在创业扶持、落户、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安置、医疗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政策支持,在社会上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氛围,让更多的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二是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改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任用和评价制度,鼓励科技人才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双向流动,支持科研人才积极创新创业。三是完善落实科技人才成果转让收益分配制度,不断完善促进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健全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机制,把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纳入新的激励机制之中,使科技人才的创造性劳动获得与其价值相称的收入。四是细化科技人才考核评价方法。对应用研究,应由利益相关第三方按目标完成情况、突破性和带动性进行评价;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由市场和用户依据其对产业发展的实质贡献着重评价。五是政府搭建全国(区域性)研发交流平台,将全国(地区)的技术研发人才组织起来,共同致力于研发创新。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产学研联合

企业技术创新应是以企业为主体,融合国际、国内多方面力量,集众家所长,为企业所用。研究开发机构通过与企业合作,可以得到企业更多的资金投入,并为研究成果的进一步应用奠定基础;企业与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合作,能够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更多的技术源、信息源和创新人才。政府应积极予以引导,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鼓励不同规模、不同领域的企业之间合作创新,以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共建研究开发基地或共同创办新企业等方式,加快企业与科技资源的有机结合,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谋求“双赢”或“多赢”效果。一是加快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共建研发机构和产业化联合体,充分发挥和利用产学研结合的整体优势,集中力量对产业结构调整急需的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联合攻关,实现技术的突破和超越。二是在继续支持一批重点产学研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同时,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鼓励产学研各方在共同开发关键平台技术、联合研究制定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互相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三是政府要大力推进应用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改造。根据科研机构的人员、设备、资产等情况进行分类改革,对中小型的技术开发类院所,鼓励重新建制进入企业,创办技术型企业或转变成为技术中介机构,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对一些科研院所的人员、设备与企业进行部分合并。对大多数重点院所,可向行业性的技术中心或区域性的技术中心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