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
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注意到,许多物品的有用性,不是来自它对所有者的直接满足。而是由于它们通过交换【43】可以支配其他的物品。瓦尔拉斯很少利用这个区分,虽然他有一次对此有过明确地表述。他说:“一旦所有能被占有的物品……已被占有,他们便处于一定的关系中,这种关系来自下述事实:任何稀缺物品,除了它自身特有的效用以外,还有一种特殊性质,即它依据一定的比例可以同任何其他物品相交换。”然而在其余的分析中,瓦尔拉斯只用他所谓的“特有效用”即直接来自物品本身的效用,尽管他没有再提及这个名词。
杰文斯指出,人们评价物品,不仅因其能满足消费需求,而且因其能交换其他所需之物品。杰文斯称来自后者的效用为“获得的效用”。他想进一步运用这个概念,但没有成功。他说:“我们以(一种商品)增量的需求强度”衡量它的价值,“但是,一种商品交换另一种商品的能力极大地扩展了这种效用的范围。我们不再限于从商品的直接所有者需求的角度来考察商品的效用程度;这是因为它也许对其他人有更高的效用,并且可以转移到直接所有者手中,以交换对买者有较高效用的商品。交换的一般结果是,一切商品,就其最后被消费的部分来说,将处于相同的效用水平。”
门格尔用“直接地”和“间接地”两个副词来形容个人获得满足的活动方式,即是通过消费商品本身,还是通过交换。门格尔把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前者是指通过直接使用得到的,后者则是间接得到的”。他指出,有些物品可能只有使用价值或者只有交换价值,但通常是两者皆有,在此情况下,其中较大的一个决定满足的意义,从而决定物品的经济价值。
三位作者这种暗含的说法,即交换价值是决定【44】交换价值的一个要素,显然是根本错误的。他们都没有准备把这一观点以任何严格的形式揉进自己的论证中,可以推想,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在杰文斯和瓦尔拉斯的图解中,它确实也没有起作用。如果利用间接效用,则应在每条效用曲线上打一个价值的结,在这个结上,从某物品获得的货币的效用,要大于该物品本身增加的数量。在收入的边际效用不变的条件下,某特定物品对个人的边际效用曲线将会下降,只有自由物品的边际效用曲线会到达表示数量的轴线(假定该效用曲线包括了通过交换该物品所得到的满足)。此外,该物品交换价值的每一变动都将改变曲线上这个结的位置。显然,这个结的曲线无助于决定交换价值,因为它本身取决于交换价值。
有一个事实同这种间接效用观点有关,即交换者在交换中可以象征性地提供或者不提供物品。也就是说,生产者出售他们的全部产品,但用户却象征性地不出售任何物品。三位作者注意到了这种情况,指出这不同于他们用以说明交换的一般模式或例证,并试图解释这种差别。门格尔只注意到下述情况:某些人提供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物品进行交换,而别人一点也不提供。他之所以会提出这种不准确的说法,部分是因为他没有像杰文斯和瓦尔拉斯那样,用数学模式说明经济过程,所以他就不能像他们那样明确地领会到,依据他的逻辑,提供一切或什么也不提供的结果。然而,即使在门格尔的算术模式中,也应对交换者提供一切物品或什么也不提供的情况予以解释。瓦尔拉斯和杰文斯对此则有更明确地解释,有必要稍加评论。杰文斯是把它作为交换方程式的“缺陷”来谈的。瓦尔拉斯也认识到,一种物品对于不使用它的人来说没有稀少性,所以,他的方程式体系在杰文斯的意义上就失效了。为此,他提出“假设的稀少性”的说法,用以表明“将要满足或可能被满足的最后需求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