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学署、学官、学田
一、学署
清雍正九年(1731)榆林设府,榆林府绅士捐资在府城新明楼西边修建督学行署,为榆林地区一级最早的教育领导机构。乾隆三十八年(1773)榆林知府舒其绅会同榆林知县黄照、神木知县方万年、府谷知县郑居中、佳州知州郑仔、怀远知县胡绍祖等重修督学行署,并立碑纪念。在此之前,明成化十二年(1476)榆林卫儒学学宫建成时,就在府城城隍庙西边建起教授廨和训导廨。
绥德、米脂、吴堡三县在元代均有教谕署,明代绥德州改设学正训导署(又称儒学衙门),一直延续到清末。米脂县于明弘治九年(1496)由提学副使杨一清在明伦堂后设训导署。清涧儒学署,在县治东南一百步远的地方,明洪武六年(1373)知县邹宗彝修建。清康熙年间,知县江文重修,训导宅在明伦堂后。
府谷教谕廨、训导廨都在县治东,明洪武十年(1377)知县齐翔修建。明天顺年间,知县秦纮,成化年间知县贺昭、田璋,嘉靖年间知县刘联芳,万历年间知县徐恒续修。清乾隆年间知县刘度、昭麟书,武庠生邓志敏相继增修。道光年间裁去教谕廨,保留训导廨。
神木训导廨在县治东山,明洪武十四年(1381)知县任奉先建。明正统八年(1443)县治迁到川口(今神木县城址)知县彭佐在儒学学宫内建训导署。清顺治八年(1651)东路道彭有义、知县程启朱,康熙六年(1667)东路道冯翊时、康熙五十四年(1715)东路道罗景,相继捐资重修。
葭州学正廨在州治南,旧址在故城山的南面。明成化年间,副使周鼎指示知州刘毓改建在故城山的北面。弘治年间知州沈理、万历年间知州王汝为重修。顺治九年(1652)知州戴可进、顺治十六年(1659)知州武宏祖、康熙三十九年(1700)知州贺勋增修。学正住宅在明伦堂北,清乾隆年间知州祖德宏、许联奎重修。
怀远(今横山)县训导廨建于清乾隆八年(1744),地址在县治东。
清雍正九年定边、靖边分别设县,同时设立了训导署。
二、学官
学官为中国封建社会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办学校的教师。明、清两代在府学设教授一名,训导若干;州学设学正一名,训导若干;在县学设教谕一人,训导人数有多有少。据统计,明清两代,绥德州共有学正69人,训导59人;府谷县有教谕43人,训导18人。其他各县学官只散见于旧志书。明洪熙元年(1425)陈致中曾任清涧县教谕,明景泰年间,杨威曾任府谷县教谕;清同治初贡生高照旭(米脂人),也曾任府谷县教谕榆林府教授。明隆庆六年(1572)於时曾任神木县教谕;明万历年间阎亮曾任神木县教谕;清初赵巨曾任神木县训导,罗文景曾任神木县教谕;清乾隆五十九年(1744)俞登瀛曾任神木县教谕;清道光二十年(1840)薛兰皋曾任神木县教谕。清乾隆十四年(1749)张元臣曾任横山县训导;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张希礼曾任吴堡县教谕;道光二十二年(1842)郑士楷曾任吴堡县教谕;清同治年间举人高照旭曾任榆林府学教授;吴堡人李灼也任过榆林府学教授。
当时的学官,人称“冷官”,除管理府、州、县的学务外,还要给官学的生员上训导课,每月二次。训导的内容多是儒家学说的信条。清顺治九年(1652)皇帝曾下诏书,规定了各地儒学学宫明伦堂所立卧碑的碑文,给附学生员制定了八条应遵守的规范,相当于今天的学生守则。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吴堡知县陈元杰在学宫明伦堂右立“晓示生员卧碑”一块,用的就是顺治皇帝准刊碑文,全文如下:
朝廷建立学校,选取生员,免其丁粮,厚以廪膳,设学院、学道、学官以教之,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诸生皆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所有教修开列于后:
生员之家,父母贤智者,子当受教,父母愚鲁或有非为者,子既读书明理,当再三恳告,使父母不陷于危亡。
生员当立志学为忠臣清官,书史所载忠清事迹,务须互相讲究,凡利国爱民之事,更宜留心。
生员居心忠厚正直,读书方有实用,出仕必做良吏;若心术邪刻,读书必无所就,为官必取祸患;行害人之事者,往往自杀其身,常宜思省。
生员不可干求官长,交往势要,希图进身,如果心善德全,上天知之,必加于福。
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衙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只许家人代告,不许他人词讼;他人也不许牵连生员作证。为学当尊重先生,若讲说皆须诚心听受,如有未明,从容再问,勿行辩难;为师亦当尽心教训,勿致怠惰。
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以违制论,黜革治罪。
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三、学田
废科举之前,各地官办学校的学官都领朝廷的俸禄(据道光八年(1828)《清涧县志》记载“支训导俸薪银四十两”);在官学中就读的廪膳生员也由府库给以补贴;至于教育设施,官府只在修建时拨给一定数量的银两,这些就是国家支出的教育经费。官学聘用教师,修缮校舍,以及会课、会考及其他经费,多由地方官绅捐资,或由民众集资来解决。学田(又称官地),就是当时官府用来解决教育经费的主要形式,即由官府拨款(比如草价款、盐税款等)或由官绅捐资购置田地,以地租收入作为教育经费。类似的还有学店,即用店铺的收入作为教育经费。还有地方集资银两贷给商号,用利息来补充教育经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明万历元年(1573),延绥巡抚及榆林道等地方官员为靖边所儒学置学田、学店,解决经费。清光绪元年(1875),靖边知县孔广晋领府库银1000两,用400两重修新城书院,600两拨给合泰油房生息,解决学院经费。
万历三十六年(1608)6月,延绥巡抚涂宗浚用原任大同总兵姜显祚资助的草价银子500两,除100两用于修建凌霄塔外,其余400两在教场(武学演示厅,在原飞机场)以西购置学田48亩多,在南门外驼房官地建学店44间,将每年所得租金存入卫库,用作榆林卫学经费。他在《榆林学田记》中说:“凡士之有志于学,而会讲、会文之费,量数给焉。”
乾隆四十九年(1784),绥德知州吴忠诰用绅士捐银置学田800余垧,用地租作为书院、义学师生的津贴费用。同治初,知州成定康、胡元照分别捐银500两,钱50贯;绅士马次韩倡议民众捐钱600缗(1缗为1000文),知州俞兆圭等捐2581缗;米脂绅士高维岳捐银500两,分别存入绥德文兴当、吴堡兴隆当,用利息作为出贡应试生员的宾兴(地方官设宴招待兴举之士)、公车(入京应试者享受的旅途补助金)费用。
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府谷知县徐恒,曾“以鱼价为延师之资”;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府谷知县张克明为荣河书院捐置膏火;三十四年(1769),知县郑居中又劝士民为书院捐置膏火。到了嘉庆二十四年(1819),知县何绍衣再次劝捐,得钱72200余文,连同旧捐本银700两,每年共收息钱285900文,用作书院修补及膏火费用。
清康熙年间,米脂县18家绅士因应试卷子价高,曾联名上书,请求减价,但终未获准。直到雍正元年(1723),经陕西巡抚题奏,才有结果:“每试卷一本准给纹银三分。”清道光五年(1825)王知县又“捐置卷资,发商生息”。
清乾隆十一年(1746),安边堡(今属定边县)义学,以大兴号租赁的九间铺房的租钱作为日常费用。
清乾隆十二年(1747),怀远知县苏其照“复捐俸金置田四百余亩,为书院公费之资,且出脩金延师掌教,李子(李希天)、雷子(雷兆祥)又欣然助之”。
清涧“书院学田在县东五十里陈家沟,地五十二寻半;县东七十里枣嘴河地十六寻,县西十里阳湾地四寻,县南四十五里贺家湾地四十寻,县西北九十里箍连山地九寻,县西十里刘家川地一寻,县东九十里无义地三寻”(道光八年《清涧县志》)。
清道光九年(1829),吴堡知县刘涵纲劝捐2090贯,用90贯整修兴文书院,2000贯“发商生息”作书院经费。贡生薛瑾给书院捐学田地16寻,监生张仲魁给书院捐学田地9寻,每年收租钱330余贯(《陕西通志》)。
清道光二十一年(1841),榆林城内有府学田45亩;神木有学田3垧,年租9斗;佳县有学田403亩(《榆林府志》)。这一年神木知县王致云及邑绅薛广文等“倡廉捐俸”,解决了兴文书院的经费,并为此写下了《捐置兴文书院修脯膏火记》。
佳县“学田,在州南螅蜊峪,计地四百零三亩,岁纳租银八两,充贫士费”。(民国二十二年《佳县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