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及相關概念
元豐(1078—1085)年間,宋神宗推動官制改革,重建實有職掌的職事官系統,另造寄禄官階,同時對各種職名也加以整頓。表面看來,元豐改制“使臺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64],似乎在向唐前期的制度回歸;實際上,官制改革將此前逐漸形成的官、職、差遣三套職銜系統加以整理改造,正式固定下來,仍屬於北宋前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元豐以後侍從官的涵括範圍與北宋前期大體一脈相承,其概念範疇也因此頗多糾纏。以下簡要辨析北宋後期以至南宋侍從官的涵括範圍及相關概念問題。
(一)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
元豐以後,“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等概稱極少使用,而“侍從官”的出現頻率大大提高,經常與“庶官”對舉,用作本文討論的清望文臣群體的最主要概稱。但元豐改制後“侍從官”概念涵括的官員範圍,基本上仍然是帶有“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相關頭銜的官員,主要包括中書、門下兩省諫議以上和帶待制以上職名者。
不過,因爲官制改革的緣故,這一範圍内的職銜有因有革,性質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比如:(1)原兩省諫議以上、尚書省丞郎以上本官階調整爲實有職掌的職事官;(2)職名系統有所整頓,一些職名取消,“翰林學士”“知制誥”的職名屬性消失;(3)“三司使”差遣廢除,職事併歸三省六部,使相頭銜改爲“開府儀同三司”,用作寄禄官階等等。
這樣一來,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大體可以概括爲職事官兩省諫議以上和職名待制以上的官員——就品級高低而言,尚書省丞郎以上和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等可以涵括在職事官兩省諫議以上的範疇之内。元祐二年,六部侍郎資歷不足者職銜帶“權”字[65],雜壓在諫議大夫之下,但官品與之相同,於是職事官諫議以上又可擴展爲權侍郎以上。洪邁《容齋三筆》卷一二《侍從兩制》提到“今盡以在京職事官自尚書至權侍郎及學士待制均爲‘侍從’”[66],反映的就是北宋後期至南宋的制度。
此外,元豐改制後的文獻中又可看到寄禄官“金紫至太中爲侍從官”[67]“太中大夫以上爲侍從官”之類説法[68]。這種説法的實際含義是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是侍從官專用的遷轉官階,所謂“自太中以上,惟宰執、侍從得遷”[69]“若太中大夫,非侍從官不得轉行”的意思[70],而不是説侍從官就是帶太中大夫以上寄禄官階者。從文獻記載來看,元豐改制以後許多被看作侍從官的臣僚,其寄禄官都要低於太中大夫,甚至一些執政也不過中大夫而已。所以,寄禄官在太中大夫以上的臣僚,無疑已躋身侍從之列,但並不是所有侍從官的寄禄官都已達到如此高階。
同樣,職事官諫議或權侍郎以上和職名待制以上,作爲侍從官標誌,這兩套職銜系統的地位也不一樣,躋身侍從的關津在於前者。臣僚若非曾任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都極難得到待制以上職名[71]。因此,想要進入侍從官行列,首先必須在中央擔任到特定的職事官。
而充任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的臣僚卸任之際,由於有升遷、調職、降黜以及滿任與否等多種情形,也不一定就能獲得待制以上職名,這實際意味著退出侍從官行列。元祐元年,劉摯總結元豐官制説:“待制、學士職,給諫以上補外則除之。亦繫一時恩旨,非有必得之理。”[72]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九《前從官許服紅帶》“故事,從官不帶待制已上職名而罷者,止服黑帶佩魚……〔淳熙〕十年十月,始有旨: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許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自是遂爲定制”云云[73],就是在討論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卸任,卻不帶待制以上職名,相關待遇的安排問題。
這樣,制度運作中就有可能會出現某些官員寄禄官已至太中大夫以上,卻並没有充任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也不帶待制以上職名的情况。因此,元豐改制後文獻中概括侍從官群體,有時會兼顧職事官、職名、寄禄官三套系統。祝穆《古今事文類聚·續集》卷一一“狨毛爲坐”條引《紹興令》:“諸狨毛坐,職事官諫議大夫、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或經恩賜者許乘。”[74]《慶元條法事類》也沿用該規定,不同之處是“職事官諫議大夫”以上改作“職事官權六曹侍郎”以上[75],這是由於兩宋之交權侍郎職位一度廢而復置的緣故[76]。乘用狨座,是北宋前期以來優待侍從官的一項特權,所謂“故事,兩制以上方乘狨座,餘不預也”[77]。《紹興令》等沿襲這一傳統規定,條文縷舉“職事官諫議大夫”或“職事官權六曹侍郎”以上、“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其實就是致力於對當時的侍從官範圍進行明確界定。或者也可以説,這種三套職銜系統兼顧的界定方式,才是對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範圍的完整概括。
(二)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相關概念辨析
元豐改制後,關於侍從官的概稱不再像北宋前期那樣繁複。“侍從官”基本就是宋廷倚重的這批清望文臣最爲常見的概稱方式。不過,圍繞這一範疇仍然有許多容易帶來誤解的問題,以下稍作辨析。
1. 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爲“侍從官”
元豐改制後形成一項正式的制度規定,將待制以上職名定義爲“侍從官”,而將其餘職名合稱爲“貼職”[78]。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一五《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記載:“《元祐令》:觀文殿大學士至寶文閣待制爲侍從官。”[79]該規定此後一直延續,影響久遠。例如,徽宗朝以“觀文殿大學士至徽猷閣待制爲侍從官”[80],孝宗時淳熙(1174—1189)重定官稱又以“觀文殿大學士至敷文閣待制爲侍從官”[81],寧宗朝《慶元條法事類》作“觀文殿大學士至華文閣待制爲侍從官”[82],隨著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職銜的增設而不斷延展重申。這個所謂的“侍從官”要比本文討論的“侍從官”群體範圍狹窄一些。這兩種“侍從官”概念在北宋後期以至南宋的政治生活中一直並存著。
2. 仍以“兩制”泛稱侍從官
元豐改制後,仍沿襲北宋前期習慣,以“兩制”泛稱侍從官。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九九,元符元年(1098)六月己丑條記載:
是日,三省、樞密院……又呈高陽帥闕,上曰:“誰可?”(章)惇曰:“盛陶或張商英。”上曰:“高陽須兩制。”(曾)布曰:“若差,即須與待制。”[83]
其中提到的“兩制”,顯然不是指内外制詞臣,甚至也不是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在内的廣義,而應該理解爲相當於“兩制以上”的概念,指代侍從官而言。這種用法一直延續到南宋。程大昌《雍録》卷八《職官·侍從一》提到“今時侍從又名兩制”[84],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八也説“今言侍從官也,俗又謂之兩制”[85]。
類似提法引起一些臣僚的不滿,如周必大在《淳熙玉堂雜紀》中辨析説:
北門掌内制,西掖掌外制,是謂兩制。又著令,自觀文殿大學士至敷文閣待制爲侍從官。朝廷或詔近臣舉賢、議事,多云“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尚書省侍郎以上”,而别言“御史中丞、學士、待制”乃爲詳備。近世相承,通稱侍從固已疑混,若泛言兩制則非矣。[86]
這一段話集中體現了當時“兩制”“侍從”的多重涵義和概念混用問題。元豐改制後,宋廷倚重“舉賢、議事”的“近臣”——本文所討論的侍從官,主要包括“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尚書省侍郎以上”和“御史中丞、學士、待制”。然而,這部分臣僚卻没有正式、專用的概稱方式,只能約定俗成、沿襲慣例泛泛稱爲“兩制”或“侍從”。由此,朝廷下詔通常不得不羅列相關人員,時或有所漏略,而泛稱“兩制”或“侍從”還容易和指代内外制詞臣的“兩制”概念、指代待制以上職名的“侍從官”概念混淆。
3.“小兩省”與“侍從官”
“小兩省”職銜——左右史(起居郎、起居舍人)、左右司諫(補闕)、左右正言(拾遺),既不屬於北宋前期的“兩制以上”,也不在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之内。“小兩省”官員不屬於宋廷最爲倚重的清望文臣群體,即本文所謂的“侍從官”。這一點毫無疑問。
然而,“侍從”一詞本來是親近君主、隨侍扈從之義。從這一本義出發,宋代文獻中有時也可以看到將“小兩省”稱作“侍從”官員的例子。如太宗時,右補闕、知睦州田錫上疏論及“今遺、補是侍從之臣,而不得在左右”云云[87];真宗時,起居舍人、知制誥李宗諤聲稱“中書、門下兩省,自正言以上,皆天子侍從之官,立朝叙班,不與外司爲比”,朝議也予以認同[88]。以上例證集中於北宋初期,相關提法主要是沿用前代典故而來[89]。隨著本文討論的“侍從官”群體及相關制度形成,這類表述漸趨湮滅。
元豐改制後,由於工作性質特殊,圍繞左右史,類似提法又能看到一些。比如,元豐期間宋廷改革朝會制度,確立起所謂“日參、六參、望參、朔參”之制[90]。其中,“門下省起居郎以上,中書省起居舍人以上,尚書省侍郎已上,御史中丞已上,爲日參官”[91],日參官又稱常參官。對此,葉夢得《石林燕語》表述爲“元豐官制行,始詔侍從官而上,日朝垂拱,謂之‘常參官’”[92]。此外,宋廷下詔“侍從、臺諫”或“侍從、臺諫、禮官”議事,左右史雖非臺諫、禮官,有時也得以廁身其中[93]。
但是,上述事實並不意味著左右史已能與大兩省官員、“尚書省侍郎已上,御史中丞已上”並列,屬於同一等次。元祐年間,蘇轍上疏提到“如左右司、吏户禮郎官、左右史、臺諫官,皆用人之津梁,侍從近臣之所從出”[94],中書舍人韓川指出“左右史職清地峻,次補侍從”[95]。可見,左右史與本文討論的“侍從官”之間仍有一條非常明確的界線。南宋趙鼎説得很中肯,“起居郎雖日侍清光,終非兩制”[96]。左右史雖然能夠每日面見皇帝,隨侍在側,但身份、地位畢竟不及侍從官。總之,元豐改制後左右史所謂的“侍從”,只能理解爲對於其工作性質的描述。
在此基礎上,可以對《朝野類要》《宋代官制辭典》關於“侍從官”的解説稍加評析。這兩種界定反映的主要是元豐改制以後的制度。《朝野類要》羅列的“侍從官”並不全面,漏略了御史中丞、諫議大夫等重要職位。而“中書舍人、左右史以次謂之小侍從”,將中書舍人與左右史並列,恐怕也有問題。“小侍從”該如何理解,還需再作探究。元豐改制後,諫議大夫、權六部侍郎、待制、太中大夫均爲從四品。《宋代官制辭典》將侍從官概括爲“四品以上清要官”[97],大體不錯,但稍嫌簡略。一則,宋代的“侍從官”側重指文臣;再者,從四品以上職銜中,太子賓客和卿監職位等都不屬於侍從官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