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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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救助立法的国家与社会责任并重理念

社会救助通过对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是社会成员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救助立法通过对不同主体的权利或义务的不同配置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的保障。各主体的社会救助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合理的配置并保障责任的合理实现,都成为社会救助立法价值实现和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此,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有着不同的责任配置模式。社会救助责任模式的发展过程本质上是多元利益主体权益互动与平衡的过程,更是人权不断发展并被尊重的过程。

自1601年英国颁布世界首部《济贫法》开始,社会救助责任经历了家庭(个体)救济、国家救济以及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多元救济等不同的责任配置模式。基于个体间的互帮互助或成员间的特定关系,家庭(个体)救济一直在社会救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建构,国家取代家庭成为绝对的社会救助主体。但“从摇篮到坟墓”社会福利制度对国家责任的过分依赖和对效率的忽视导致了欧洲国家福利危机,各国先后改革。

现阶段,国家与社会责任并重理念成为各国社会救助中普遍遵循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