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三国竹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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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丘形成问题发微

如上所述,丘是自然形成的一种地块,那么其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它主要和秦汉以来的土地关系、人口变动等因素有着密切关系。

首先从土地制度角度看。秦和汉初在先秦时期业已瓦解的村社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了授田制度。反映汉初情况的张家山汉简具体描述出政府授田制度的操作过程。王彦辉先生指出这一制度有三个特征:即等级性法规,商品性特征,军功受益原则。[21]但是,这种制度是受到一定前提约束的,一是土地和人口的比例一定,人口没有过度增殖;二是军功爵制稳定而有公信力;三是基层社会的人口流动性差。而这几点恰恰都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西汉前期并没有准确的户口统计资料,但有学者推断,汉初人口约1300多万,而到了文、景之际达到2500万;景、武之际达到3000万;在武帝前期可能出现3400万的人口高峰。[22]军功爵制随着入粟拜爵等制度的实施,逐渐走向轻滥,而汉代天灾人祸频仍,造成了人口被动流动。根据罗彤华先生的统计,仅西汉一朝,史书就有50余次关于流民的记载。[23]这也说明汉初所实行的授田制度的基础十分脆弱,也注定了这一制度只能是短暂的存在。研究授田制的学者将这一制度的瓦解定在文帝时期,如杨振红先生说:“文帝时,随着对民田名有限制的废止,授田存在的基础也随之消失。”[24]

授田制瓦解后,汉代土地制度的走向,通常认为是发生豪族兼并、役使贫民,土地逐渐走向集中,从文献的描述看,这无疑是当时社会普遍发生的现象。但是支撑这些观点的文献通常以政论性文字居多,如武帝时董仲舒借古喻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这些政论文字虽然可以反映当时的社会现实,但也有为加强说理而有所增饰的成分在内。同时,这些文字对当时的基层土地的实际情况也并没有给予定量说明。因而我们今天仍然无法知晓文帝以后基层社会土地流转的具体状况。

但是仲长统有一段话反映了东汉时期土地变化的现实:

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堪农事,乃听受之。[25]

这段话是说当时土地权属已经紊乱,即“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因而提出重新整顿土地的政见。这种紊乱,是受着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人口的迁移。具体到吴简所在的荆州地区,更是如此。黄今言先生依据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中的相关数据,认为“(汉代)江南中部的零陵、桂阳、长沙、豫章四郡人口增长最快”。[26]这种人口的增加主要以移民为主,并非人口的自然增殖,并且这在西汉时代就已经开始发生,罗彤华先生说:“在西汉的多次徙民中,三辅主要接纳豪杰名家,北边因防务关系常为一般贫民之徙所,江淮以南则除了流放罪人或迁移蛮族外,就只有为纾解关东困急才徙来流民。”[27]人口的逐渐迁入使得本地居民数量和结构发生了种种变化,这必然会导致居住空间和土地占有关系发生相应的改变。

从战国时期开始,传统的村社组织瓦解后,作为国家最基层的行政统治机构乡里组织取得支配地位,但是,邢义田先生指出:“要理解秦汉社会的基本形态,家与族的问题是不宜和作为地方基本组织的里制分开的,里制渊源甚早,大行于春秋战国之世。随着封建秩序的崩溃,争衡的君王权卿,先后以闾里什伍之制将庶民百姓严密地组织起来,作为自己的后盾,这种闾里组织并不是将原来聚族而居的农户打散,再纳入一个新的结构,大部分的情形很可能是在原有的聚落之上加以新的编组。”[28]不过,这种情况可能在吴简所处的时代因为上述移民等因素,已经开始变化,黎明钊先生根据《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各丘姓氏所作出的统计,认为“汉末三国时期丘里的聚居形态无疑是由多个族姓来组成一个丘里的”。[29]这样就导致已有的乡里已经不能完全承担起对社会资源赋敛职能。而且在东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金秉骏先生根据《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的内容认为:东汉的国家权力由于当时乡里的全面动摇,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工作,修正了西汉以来通过里社进行控制的支配体系,承认了里父老僤这种新形式的自发的乡村组织。这显示了东汉的统治体系虽然继承了秦和西汉以来控制里共同体的理念,却不得不正视乡里全面动摇的现实而进行了调整,以图谋新的统治秩序。[30]

具体到吴简所显示的汉末荆州地区情况可能更糟糕,甚至可能还存在很多脱籍者。《三国志》卷三十五《蜀书·诸葛亮传》转引《魏略》有刘备统治荆州时期曾经有令民户注籍的记载:

亮曰:“今荆州非少人也,而著籍者寡,平居发调,则人心不悦。可语镇南,令国中凡有游户,皆使自实,因录以益众可也。”备从其计,故众遂强。

所以,此时孙吴的地方政权就转变了赋敛方式,其务实的做法就是根据目前实际的土地占有情况来确定以土地为核心税种的征缴,这也就认可和强化了以丘为单位的赋税征收模式。

秦汉时期的各色税种,高敏先生曾做过详细的梳理,认为主要有这样几种:包括田租和田亩附加税的土地税;包括算赋和口钱的人口;更赋;按田亩征收的刍槁税;假税;算缗;占租;市租;訾算;马口钱;杂税。[31]王毓铨先生曾将汉代的赋役项目做了分析后认为,以人身为本的征敛比以土地为本的征敛重,而且重得多。[32]因而汉代国家重视人口甚于重视土地。

但到了孙吴时期,出于征战的需要,对社会资源的赋敛更为迫切。一方面强化对人口的控制,比如对手工业者编制有专门的师佐籍,将吏的身份卑微化,同时还控制了一批特殊的社会人口。另一方面,对以土地为基础的赋敛方式也给予了同样的重视。表现在,一是加强以土地为基础的税种的征收,如租米、限米、调布等;二是将一些特殊的人口编制成国家依附民,如吏帅客,陈爽先生即认为是“国家控制的屯田民”。[33]这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记载的汉初政府分配国有土地的原则,“有(又)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利用手中所掌控的土地按军功等级名田宅制度,明显不同,应该是对西汉后期开始出现并逐渐扩大的豪族役使依附民的模拟。

在这种背景下,孙吴地方政府对既存的土地占有情况,即“丘”予以承认,并且将汉代乡“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34]的职能,即土地管理和人口管理所衍生出来的赋役征发职能,以前完全由里来执行,现在则分解到丘和里中来实现,因而丘的地位就更显突出。

综上,我们认为,吴简中出现的“丘”是秦汉以来土地占有关系长期演化的结果,孙吴临湘地区的地方政权为适应这一变化的现状,所实行的新的赋税征缴方式,并由此带来了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发生的具体时间,这种体制是否推行于孙吴全境,我们还不十分明了。不过,联系六朝时的“村”这一组织,却能更为清楚地看出“丘”在中国早期基层组织演进中的位置。日本学者宫川尚志在谈到六朝时期村和里的关系时说:“当表述本籍时,与汉代一样,举乡亭里的名称,当表述居住地时,则常用村名。”[35]由这一结论出发,将其和吴简相对比,可以看出,“丘”是这类“村”早期的一种存在形态,是汉代以来基层社会组织发生变化的反映。


[1]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三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2006,第14页。

[2]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里与丘》,载《走马楼吴简初探》,台湾文津出版社,2004,第75页。

[3] 宋超:《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载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第77~85页;宋超:《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再探讨》,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139~154页。

[4]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三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2006,第18页。

[5] 王爱清:《秦汉乡里控制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第34页。

[6] 高敏:《从嘉禾年间〈吏民田家莂〉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中州学刊》2000年第5期。

[7] 吴海燕:《“丘”非“乡”而为“里”辨》,《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

[8] 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里与丘》,载《走马楼吴简初探》,台湾文津出版社,2004,第73页。

[9] 宋超:《走马楼吴简中的“丘”与“里”再探讨》,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154页。

[10] 王爱清:《秦汉乡里控制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第26页。

[11] 郭浩:《从汉“里”谈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里”和“丘”》,《史学月刊》2008年第6期。

[12] 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这一点,因为,吴简中记录里中领有吏民通常不出现乡官里吏的职衔:如“右石门里领吏十一口食卌五人(叁·6073)”。

[1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第204页。

[14]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释文第107页。

[15]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里”“丘”关系再研究》,载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二十三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编辑出版,2006,第21页。

[16] 参看本书第一篇第一章。

[17]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第94页。

[18] 凌文超:《嘉禾吏民田家莂编联初探》,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232页。

[19] 详见本书第三篇第二章。

[20] 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第105页。

[21] 王彦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汉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2010,第38~44页。

[22] 尚新丽:《西汉人口问题研究》,线装书局,2008,第30、35页。

[23] 罗彤华:《汉代的流民问题》,台湾学生书局,1989,第275~284页。

[24] 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第154页。

[25] 《后汉书》卷四十九《仲长统传》,中华书局,1965,第1656页

[26] 黄今言:《秦汉江南经济述略》,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第28页。

[27] 罗彤华:《汉代的流民问题》,台湾学生书局,1989,第42页。

[28] 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载《秦汉史论稿》,东大图书公司,1987,第232页。

[29] 黎明钊:《聚族里居:读三国吴简〈吏民田家莂〉》,载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第96页。

[30] 金秉骏:《汉代乡里统治之变迁》,《中华文化论坛》2004年第1期。

[31] 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载《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第58~121页。

[32] 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载《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第44页。

[33] 陈爽:《走马楼吴简所见“吏帅客”试解》,载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第61页。

[34] 《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第3624页。

[35] 不过,宫川尚志根据传世文献,还是将六朝的村看成是新的聚居区:“汉沿革下来的里几经变乱,或户口逃散,徒具空名。村是对新人口聚集区的称呼,但并非普及到全国。一向比较安定的地方只有里,尤其是城市中里保留下来的多,只有避难者所居住的区域才附上村名。”从我们上面的分析看,丘已经成为政权的触角所及,成为征收赋税的单位,而不单纯是一种聚落形态。参看宫川尚志《六朝时代的村》,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中华书局,1992,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