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少数学者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
以上我们分析了某些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批判。然而,也有些学者——相较于罗尔斯的批判者而言这部分人的人数较少——并不像某些世界主义者那样批判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而是采取一种同情的态度来理解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为之辩解,并认为某些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诘难恰恰是建立在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之误解的基础之上的,正如戴维·里德(David A.Reidy)所言,“罗尔斯的《万民法》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检视。……罗尔斯的观点一旦得到了完全和准确的呈现,它能够很好地回应其通常面临的批判”[38]。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辩护者往往认为贝兹和博格等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批评者夸大了罗尔斯所要解决的问题,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所涉及的问题并没有像其批评者所认为的那么宏大。譬如,弗里曼在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进行辩护时,一再强调罗尔斯的万民法只是试图回答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外交政策、应该怎样对待那些非自由的人民(如正派的等级制人民)这一问题:“万民法并不是一种致力于解决当代世界的所有问题的全球正义理论。它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部分,探讨组织良好的自由社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外交政策。”[39]里德认为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像其在早期著作《正义论》中一样,想当然地设想自由民主的人民的存在,这或多或少地使得他关注自由民主的人民采取什么样的外交政策、自由民主的人民应该怎样相处这些问题。[40]很多罗尔斯的辩护者在明晰了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根本目的之后,开始试图为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进行辩护。
首先,针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忽视了全球背景不正义、允许政府将一些不公正的状况(比如剥削、奴役、种族隔离、种族清洗)强加在人民身上这一批评意见,弗里曼回应道,这些批评意见的问题在于它们并没有意识到万民法是适用于理想状况的,是适用于组织良好社会的成员,自由的社会和正派的等级制社会等组织良好的社会是那些接受正义原则和合作原则的社会。同时,这些合作的条款与公共的善观念是相一致的,此公共的善观念既有益于社会的所有成员,又会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这些条件使得种族隔离、种族清洗和其他形式的歧视在组织良好的正派社会中不可能被践行。[41]对弗里曼来说,罗尔斯的万民法首先被适用于那种组织良好的关心人民的福祉、尊重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忽视了全球背景不正义这一批评意见是无的放矢。约瑟夫·希斯(Joseph Heath)也在这方面为罗尔斯的观点进行了辩护,他的辩护较有特色的地方在于他承认罗尔斯的《万民法》没有重视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然而,他并不认为这会给罗尔斯的理论带来困难,并区分了全球贫困和全球不平等。希斯认为从罗尔斯对援助义务的论述可以看出,罗尔斯没有认为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是有问题的,没有认为国家有义务去削弱它。国家需要承担的唯一义务是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一旦完成该义务后,不需要完成其他进一步的义务。组织良好的人民有干预法外国家的义务,以使其尊重人权。[42]在希斯那里,倘若我们考虑上述罗尔斯对援助义务和干预义务的论述就可以明确看出,罗尔斯认为所有国家有消除全球贫困的义务,但是并没有消除或者减缓全球不平等的义务。
希斯还为罗尔斯的一国贫困的原因主要在于该国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较为落后这一观点进行辩护。希斯认为洛克在写《政府论》时欧洲的经济还完全是农业经济,当时最紧迫的问题是怎样证明自然资源的不平等分配是正当的,贝兹和博格就采取了类似的分析方法,他们认为全球不平等是建立在世界上的自然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的基础之上的。这种分析方法的问题在于,今天的经济结构已经远远不同于17世纪的经济结构,洛克毕竟是在工业革命以前进行写作,自亚当·斯密以来,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在过去的20年中,国家的财富主要是由资本带来的结果,而不是由自然资源带来的结果。那些熟悉英国、荷兰、日本、冰岛和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地的经济发展史的人都明白这一点。也有很多人认为,工业革命之所以首先出现在英国而非其他地区,正是因为英国缺乏发展工业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它不得不想方设法改进工艺以及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博格等人所提议的对全球资源进行征税这一方案,将给贫困国家带来相反的效果,因为贫困国家的发展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并对其进行初加工,当人们对资源征税后,势必会提高产品的价格而难以出售。富裕国家的产品的附加值几乎是完全免税的,因为它们的产品主要依赖资本而不是依赖自然资源。对全球资源进行征税将减少对依赖自然资源的产品的需要,增加对依靠资本或者技术的物品的需要,这种转变有利于富裕国家而非有利于贫困国家。[43]可见,弗里曼和希斯等人并不同意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忽视了全球背景不正义等批判意见。
其次,针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错误地给予人民的利益以优先性这一批评意见,里德认为与个人一样,人民也是道德主体,然而,与个人不同的是,人民是自足的或独立的,或者至少是潜在地自足的或独立的,个人绝对不能这样。个人与人民之间的这种差异对理解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来说是非常关键的,个人仅仅在社会合作的框架内并仅仅通过社会合作,才能被视为道德主体。他们并不是生而就是道德主体,而是后天因素带来的结果,他们仅仅通过合作性的社会制度而成为道德主体,譬如,某种形式的家庭、不同的联合和团体、经济结构和政治团体。倘若没有这些形式的社会合作,那些拥有道德能力的个人将会不复存在。人民在很多方面不同于个人,撇开人民之间的任何合作而言,人民能够成为合作性的道德主体,并能够持续存在。也就是说,人民除非通过同其他人民的合作,否则达成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人民的道德地位并不依赖于同其他人民的合作。也许有人会提出今天有一种全球基本结构,在其中所有人都是相互依赖的这一观点。里德对此回应道,全球基本结构也许是确实存在的,然而,在过去人民之间的合作(尤其是经济合作)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人民就已经存在了。针对罗尔斯并没有关注个人的利益而过于关注人民的利益这一批评意见,里德认为为回应世界主义的这一批评,“在没有确切回答国际正义的原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前提下,不可能知道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是否太单薄或错误,以至于不能把握个人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罗尔斯并没有展开这种回应,我认为一旦展开罗尔斯的观点,就能明确现实,除非批评者能够回应罗尔斯的问题,否则并不能证明自己的立场”[44]。莱夫·韦纳(Leif Wenar)认为人们一旦理解了罗尔斯的合法性观念之后,就能够理解为什么罗尔斯的万民法主要侧重于“人民”,而不是像某些世界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侧重“个人”。罗尔斯的合法性理论界定了可接受的强制性政治权力的最低标准,合法性是一个比正义更宽泛的标准,制度也许是合法的,然而,它从整体上而言,并不一定是正义的,毫无疑问,世界上很多制度都是这样的。罗尔斯的合法性观念解释了在罗尔斯的国际原初状态中,人民有自己的代表,而不是个人有代表: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主要关注人民,并没有直接关注个人,这明显体现在罗尔斯对人权和人道主义干预的解释之中。当一个罗尔斯式的人民干涉其他人民的事务,以阻止侵害人权或者提供食物的援助时,干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其他社会的受压迫者和饥饿之人的福祉,而是为了使“法外国家”或“负担沉重的人民”达到合法性的水平,以至于能在万民社会中扮演自己的角色。[45]
再次,针对某些世界主义者的罗尔斯的人权清单过于薄弱这一批评意见,弗里曼认为虽然罗尔斯的人权清单确实像某些世界主义者强调的那样没有包括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言论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等自由的和民主的权利——所有这些自由均是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所要保护的自由,同时,罗尔斯在表面上并没有提供一种建立在人权基础之上的个人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的人权清单是单薄的。罗尔斯自己也曾承认其人权清单并不是明显自由的,所有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和正派的等级制人民都认为该人权清单是建立在他们的自由的和正派的完备性观念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该人权清单并不依赖于特定的宗教学说、道德学说或者哲学学说,甚至不依赖自由主义。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某些批评者很少讨论罗尔斯为其人权清单所提供的坚实基础,即社会合作,社会合作在本质上是自愿性的和自由的,在其中并不存在奴役状况。罗尔斯将其人权观奠定在这种合作观的基础上,他所提到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人权对社会合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是一种最低限度的合作条款。然而,人们需要注意的是:
投票权和竞选公职的权利对民主社会来说是关键的,对社会合作来说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其他的决策方法与社会合作是相容的。从历史上而言,大部分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并不拥有民主的权利,即使在能够拥有民主权利的社会中,这些权利也经常没有被运用。……将政治参与的民主权利视为同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罗尔斯所提到的其他人权一样重要,是不可行的和不合理的。同时,有些批评者所认为的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对社会合作同样是根本的,这也仍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某种程度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确实是一种人权,应该属于罗尔斯所说的“自由权”。[46]
可见,对弗里曼来说,有些权利之所以没有被列入人权清单,是因为这些权利对社会合作并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换言之,罗尔斯的人权清单并不像某些世界主义者通常认为的那样貌似单薄,并不是一种极简主义的人权清单。威尔弗雷德·海恩施(Wilfried Hinsch)和马库斯·斯梯潘尼斯(Markus Stepanians)对罗尔斯的人权清单的辩护比较有特色,他们首先引述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主要批评者贝兹的观点,即罗尔斯的人权清单之所以较为简单,其中的原因在于罗尔斯对人权在国际政治中的作用的理解较为狭窄。传统的观点给予人权一种较为宽泛的政治角色,比如人权不仅是政府和国际制度的行为标准,而且也是正在出现的全球公民社会中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行为标准。对罗尔斯来说,人权调控着国际干预的合法性:那些满足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的国家可以免受外部的干预,而那些没有满足该标准的国家则要受到相应的外部惩罚(比如经济制裁),甚至要受到军事干预。正是因为人权在万民法中的这种功能,罗尔斯的最低限度的人权清单是合理的。[47]在里德看来,虽然大部分读者认为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清单是最低限度的,但是罗尔斯在列举基本人权清单时,以“这些人权包括……”为开头,同时他对基本人权的列举并不打算详尽无遗。因此,罗尔斯的基本人权清单并不像其批评者认为的那样简略。即使如此,里德仍然认为罗尔斯并未将一些重要的自由民主权利列入基本人权清单,譬如,普选权、自由民主社会中的充分的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免受歧视、自由和普遍的公共教育、社会安全和其他福利等,这确实是一种重要的疏漏。[48]可见,虽然里德为罗尔斯的人权观进行了辩护,但是里德并不认为罗尔斯的人权观是完备无缺的,仍然认可某些世界主义者的批判意见。
然后,针对罗尔斯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过于“宽容”这一批评意见,希思回应道,依罗尔斯之见,正如人民有可能在良善生活的本质上存在合理的分歧时,仍然有可能分享同样的正义原则一样,人民有可能在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的可欲性方面存在合理的分歧,仍然有可能生活在由正义原则主导的国际框架内,这样才有可能达成“重叠共识”。很多批评者认为人们在代议制民主的优点方面,不应该存在合理的分歧,譬如,巴里认为所有的非自由国家都应该被视为法外国家。罗尔斯并不认为人们应该对所有的非自由国家进行自由主义式的干涉。虽然这种类型的干涉在提升传统的消极自由方面会有些许帮助,但是在施加一种维护民主的政治秩序所必需的政治文化方面并不是成功的。然而,对这种分歧的宽容,意味着在国际层面,我们既不能假定所有人将认同自由主义的所有构成要素,也不能假定所有人会接受政治自由主义的所有构成要素。[49]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辩护者(有可能是最主要的辩护者),弗里曼认为也许没有社会满足罗尔斯对正派的等级制社会的描述,罗尔斯在《万民法》中的主要目标是探讨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宽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的限度是什么,正派的等级制社会只是为完成此目标进行的一种理论建构。虽然罗尔斯主张自由人民应该宽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但是自由人民仍然有权利批评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罗尔斯的立场并不意味着政治自由主义认为正派的等级制人民是公正的,并免于批评。自由人民和联合体有权利公开批评非自由的或非民主的社会。但是,自由的公民所进行的批评不同于他们的政府的充满敌意的批评、谴责或其他形式的强制性干涉。根据万民法,由其政府所代表的自由人民有义务同正派的非自由社会合作,并且不试图伤害正派的非自由社会”[50]。对弗里曼来说,一些尊重人权的社会虽然是正派的,但是它们并不是理想的社会或者公正的社会,仍然应该受到自由人民的批判。
佩西·莱宁(Percy B.Lehning)同样强调合乎情理的自由人民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可以提出批评,这种“批评可以建立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上,不过,批评也可以建立在宗教的或非宗教的、自由主义的或非自由主义完备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反对意见本身就是自由人民的权利。但是,通过政府所表现的自由人民必须在人民国际社会中与非自由正派人民合作。正派非自由人民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以及自主必须得到尊重”[51]。凯瑟琳·奥达尔(Catherine Audard)认为万民法并不仅仅是以和平与稳定的名义,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的一种政治妥协,“罗尔斯拒绝了文化相对主义和世界主义,尽力从和平与稳定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创造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的角度出发,来界定国际正义观”[52]。对奥达尔来说,罗尔斯主要致力于确立一种和平与稳定的世界秩序,然而,这种世界秩序并不一定是正义的世界秩序,自由人民没有必要采取敌视的态度对待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宽容非自由但正派的人民也就成为一种非常正常的选择。
最后,弗里曼和希斯回应了罗尔斯因拒斥全球分配正义原则而遭受的诘难。弗里曼和希斯在这方面为罗尔斯进行的辩护,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出发的:一方面,罗尔斯的一些批评者认为在国际上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弗里曼和希斯都认为在全球层次上并不存在罗尔斯式的社会基本机构。在弗里曼看来,诸如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这样的批评者非常自信地认为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并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一定存在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然而,这回避了问题的实质,罗尔斯并不需要否认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一种全球基本结构,但显而易见的是,罗尔斯将认为这种基本结构不同于社会基本结构,罗尔斯并没有谈到全球基本结构,而是谈到万民社会的基本结构。万民社会并不是一个政治社会,并不拥有有效的、基本的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对弗里曼来说,在世界国家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全球基本结构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我们关注罗尔斯的国际原初状态的设计,那么在罗尔斯的国际原初状态中,资源再分配的问题并不会出现。在国际原初状态中,人民的代表是在确立自由人民的外交政策,其目的不是得到一种补偿原则或者世界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的批评者也必须考虑资源的再分配对独立性的干涉程度,谁对再分配资源承担责任?即使资源的再分配原则不会碰到大麻烦,穷人能够获得补偿,那么用于补偿的金钱来自何处呢?人们应对资源丰富的国家进行征税吗?正如罗尔斯的国内原初状态中的代表不会同意资源再分配的原则一样,国际原初状态中的代表也不会同意补偿资源贫乏的国家所遭受的损失,相反,他们会同意一种使得处境最差者的利益最大化的分配正义原则,这种选择也将是更加理性的。同时,罗尔斯的主张适用于组织良好的社会,其中并不存在政治腐败和剥削,人民的福祉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政治文化,其控制的自然资源对其福祉来说并不是一个关键的因素。[53]莱宁认为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存在全球政治权威以及“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强力实施法律制度的世界国家”[54]。罗尔斯的批评者经常依赖大量的不平等和全球贫困的事实,从而主张一种全球再分配原则。弗里曼曾对此回应道,世界上有大量的穷人存在,这确实是一个与正义相关的问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目前很多政府和经济关系中的大量非正义,然而,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它是一种通过援助义务就能够解决的非正义问题,譬如,人们通过阻止对人民的不公正的剥削,通过要求那些腐败的政府尊重人权和满足其成员的基本需要等,就可以化解这种非正义。[55]希斯认为很多主张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直接在全球层面上适用的学者,忽视了在全球层面上并不存在罗尔斯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有的批评者(比如贝兹)认为罗尔斯夸大了全球层面上的制度与国家层面上的制度之间的区别,认为所有基本结构的构成要素已经在全球层面上存在了。当然,贝兹非常恰当地注意到了国际层面上存在的一些重要合作,然而,其中的问题在于在不存在强制的情况下,这种合作是否是一种制度性的结构。[56]
另外,那些持全球分配正义观点的很多学者往往是运气均等主义者,然而罗尔斯不是运气均等主义者。弗里曼认为对罗尔斯在国际层面上并没有提出一种资源再分配原则和全球分配正义原则进行的批评,意味着世界主义立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运气均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理论或者正义应该矫正和平等化自然因素、社会机会和偶然性的影响这些观点。那些倡导罗尔斯式的世界主义立场的运气均等主义者经常诉诸罗尔斯的“没有人应得较好的自然禀赋”这一主张,认为根据同样的论说逻辑,在人民中间分配资源的过程中,机会应该被平等化或者至少应该被中立化。在弗里曼看来,罗尔斯在言说上述观点时,是在探讨人们在从事社会合作的过程中,那些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分配正义原则应该是怎样的。罗尔斯并不是说一个社会应该平等化运气所带来的后果或者中立化机会所带来的影响,而是说一个人生而具有的自然禀赋或者社会禀赋不应该被允许不正当地影响其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所处的位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应该决定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合适影响程度,然而,差别原则并不是一种运气均等主义原则或者矫正原则,它既不打算平等化由出生、社会地位和其他偶然因素对分配所产生的影响,又不打算补偿由其他不利状况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相反,它是一种分配源自自然差异和社会差异所带来的利益和负担的原则,差别原则以社会基本结构的存在为前提,并被运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之中。罗尔斯并不认为运气或者自然因素不应该决定或影响任何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相反,在社会合作的框架内,自然资产的分配应该被允许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直到能够最大化社会上处境最差者的利益为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们能够在全球层次上直接适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57]在希斯那里,罗尔斯亦不是一个运气均等主义者,假如一些人是不幸的,双目失明,其他人也是不幸的,生在一个贫困的国家,没有机会获得教育的机会或者健康的体魄。运气均等主义者可能会问,倘若分配正义原则要求我们矫正前一种不平等,为什么它不要求我们也矫正后一种不平等呢?希斯认为,虽然罗尔斯主张社会制度应该免受自然不平等的影响,但是他并不认为人们有一种义务去补偿那些拥有较低的自然禀赋的人。依照罗尔斯的观点,生而双目失明或者出生于一个贫困的国家仅仅是一种坏运气而已。一种完备性学说也许会强加一种矫正上述坏运气之影响的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正义会强加这样的义务。如果正义强加了这样的义务,那么它会面临着两种困难:一是对很多人来说,矫正上述不平等的义务,将会消除源自社会合作所带来的互利;二是它过于依赖一种完备性的学说,难以获得重叠共识。世界上的大多数人并不相信运气,而是相信命运和神的意志。一个相信转世的人,认为生在不利的环境中,是对过去所犯错误的一种惩罚。运气均等主义者试图区分选择和环境对个人的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这几乎是不可能的。[58]希斯认为罗尔斯在《万民法》中致力于发展一种引导自由主义国家的外交政策的原则,他在《正义论》中主要想击溃功利主义,而在《万民法》中主要反对国家应该追求理性的利益并完全不受规范原则的限制这一国际政治中流行的现实主义理念。罗尔斯正确地拒绝了贝兹和博格等人的全球再分配的计划,因为全球再分配的计划是没有优点的,该计划不仅建立在对国家财富的本质和原因之错误理解的基础上,而且带来的后果也将是倒退的,比如它将惩罚那些不发达的国家,并使富裕国家从中受益。[59]可见,弗里曼和希斯并不赞成某些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因拒斥全球分配正义原则而遭受的种种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