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义的全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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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架构

犹如上述分析所指出的那样,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的不足之处恰恰激发了学者们进一步思考国际正义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多种全球正义理论,全球正义理论也遂成为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一种重要的且极富争议性的正义理论。为了较为全面地把握全球正义理论,本书采取的分析思路是首先分析全球正义理论的基础理论,然后在此基础之上探究全球正义理论的三种主要的分析进路——全球正义理论的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和人权分析进路——的代表性理论、内部的激烈对话及其内在缺陷,最后关注全球正义理论的实现问题。[9]从总体上而言,本书由三部分组成,即“全球正义的基础理论”、“全球正义的分析进路”和“全球正义的实现问题”。具体说来,除了导论和结语,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下述三个部分。

其一,全球正义的基础理论部分主要由第一章和第二章构成,分别探讨了由罗尔斯的《万民法》一书所引起的纷争以及世界主义。鉴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对全球正义理论的生发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我们将在第一章分析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所引起的纷争,这也构成了全球正义理论的重要理论起点:首先概括罗尔斯的名为“现实的乌托邦”的国际正义理论的基本理念,然后分析以贝兹和博格等人为代表的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批判,分析以塞缪尔·弗里曼(Samuel Freeman)等人为代表的少数学者对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捍卫,最后探讨罗尔斯的捍卫者能否成功回应世界主义者的诘难。第二章探讨了我们在研究全球正义理论时所采取的“世界主义”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另一种研究视角是“共同体主义”。具体说来,第二章将首先回顾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一直延续至今的世界主义的三次浪潮:古典世界主义、现代世界主义和当代世界主义,然后考察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诸学者对世界主义进行的各种类型学的划分。同时,鉴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围绕世界主义产生了激烈的纷争,聚讼纷纭,我们随后也考察了世界主义面临的几种重要的批判,并在第二章的最后部分试图为“道德世界主义”进行辩护,这也是笔者所认可的世界主义。

其二,第三章至第五章是全球正义理论的分析进路部分,主要涉猎了全球正义理论的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和人权分析进路三种代表性的分析进路。第三章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的全球正义理论为例,研究了全球正义理论的功利主义分析进路。该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功利主义的基本理念以及辛格的功利主义伦理观,继而探讨了辛格是如何用功利主义来分析全球不平等和全球贫困问题的,然后关注辛格的全球正义理论所面临的批判以及辛格所做出的回应,最后分析了以辛格的全球正义理论为代表的全球正义的功利主义分析进路的得与失;契约主义能够成为全球正义理论的另一种重要的分析进路,这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功于罗尔斯无论在建构其国内正义理论时,还是在建构其国际正义理论时,都采取了契约主义的分析方法。只不过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的继承者们在分析全球问题时,得出了诸多不同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第四章首先简要回顾了社会契约论的传统(主要包括“霍布斯式的契约论”和“康德式的契约论”)以及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然后探讨了世界主义者们根据契约主义方法所建构的几种主要的全球分配正义原则,并在最后展示其中的激烈纷争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缺陷。第五章分析了全球正义理论的人权分析进路,这也是本书所认可的一种全球正义理论的分析进路。该章首先简要分析了权利和人权的基本理念,随后分别考察了全球正义理论的人权分析进路的四种代表性的理论,当然,全球正义理论的人权分析进路也面临着很多批判,笔者为其一一进行了辩护。然而,我们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完全赞同目前的全球正义理论的人权分析进路,为了使其更具说服力,笔者还对其进行了简单的拓展。

其三,全球正义的实现问题主要涉及“全球正义是否可能”以及“全球正义何以可能”,第六章和第七章分别完成上述任务。“全球正义是否可能”这一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全球正义理论面临着哪些批判。当然,因篇幅所限,我们不可能论及全球正义理论面临的每一种批判,而是在第六章主要研究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判。该章首先简要归纳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基本理念,然后探讨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分别从“民族身份”(nationality)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视角出发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判,最后分别回应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判,并主张全球正义理论能够容纳源自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诘难,并为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提供了一条约束边界。第七章以“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为切入点,关注了“全球正义何以可能”这一问题。具体而言,该章首先分析了全球正义的实现所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以及作为全球正义的重要实现机制的“全球治理”的基本理念,然后考察了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这一全球治理的代表性理论以及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对其所提出的一些质疑,最后探讨了金里卡对赫尔德的世界主义民主理论所提出的质疑是否可行以及全球治理的价值共识问题。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2][美]涛慕思·博格:《康德、罗尔斯与全球正义》,刘莘、徐向东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422页。译文有改动。

[3][美]玛莎·C.纳斯鲍姆:《正义的前沿》,朱慧玲、谢慧媛、陈文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57页。塞拉利昂是当今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位于非洲西部。

[4]Charles Beitz,“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4,No.4,1975,p.360.

[5]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78—379页。

[6][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

[7]斯坎伦和巴里的具体观点,可参见Thomas Scanlon,“Rawls’Theory of Justice”,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Vol.121,No.5,1973,pp.1020-1069;Brain Barry,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Principal Doctrines in A Theory of Justice by John Rawl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128-133.

[8][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153页。我们将在第一章第一节对罗尔斯所说的“组织有序的社会”“因不利状况而负担沉重的社会”和“法外国家”等概念展开进一步的分析。

[9]本书将为全球正义理论的人权分析进路进行辩护,并对其进行简要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