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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低空摄影
4.4.1 用于低空摄影的低空飞行器性能应稳定可靠,航摄前应制订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当意外情况发生时,应即刻启动应急预案。参与无人机航摄作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4.4.2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度宜为60%~80%,最小不应小于53%;旁向重叠度宜为15%~60%,最小不应小于8%;
2 像片倾角不宜大于5°,最大不应大于12°,出现超过8°的片数不应多于总数的10%;对于特别困难地区,像片倾角不宜大于8°,最大不应大于15°,出现超过10°的片数不应多于总数的10%;
3 像片旋偏角不宜大于15°,在确保像片航向和旁向重叠度满足要求的情况下,个别旋偏角最大不应大于30°,在同一航线上旋偏角超过20°的像片数不应超过3片,超过15°的像片数不应超过分区像片总数的10%;
4 像片的倾角和旋偏角不应同时达到最大值;
5 航向覆盖应超出摄区边界线不少于2条基线,旁向覆盖应超出摄区边界线不少于像幅的50%;
6 同一航线上相邻像片的航高差不应大于30m,最大航高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应大于50m,实际航高和设计航高之差不应大于50m;
7 航摄中的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均应及时补摄,补摄应采用前一次航摄飞行的相机,补摄航线的两端应超出漏洞之外两条基线;
8 每次飞行结束应填写航摄飞行记录表。
4.4.3 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影像应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应能辨认出与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能建立清晰的立体模型;
2 影像上不应有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存在少量缺陷时,应以不影响立体量测为原则;
3 拼接影像应无明显模糊、重影和错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