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不间断电源(UPS)
10.2.1 UPS的负荷按照本标准附录L的有关规定确定。
10.2.2 采用单元制控制方式的机组UPS可按机组配置UPS。采用非单元制控制方式的机组UPS根据DCS配置情况配置UPS。发电厂的网络部分计算机监控系统和辅助车间的计算机监控系统也可装设独立UPS。发电厂MIS系统应配置独立的UPS。
10.2.3 UPS的配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下机组,当计算机控制系统仅需要1路不间断电源时,每台机组可配置1台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
2 单机容量为600MW级及以上机组,每台机组宜配置2台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
10.2.4 交流不间断电源主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方式。当有冗余供电或互为备用的不间断负载时,交流不间断电源主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双重化的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和负载应分别接到不同的母线段上。
10.2.5 220kV变电站设一台单机在线式UPS装置,110kV及以下变电站所需小容量的不间断交流电源可采用DC/AC变换装置。220kV变电站,当主变压器数量为4台及以上的较大型变电站或220kV以上变电站时,UPS宜采用冗余配置。
10.2.6 当UPS采用模块化形式,即一台UPS装置由多个模块组成时,任一模块故障时可在线更换模块。UPS的主机不冗余配置,模块数量大于或等于7台时宜按N+2配置,小于7台时宜按N+1配置。
10.2.7 UPS系统的直流电源宜由相应机组或变电站的直流系统蓄电池组供电。如果直流系统电源距离较远或直流电动机启动压降较大难以满足UPS启动的需要,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由UPS自带蓄电池组供电。
10.2.8 在选择UPS额定容量时,除要按负荷计算视在功率外,还要计及动态(按负荷从0~100%突变)稳压和稳频精度的要求,以及温度变化、蓄电池端电压下降和设计冗余要求等因素的影响。
10.2.9 UPS应为静态逆变装置。UPS宜为单相输出。输出电压为220V、50Hz、额定功率因数0.8。当容量较大时或有三相电源的负载时,也可选用三相输出式。
UPS输出的配电屏馈线宜采用辐射状供电方式。
10.2.10 发电厂主厂房UPS宜由保安电源供电,其他UPS电源可由就近厂用段引接。交流主电源与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供电。变电站UPS宜由站用电源供电。当UPS输入电源故障消失或整流器故障时,宜由发电厂(变电站)蓄电池组经闭锁二极管供电或由自带的蓄电池组供电。
10.2.11 UPS的正常交流输入端、旁路交流输入端、蓄电池馈线的输入端,逆变器的输入端和输出端以及UPS输出端应装设具有热、磁脱扣器的自动开关进行保护。
10.2.12 UPS屏应至少配置UPS输出频率、输出电压、输出电流测量表计,并应将测量信号远传至计算机监控系统。UPS系统宜能输出UPS总报警信号、旁路运行、蓄电池供电、整流器故障、逆变器故障、冷却风扇故障、电池电压低等信号至计算机监控系统。
10.2.13 UPS主机及主配电屏应布置在室内,交流分配电屏宜布置在负荷集中的室内。
10.2.14 UPS设备应满足环境温度-5℃~40℃及相对湿度95%的要求。室内应加强通风、散热及防潮。
10.2.15 UPS配电系统可采用不接地方式,也可采用接地方式,根据热工系统对电源要求确定。
10.2.16 UPS交流输入、输出两侧应装设隔离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