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418-2017 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7.2 井下集中式降温

7.2.1 制冷机及主要辅助设备应设置在井下制冷站硐室内。井下制冷站硐室位置的选择和硐室内部的布置应有利于供冷和排放冷凝热,并应满足设备的通风和安全、搬运、安装、维修、操作等要求。

7.2.2 冷凝热排放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水质、水量、水温合适或经处理合适时,应利用矿井水排放冷凝热;

2 地面排放冷凝热时,应利用大气或天然水体;

3 利用井下回风排放冷凝热时,回风风流湿球温度不宜高于29℃。

7.2.3 井下集中降温系统的冷冻水供水温度不应高于7℃,冷冻水回水温度不应高于18℃。

7.2.4 利用地面冷却塔排放冷凝热时,冷却循环水供回水温差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矿井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利用矿井水排放冷凝热或利用井下回风排放冷凝热时,冷却循环水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5℃。

7.2.5 利用矿井回风喷淋排放冷凝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淋硐室的位置宜靠近制冷站硐室;

2 井下喷淋硐室的空气流速宜为2.5m/s~7.5m/s;

3 水气比宜为0.5~2.5;

4 喷嘴及喷淋硐室的布置应使该喷淋硐室的通风阻力不大于150Pa;

5 回水应采取沉淀、过滤等处理措施。

7.2.6 冷冻水系统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

7.2.7 降温系统的冷冻水循环水泵的数量和流量应与制冷机组匹配。

7.2.8 采用地面冷却塔排放冷凝热时,冷却水循环水泵宜设置在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