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纶工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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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其他规定

3.6.1 短纤维车间内设置盛丝桶电瓶搬运叉车的充电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间应设在靠外墙且有窗户的区域,并应采用防火隔墙和防火楼板与厂房其他部位分隔;

2 充电间内应采取防止气体聚集的措施,并应在充电间的最高处和外墙的最高处设置向车间外排风的机械排风设施;

3 蓄电池充电系统应有防止过度充电的保护措施;

4 充电间内不得有高温、明火、产生静电的设备;

5 当满足以上条件时,充电间可不划为防爆区。

3.6.2 建设在海边的工厂应采取防止海风对建筑物、设备、管道、钢梯等金属物的腐蚀的措施。

3.6.3 设备和管道的安全标志,涂安全色或识别符号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3.6.4 在同一厂区或同一车间内分期建设的工艺装置,应统一规划各工艺装置或设备的相对位置和管廊的走向。

3.6.5 涤纶长丝、涤纶短纤维、涤纶工业丝、涤纶复合纤维及其他涤纶产品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化学品库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化学品的物性划分。

3.6.6 与聚酯装置合建的涤纶生产装置,纺丝用热媒蒸发器可采用一次热媒加热方式。

3.6.7 输送腐蚀性液体的地下管道应布置在管沟内。

3.6.8 涤纶工厂可燃和有毒物质参数可采用本标准附录A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