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注解与配套(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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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注解

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是违约救济中最广泛、最主要的救济方式。

应用

81.继续履行在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

(1) 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能。如果继续履行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不可能,这就从根本上消灭了实际履行适用的基础。这种可能是指客观的永久的不能,而非主观的一时的不能。

(2) 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法律的其中一个特性是效率,特别是民商法,如果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则这一制度的存在就值得考虑。违约救济也是如此,如果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或其他代价过大,那么就不应适用继续履行这一救济措施。

(3) 继续履行合同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必要。所谓的 “已无必要”,主要是指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对债权人来说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目的。

配套

《合同法》 第107-114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赔偿范围与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注解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1)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2) 合理预见原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 受害方减轻损失的义务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对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果受害方违反这一义务,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不负赔偿责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违约金的基本性质是预定的赔偿金,它是当事人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前确定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否则,当事人只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配套

《合同法》 第113、114、11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注解

减轻损失规则适用的核心是判断受害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以减轻损失的发生。判断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在时间上,应以受害人采取措施时加以判断,而不应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合理;(2) 要从受害人的主观上而非客观效果上来判断受害人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只要受害人在采取措施时在主观上已经尽心尽力即属已足。

配套

《合同法》 第119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索赔权】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因上级机关的原因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注解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当事人也只能根据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应负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而不能使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正是由于合同法具有严格的相对性,才导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可能承担合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按合同相对性原理,违约方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要求上级机关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处理。

配套

《合同法》 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