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注解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因出生而取得,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同一性,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应用
3.出生和死亡如何认定?
按照通说,出生是指胎儿脱离母体而保有生命。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关于自然死亡,传统的有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等标准。随着医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脑死亡已日益成为新的死亡标准。
依我国现行 《继承法》 的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别措施。但是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配套
《继承法》 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2、45条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应用
4.如何认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实践中,一般可以从行为与该未成年人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进行认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不必经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认定为有效。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缔约能力受到限制的合同主体,由于意思表示能力的欠缺,为了保护其利益,在订立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合同时,该合同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但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类合同是有效的。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解
不能完全辨认,指对于比较复杂的事务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
应用
6.如何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
我国司法实践的判断标准有三:
一是要看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二是要看本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足以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
三是要看行为标的的数额。
7.实践中一般依据什么确认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配套
《民通意见》 4-8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注解
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行为虽然不受被代理人意志的影响,但必须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勤勉为之,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配套
《合同法》 第47条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注解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婚姻、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从性质上来说,户籍属于行政法律文件,它是证明自然人民事身份的重要文件,对于确定公民的住所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止、婚姻关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居住的场所,包括自然人的住所和法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中心生活场所。住所不是指住宅本身,而是指住宅所在的具体场所。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所为住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 的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因此住所具有唯一性。住所之外的居所地,不受法律的限制,可以是一处或多处。在民事法律上,自然人的住所对于确定债务发生地、履行地,婚姻登记管辖,继承发生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涉外民事关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公法上,住所对于选举、纳税、服兵役等方面的事务,也可起到确定的作用。自然人的住所制度本身没有什么独立的意义,但其在法律上的辅助作用不可忽视。
应用
8.如何确定公民的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