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背景
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为应对严峻复杂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其中就包括了1993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是国家安全工作领域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对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按照中央部署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制定国家安全法的必要性
一是,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我国已有的国家安全立法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远远不相适应。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二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做好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为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科学界定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是,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党中央成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存在的国家安全资源和力量分散、统筹协调不够,国家安全战略规划缺乏、顶层设计不够,情报信息捕捉滞后、综合研判不够,应对机制运转迟缓、快速反应不够等问题,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
四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1993年公布施行的国家安全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履行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工作方面的职责,已难以适应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需要。为此,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应废止了原有的国家安全法。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立法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同时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提供基础支撑,有利于形成与维护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制定国家安全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国家长期可持续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工作思路
制定本法的思路:一是全面贯彻中央精神,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国家安全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出发,在本法中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央一系列关于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国家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安全新形势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任务,重点解决国家安全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同时为今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预留接口。三是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体现中国特色。要做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借鉴别国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抄照搬,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出发,体现中国特色,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综合性”突出体现在既明确宣示性、原则性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职责,也明确了可操作性很强的国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既重申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等国家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也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具体制度机制方面的要求、保障措施等。“全局性”突出体现这部法律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突出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对全党全国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明确了法律要求,同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和保障作出了安排。“基础性”突出体现在这部法律为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的框架,预留了重要接口,将对我们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条文解读
维护国家安全,根本的任务和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维护国家安全,首要的是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毛泽东同志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彭真同志也曾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们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这个性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了以下内容:其一是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实行领导;其二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明确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其三是实行民主和专政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是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九十多年奋斗、创造、积累的根本成就之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在本质上都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实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政权保障、制度保障、条件保障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条文。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含义的规定。
立法背景
对“安全”一词,中国、日本认为它主要是指客观状态;英国、法国认为它既指一种主观感觉,又指一种客观状态。
中国古代汉语中,没有“安全”一词。但用到“安”字时,多数场合下表达了人们通常理解的“安全”这一概念。《周易·系辞下》有一句:“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这里讲到的“安”与“危”相对应。古人讲到的“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且尽善尽美,这是传统的安全观念。
中国现代汉语中,对“安全”的解释基本相同。如《辞海》,对“安”的第一个释义是“安全”,并在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含义上举了《国策·齐策六》的一句话作为例证:“今国已定,而社稷已安矣。”再如《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对“安”字的第4个释义是“平安;安全(跟‘危险’相对)”,并举“转危为安”作为例证。对“安全”的解释是:“没有危险;平安”。
日语中的“安全”主要是指客观状态。如《新明解国语辞典》解释“安全”是指“人身没有危险,物没有损伤、损害之虞的状态”。
英语中的“安全”通常用secure、security和safe、safety,含义都有安全的、保险的、牢靠的意思。在用到国家安全方面,一般使用secure、security,含义是免于恐惧担心和危险等的状态或感觉。法语中的“安全”通常用securite和surete。前者表示一种“感觉”,后者表示一种“状态”。可见英语、法语中的“安全”既指一种主观感觉,又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
一般理解的国家安全,既指一个国家免于被攻击乃至被消灭的恐惧、担心,没有严重内外危险和威胁的状态,也指国人普遍存在的安全的感觉,国家客观上不存在威胁,国人主观上不存在恐惧的状态。
二十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安全”一词逐渐被广泛使用。
最早使用“国家安全”一词的成文立法是美国1947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概念最初主要涉及国家的军事、政治和外交斗争,传统安全观注重国家面临的军事威胁及威胁国际安全的军事因素,把军事安全视为国家安全的核心。后来,国家安全逐渐扩展到非传统安全领域,包括反恐怖袭击、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防止核扩散,甚至打击走私贩毒、跨国犯罪,等等。
例如,1997年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出版的《军语及有关术语》将“国家安全”定义为:“国家安全既包括美国国家防务,又包括美国对外关系的一个集合名词。具体指由下述情况导致的状态:在军事或防务上占有对任何外国或国家集团的优势;对外关系上的有利地位;能成功地抵抗来自内部的或外部的、公开的或隐蔽的敌对行动或破坏行动的防务态势。”1998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指出,“美国的全球战略和国家安全日益以美国的商业利益为中心,经济外交是我们这个时代重大问题的关键”。2001年“9·11”事件后,反恐及国土安全成为美国国家安全的第一要务,200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称恐怖主义是美国的首要威胁;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结合是严重威胁;美国把对这些威胁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基石。2010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强调经济、教育、科技、能源、核扩散、互联网与太空活动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美国特别强调网络安全,可见美国国家安全的定义不断扩大,涵盖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俄罗斯对“国家安全”有自己的定义。1992年《俄联邦安全法》把“国家安全”定义为:“安全是个人、社会和国家生死攸关的利益受到保护的状态。”1996年俄联邦总统《关于国家安全报告》对“国家安全”的定义是:“国家安全可以理解为国家利益免受内外部威胁的受保护状态;这一状态能够确保个人、社会和国家向前发展。”2009年《俄罗斯联邦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报告称“国家安全”是个人、社会和国家既没有内部危险,也没有外部威胁,公民的宪法权利、自由及应有生活质量和水平,以及俄联邦主权、领土完整、持续发展、国防和国家安全因而得到保障的一种状态。
其他国家也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自己的国家安全进行了法律上、政治上的定义。
条文解读
一、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各国对“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统一,应该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不管差异有多大,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有的国家把它称为“生死攸关的利益”、“极端重要的利益”,包括国家的生存、独立和发展等。我国自然也要根据我国面临的特殊的国家安全状况,对“国家安全”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定义,我国立法维护的是中国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2011 年9月6日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对国家的核心利益作了明确阐述,国家安全法对此予以重申,即明确我国的“国家安全”首先是指核心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次包括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全新的战略思想,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十几个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任务,既包括政治、军事、国土传统安全,也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核安全这些非传统安全,还包括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这些新型领域的安全,以及中国海外利益的安全。可以说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领域的规定是全面的、立体的。
二、国家安全既包括安全状态也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安全威胁的因素永远不可能根除,国家安全是一种相对安全。我们强调“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就是要通过不断加强自身安全能力建设,不断克服和防范不安全因素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害。
我们既强调国家安全的状态,也强调不断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建设。国家安全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国家安全保障”,就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们在强调维护我国国家安全的同时,还强调维护共同安全和世界和平,不对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构成安全威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第五章有关条文。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
立法背景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制度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所处的安全环境不同,国家安全观也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也会随着国家所处的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国家安全观。
维护国家安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科学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继承和发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一系列重要理论,深入总结维护国家安全取得的经验,审时度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从而把我党我国对国家安全的认识提升至新的高度和境界。
条文解读
一、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
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领域总结以往历史经验、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重要战略思想,是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这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标志着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了从战略思想到法律制度的转化,这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也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要求。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国家安全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发展,是全党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国家安全观,明确了当代中国国家安全的内涵、外延、宗旨、目标、手段、路径等,阐明了各重点国家安全领域以及各领域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强调把发展和安全作为国家战略的两个轮子,科学辩证地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两者必须兼顾起来。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坚持底线思维,强调增强忧患意识,勇于应对所面临的诸多挑战与风险,居安思危,始终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把保证国家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总体国家安全观突破了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局限,摒弃零和思维,强调共同安全,打造国际安全和地区安全的命运共同体。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战略思想,必须以科学的顶层设计构建维护国家安全体系,健全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整合国家安全资源,推进国家安全能力建设。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本法中的体现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也是本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本法所有章节、条款都遵循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充分体现其重大思想内涵。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的领导,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本质特征。本法第四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人民选择的、宪法赋予的,绝不容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取得的重要成果,也将继续保证“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人民自己选择、适合国情的国家安全道路,才能走得通、走得好、走得远。
第二,人民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坚持的根本宗旨。在本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十六条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对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保障人民安全是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安全是最大的国家利益,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是真正英雄的历史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价值观,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观。人民安全比西方国家提出的以个人为中心的公民安全范围更广、内涵更丰富、意义更重大。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说到底就是要维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让全体中国人民分享发展成果,基本权利得到保护,人的尊严受到尊重,安全得到保障。
第三,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全面系统的安全观。既立足国内,又放眼国际;既立足现实,又着眼可能,特别是鲜明提出统筹维护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领域国家安全。同时,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的拓展和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提出国家安全领域也会不断拓展和变化,国家安全重点领域不限于列明的安全领域,本法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对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任务作了原则规定。
第四,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根据这一战略思想,本法第一条立法宗旨就鲜明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的内涵,体现了国家安全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意义。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要对基本国情有清晰认识和正确判断,既不能过高估计自己的实力,盲目自大,也不能妄自菲薄,缺乏战略自信。要通过发展,增强主动塑造内外安全环境的能力;坚持科学发展,立足从根本上保障国家主权和安全。
总之,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写入法律,为今后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等。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的规定。本条与第五条关于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职责一道,是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基础,也是本法规定的重点内容。
立法背景
1921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中国人民在救亡图存斗争中顽强求索的必然产物。在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一是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新中国的成立,使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二是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创造性地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三是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不可逆转地结束了近代以后中国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悲惨命运,不可逆转地开启了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使具有5000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国面貌焕然一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
回顾90多年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历史和现实同时也证明,密切联系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党坚强有力,党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国家就繁荣稳定,人民就幸福安康。当前,中国共产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条文解读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基础。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党的前途命运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与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构成了当代中国最为关键的“命运共同体”。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多发叠加,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除军事、国土等传统安全领域问题以外,大量非传统安全压力凸显。党的十八大以后,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发展和改革开放中促安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作用的重要体现。
二、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治党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都在冷战之后强化了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主要原因是:国家安全领域从传统安全领域向非传统安全领域不断拓展,特别是近些年恐怖主义、网络犯罪、重大疾病疫情传播等对一些主权国家形成重大威胁;与此相关联,在应对国家安全威胁多样化方面,需要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国家安全决策的专业和高效。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国家安全决策都涉及军事、外交、国防、情报、安全、内政、经济发展等众多部门,在工作配合中,常常产生部门利益化、情报信息沟通不畅、协调不力甚至相互掣肘等问题,必须建立权威高效、协调有力的制度机制,减少决策和执行的成本。目前,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建立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特别是在中央层面建立的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着领导决策的重要作用。
国家安全事务具有高度敏感、复杂的性质,既需要运筹帷幄也需要令行禁止,必须通过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体制实现对国家安全事务的领导。我国建立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也遵循了这一规律。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由习近平同志任主席,李克强、张德江同志任副主席,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遵循集中统一、科学谋划、统分结合、协调行动、精干高效的原则,聚焦重点,抓纲带目,紧紧围绕国家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狠抓落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关于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是当务之急。
当今世界,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国家或者地区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有40多个国家设立了这样的机构,如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法国国防委员会、德国联邦安全委员会、印度安全委员会等。这种现象有一个共同的背景是,冷战结束后,国家安全从传统的军事领域向非传统安全领域拓展,一国安全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于传统的军事威胁,而且越来越多地来自于经济、金融、能源、恐怖主义、国际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近年来,网络、太空、海洋、生态环境等新型安全领域的威胁也在上升,面对新威胁和挑战,各国不得不把应对安全威胁挑战的机构进行改革,即把原有的仅仅限于军事领域的国防委员会改组为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威胁的国家安全委员会。
各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不尽相同,大概有三种性质,即协调机构、咨询机构和决策机构。这三种性质没有严格的界限划分,有的国家的机构甚至三种职能兼而有之。虽然称谓不同,成立的具体背景原因各异,而且职能作用也不尽一致,但大多数都是国家安全制度设计中的顶层制度安排,对维护国家安全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一般由国家最高领导人担任首脑。大多数国家通过国家安全立法来规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职权和活动原则等,并建立一系列相关法律制度。如美国的《国家安全法》、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安全法》、新加坡的《国家内部安全法令》等,还有其他相关部门法,如《国防法》、《国土安全法》、《反恐法》、《情报法》、《紧急状态法》等。一些议会内阁制国家往往通过行政命令或政府政策文件(白皮书、国家安全战略)等建立国家安全委员会。一些国家还通过专门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立法或行政条例来规范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内部运作。
根据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制定国家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国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文解读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是,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国家安全目标、方针、途径和手段等宏观和长远的筹划,是综合运用国家军事、外交、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应对威胁和挑战的顶层设计,旨在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首次提出“国家安全战略”概念。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形成系统成文的国家安全战略。随着国内外安全形势的复杂变化,迫切需要从宏观和整体角度规划和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各项事业,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紧迫地提上了议事日程。
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要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要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这些都明确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制定实施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具体职责和要求,明确了各地方各部门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领导下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的职责和任务。
二是,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我国国家安全体制机制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不适应、不完备问题,如国家安全资源和力量分散、国家安全战略规划缺乏等等。内外安全形势都对从国家层面统筹协调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可以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的作用。本法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就体现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在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中的具体职能,如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和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第四章还设专节对国家安全重要工作作了规定,即情报信息工作,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工作,审查监管工作,危机管控工作等。这些都对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履职尽责作出了具体规定,也为维护国家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是,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同我国所处的战略安全环境、各项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还不相适应。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要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当前,法治建设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都要坚持法治原则,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成为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根据中央的这一部署,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任务艰巨繁重,在国家安全领域,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力争到2020年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我国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和完善国家安全战略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安全战略,是关于国家安全的综合性的指导方略,是运用综合国力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总体构想,既包括传统的军事战略,也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信息、资源、生态等各方面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筹划。
一、关于国家安全战略
“国家安全战略”一词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中。1997年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出版的《军语及相关术语》正式对“国家安全战略”进行了界定,即“为达到巩固国家安全目标而发展,运用和协调国力的各部分(包括外交、经济、军事和信息等)的艺术和科学,也称国家战略或大战略”。
2009年《俄罗斯联邦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定义是:“本战略是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发展规划的基础性文件,是对确保国家安全的行为方式和措施的阐述,是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和社会团体为保障俄罗斯联邦国家利益及个人、社会和国家安全而进行建设性协作的基础。”
从各国实际情况看,不同国家对“国家安全战略”的定义不同,但都制定了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战略或者政策。国家安全战略的表现形式可能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不成文的;可能是系统的,也可能是不系统的;可能表现为一份完整而统一的文献,也可能存在于不同的文献中;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不公开的。
从目前各国公开的国家安全战略分析,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一是影响国家安全战略的因素。主要有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实力、战略环境、战略文化和安全观。二是国家安全战略的构成因素。主要有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原则、战略能力、战略途径。三是国家安全战略的政策、涉及政策的程序、机制和体制等问题。四是国家安全战略的实施。主要包括战略目标的分解、战略阶段的划分、战略途径的选择和战略实力的动员以及战略能力的运用等。五是国家安全战略的调整。包括国家安全战略的充实、完善以及转换的原因和条件等。
各国制定并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有共性,通常规定:保障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确保国家经济科技发展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战争准备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斗争准备,增强抵御各种安全威胁的能力。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国家安全战略
(一)美国
美国“二战”后一直从维护自身在全球领导力的角度考虑和筹划国家安全问题。冷战期间,美国奉行的国家安全战略是“遏制战略”。1950年4月,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NSC—68号文件,阐明了遏制战略的基本内容。遏制战略是美国与苏联全面对抗的综合性和全球性战略,威慑是军事战略的核心。冷战结束后,G.H.布什总统于1990年提出“超越遏制战略”,强调要把剧变后的苏联和东欧国家纳入西方建立的国际体系。克林顿总统于1996年向国会提交《国家参与和扩展安全战略报告》,提出“参与和扩展”战略,强调美国的安全防卫、增强美国经济实力和促进国外民主是美国国家安全的基本目标。2000年克林顿在第二任期提出《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延续了第一任期的国家安全战略。G.W.布什总统分别于2002年和2006年,两次向国会提交《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2002年报告强调首要任务是打赢反恐战争,以及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重申“先发制人”的用兵方针,强调美军转型以军事力量确保美国21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2006年的报告将美国面临的战略环境定性为“处于战争状态”,提出促进“民主自由”和确保美领导地位是两大战略支柱。2010年奥巴马政府出台《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明确了“重振美国、领导全球”的新国家安全战略,提出要着手应对全球多样化挑战,特别是为核扩散的挑战做好准备。提出要以重振美国和领导全球为目标,以强化国内力量建设为重点,以加强与世界各种力量中心的全面接触为主要标志,以外交、经济、军事、政治、法律和文化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为支撑,维护美国利益。2015年2月6日,奥巴马政府公布了其任期内第二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全面阐述美国的主要安全关切,突出强调对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气候变化及其灾害、网络攻击、日益增强的流行性疾病等非传统领域安全风险的关注和应对思路。
(二)俄罗斯
1997年俄罗斯公布第一部《国家安全构想》,主要内容包括对国际形势的判断、俄罗斯安全状况、对国内利益和对外利益的分析、国家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国家安全的目标和战略。2000年俄罗斯公布第二部《国家安全构想》,在坚持1997年确定的国家利益的同时,对国家安全格局和威胁判断作出重大修正。强调军事威胁是俄罗斯面临的主要威胁;强调继续奉行现实威慑战略,建立足够防御的军事力量。2009年公布《俄罗斯联邦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被俄称为国家“综合性基础文件”。新战略阐述了俄罗斯在国防、内政、外交及经济等领域面临的主要安全威胁及应对手段,界定了俄罗斯国家安全利益,突出了综合安全观,提出俄罗斯国家安全体系的目标和发展任务。
(三)日本
“二战”之后至2013年12月,日本官方从未出台过以“国家安全战略”命名的战略文件,其安全战略基本反映在不同时期首相咨询机构提交的有关国家安全政策建议的报告中。2013年12月,日本内阁会议首次通过《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明确制定战略的宗旨是在国家安全保障环境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为使社会繁荣和平得以持续发展,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日本的国家利益以及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该战略还明确了日本奉行的国家安全保障的基本理念、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保障的目标;日本周边的安全保障环境及国家安全保障的课题;日本在国家安全保障上应采取的战略举措等。
近年来,各国依据安全形势的变化和战略力量对比,都在调整各自的国家安全战略,主要的特点和趋势:一是在战略目标上,将维护本国的利益和国际地位作为战略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在威胁判断上,在重视传统威胁的同时,重视非传统威胁,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网络安全,国际恐怖主义等。三是在战略措施上,在强调军事手段的同时,更加重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手段的运用,越来越注重国家之间的合作,重视利用国际组织、国际机制等多边主义手段和措施来维护国家的安全。
条文解读
中国在抵御外来威胁、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中,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战略思想。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我们党和国家把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作为国家安全的根本,强调国家安全的根本任务是保卫新生的民主政权、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保卫革命成果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的手段主要是国防和军事。改革开放以后,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新形势下,我们党和国家把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作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最高原则,提出摒弃冷战思维,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理念。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2014年4月,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继承和发展了以往国家安全战略思想,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2015年1月23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会议认为,当前,国际形势风云变幻,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多发叠加,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必须始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纲要》,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和重大利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在发展和改革开放中促安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要做好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各种保障能力建设,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会议提出,坚持正确义利观,实现全面、共同、合作、可持续安全,在积极维护我国利益的同时,促进世界各国共同繁荣。运筹好大国关系,塑造周边安全环境,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积极参与地区和全球治理,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会议强调,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工作领导体制。要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国家安全专业队伍。
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制定后,贯彻实施是重要任务,需要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战略纲要精神和要求,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第四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这两条内容对国家安全战略的贯彻落实和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总和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从立法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二是有效确保法律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三是对法律的贯彻实施具有导向作用。可以说,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起草一部法律的重要理论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大多在总则中规定了原则,但具体用语有所不同,有的表述为“基本原则”;有的表述为“原则”;更多的则是不使用“原则”的字样,而直接表述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精神或者具有一般意义的要求。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条文解读
一、关于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通常包括宪法至上、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等内容。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具体来讲,除了要遵循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原则,尤其要突出强调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强调的是思想方法问题。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安全法为基本法律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要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的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要推进全民守法,坚持全民国家安全法治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法治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做学习和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的模范。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强调的是力量源泉问题。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必须坚持维护国家安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使国家安全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本法第二条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中,就将“人民福祉”列为国家核心利益,必须坚决予以维护。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价值追求问题,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我国宪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力或权利、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维护国家安全有其特殊性,但依然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事,遵循权依法使的要求。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法第六十六条,对公民、组织权利保护作出了“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的规定。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强调的是现实选择问题。选择何种方式维护国家安全、实现什么样的国家安全目标,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一思想,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来说尤其现实和重要。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维护什么样的国家安全、怎样维护国家安全,应当根据本国国情、由本国人民决定。
二、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文件,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自决权、发展权、知情权、接受公正审判权、安全权、基本自由、接受教育权以及和平权。国际公认,基本人权在人权中享有优先保障地位。
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是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因而世界各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本法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方面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有利于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实现和保障人权,有效提升国家安全法治化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回应国际舆论质疑,有助于树立我国民主、开放的大国形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筹兼顾原则的规定,这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立法背景
把握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国家发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过程中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形成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以来,我们党在把握全局、统筹兼顾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都有了新的重大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我们面对的风险挑战更大、利益关系更复杂,对统筹兼顾的要求也更高。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思想,并且指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条文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明确了应对国家安全新形势新任务必须要统筹处理好五对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工作纲领和行动指南。处理好上述五对关系,既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要求,本身也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丰富内涵。本法与原国家安全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全面贯彻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从本条规定看,既提出了本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阐述。本条第一款体现的是发展与安全的关系,第二款体现的是统筹处理不同安全之间的关系。
一、关于发展和安全
第一款“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体现的是“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的思想。
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国家繁荣发展、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将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定维护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人民安全,始终着力营造和平发展的内外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赢得了宝贵时间,确保了我国各项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确保了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如果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甚至政权不稳,边境不宁,人民处于动乱和流离失所的境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仰人鼻息、漏洞频现,那还有什么资格谈论发展,谈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要将坚定维护国家安全作为头等大事,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我们坚定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绝不会有半点妥协,绝不容许拿来做交易。本法第二条对国家安全的定义规定“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核心利益,这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也是在任何发展阶段、发展水平都必须坚守的国家安全底线。
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要从国情出发,坚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有些还相当尖锐;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贫富分化、收入分配不合理问题受到高度关注;同时我国尚未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为了建设和维持强大的国防、进行有效的军事斗争还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做支持。这些都要求我们清醒认识基本国情并判断国家所处的历史方位,踏踏实实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下力气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核心竞争力、抵御风险的能力,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二、关于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环境。同时,新形势下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增多,特别是各种威胁和挑战联动效应明显。
外部安全主要强调世界和地区因素对我国安全环境的影响。当前,国际力量对比、全球治理体系结构、亚太地缘战略格局和国际经济、科技、军事竞争格局正在发生历史性变化。维护和平的力量上升,制约战争的因素增多,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大战打不起来,总体和平态势可望保持。但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将有新的发展,各种国际力量围绕权力和权益再分配的斗争趋于激烈,恐怖主义活动日益活跃,民族宗教矛盾、边界领土争端等热点复杂多变,小战不断、冲突不止、危机频发仍是一些地区的常态。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仍然面临多元复杂的安全威胁,遇到的外部阻力和挑战逐步增多,外部安全环境中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影响增大。
内部安全主要强调我国社会内部因素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从维护我国内部社会和谐稳定看,重点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完善和落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体制机制,完善和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和减少利益冲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此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内部因素,需要加强监测预警和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二者不能顾此失彼,尤其要防止内外因素相互联动,形成叠加效应,冲击国家安全底线,冲击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执政根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只要我们党坚强有力,就能够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应对一切内外威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从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看,关键是要密切联系群众,提高领导水平。同时,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这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历史经验值得注意,历史教训更应引以为戒。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三、关于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
国土安全更多地强调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统一,国民安全则更多地强调一国之民的安全、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统筹维护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既要考虑静态的固有领土主权安全,又要考虑领土之上人们动态的各项生存发展需求。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维护国家统一、维护领土完整、维护发展利益的任务艰巨繁重。一是随着世界经济和战略重心加速向亚太地区转移,美国持续推进亚太“再平衡”战略,强化其地区军事存在和军事同盟体系。日本积极谋求摆脱战后体制,大幅调整军事安全政策,国家发展走向引起地区国家高度关注。个别海上邻国在涉及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采取挑衅性举动,在非法“占据”的中方岛礁上加强军事存在。一些域外国家也极力插手南海事务,个别国家对中国保持高频度海空抵近侦察,海上方向维权斗争将长期存在。一些陆地领土争端也依然存在。朝鲜半岛和东北亚地区局势存在诸多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地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猖獗,对中国周边安全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台湾问题事关我国国家统一和长远发展,近年来两岸关系保持和平发展良好势头,但影响台海局势稳定的根源并未消除,“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仍然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最大威胁。“东突”“藏独”分裂势力危害严重,特别是“东突”暴力恐怖活动威胁升级,反华势力图谋制造“颜色革命”。三是随着国家利益不断拓展,国际和地区局势动荡、恐怖主义、海盗活动、重大自然灾害和疾病疫情等都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海外能源资源、战略通道安全以及海外机构、人员和资产安全等海外利益安全问题凸显。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做到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这是相辅相成,紧密相关的一对关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人民的安全和利益是国家安全的核心,是国家安全活动的根本目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民主本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第一要素,没有人便没有国家。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第一位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人民安居乐业,首要的就是保卫国土安全,保卫国家核心利益。同时要牢记人民是真正的主人,维护国家安全要紧紧依靠人民。2015年北京市公安局在朝阳群众的多次举报协助下,破获了多起涉黄涉毒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一时间在网络上形成了有关“朝阳群众”的热点新闻,这就是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形成了动员全社会力量维护公共安全的良好氛围。国民安全很重要的还体现在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近些年,随着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国家利益遍布全球,也面临着比以往更多的安全风险。2015年3月,沙特等国对也门胡塞武装发起空袭,当一些有侨民的国家还在考虑如何撤侨时,中国军舰已经陆续从也门撤离500多名中国公民,体现了中国的危机管理、应急指挥、应急保障、国际协调等能力不断增强,维护国家海外利益能力不断增强。与这项原则相关联的,本法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有两处明确规定,一处是第三十三条专门对维护国家海外利益作出了规定,一处是第十八条在军事安全任务中规定“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为切实维护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提供坚实法律支撑。
四、关于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
传统的安全观把主权、领土、政治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中之重,维护国家安全主要依靠军事力量和手段。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和世界形势的不断变化,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网络信息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也成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因素有时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统筹好这对关系,需要不断拓展和加深对国家安全的理解认识,不断掌握和应用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的新思路新方法。2014年5月21日,习近平同志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第四次峰会上提出“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其中,“综合”就是指要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
从亚洲情况看,地区安全问题极为复杂,既有热点敏感问题又有民族宗教矛盾,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环境安全、网络安全、能源资源安全、重大自然灾害等带来的挑战明显上升,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安全问题的内涵和外延都在进一步拓展。从世界范围看,气候变化、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贩毒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各国甚至全人类安全的重大因素。2015年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就将暴力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气候变化及其灾害、网络攻击、日益增强的流行性疾病等非传统领域安全风险列为美国的主要安全关切。《俄罗斯联邦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也体现了俄罗斯的综合安全观,将安全的内容涵盖内政、经济、社会、军事、信息和生态等领域,在安全保障手段上,强调军事手段和非军事手段的综合运用,既强调军事实力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同时突出经济和内政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还会不断拓展和延伸。本法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中,网络信息安全、恐怖主义、重特大突发事件、生态安全、核安全以及新型领域安全和维护海外利益安全等都可以认为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
五、关于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自身安全更多强调从一国本身角度出发考虑的安全状态,共同安全则是从全局出发,充分考虑国与国在维护各自安全中的相互关系,努力形成1+1>2的安全状态。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要求将本国的安全需求放到世界安全形势中考虑,寻求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维护共同安全。统筹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的思想,继承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精髓,有力冲击了西方大国一贯秉承的弱肉强食、国强必霸的丛林法则,是我国对于世界安全理念的重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处理国际关系和我国外交战略的中心思想是:顺应时代前进潮流和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需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更好地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始终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通过争取和平国际环境发展自己,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时积极奉行综合安全、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理念,以自身发展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是新的时代特点,没有和平,发展就无从谈起,全球化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联。鉴于此,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同享受尊严,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享受安全保障,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安全威胁,单打独斗不行,迷信武力更不行,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选择。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应该摒弃冷战思维,积极倡导综合安全、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的新理念。”摒弃冷战思维,就是以平等合作、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安全应该是普遍的,不能一个国家安全而其他国家不安全,一部分国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国家不安全,更不能牺牲别国安全谋求自身所谓绝对安全。国际社会应该倡导集体安全、共同安全、合作安全的理念,使我们的地球村成为共谋发展的大舞台,而不是相互角力的竞技场,更不能为一己之私把一个地区乃至整个世界搞乱。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我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中国发展决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中国决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和平的外部环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奋斗目标,必须有和平的国际环境。没有和平,中国和世界都不可能有顺利发展;没有发展,中国和世界也不可能有持久和平。世界繁荣稳定是中国的机遇,中国发展稳定也是世界的机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有关条文。
第九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标本兼治原则和专群结合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革命战争年代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长期对敌斗争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和经验、做法,这些原则、经验和做法对我们克敌制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维护国家安全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一方面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地总结新的经验做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及时将这些原则、制度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以提升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能力,也更有利于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维护国家安全工作。
条文解读
一、关于“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预防为主”,就是要立足长远、立足基础,尊重国家安全工作的客观规律,注重及时发现影响国家安全的苗头、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不断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标本兼治”源自中医学术用语,指的是既要解决问题的表象病症,又要根除病源、病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非常复杂,威胁国家安全的隐患不会完全消除,维护国家安全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国家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高于一切的要求,把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落实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工作中。就是要把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预警、危害评估、应急预案、紧急处置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而不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应对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或者如何惩治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上。一旦现实危害已经形成或出现,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要谋事在先,防范在前,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国家安全风险和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又要从危害国家安全的个别行为现象中挖掘幕后的、深层次的背景、动机等,研究其破坏活动的规律,从而做到标本兼治,斩草除根,把对国家安全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适用于各国家安全领域。比如政治安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比如社会安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提出: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比如国土安全,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二、关于专群结合原则
专群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二是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
第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工作,主要是指专门机关依照职权开展的有关专业工作,包括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职权,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开展有关侦查、调查工作等。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国家安全工作的政治优势和重要原则,是我们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和鲜明特色。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安全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没有基础,也就失去了胜利的保障。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才能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这一优良传统取得了许多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成功经验。比如,实践证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大都是秘密进行的,但这些活动都是在社会生活中进行的,很多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发现、及时报告和协助配合,是专门机关开展侦察调查工作所必需的,对及时发现、防范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非常重要。专门机关在具体案件的调查、侦察等活动中,也需要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甚至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了解情况、开展工作,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配合和保密,甚至有时候还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完成相关秘密工作等。在调查情况、收集证据时,专门机关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在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主导作用和职能优势的前提下,广泛动员、组织、依靠全社会力量,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以专门机关为骨干,以政权优势为依托,以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为基础的工作格局,才能真正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打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人民战争。尤其是在当今改革开放的环境下,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涉及面也更广,更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人民群众,建立起群众性的防线,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铜墙铁壁”,切实有效地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本法多处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比如,关于专门工作,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专门工作的职权;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等。关于群众路线,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确定每年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明确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专门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国家安全工作要求的相关安全措施等。除本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也明确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比如,反间谍法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提出,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大力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起来;1992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开展追捕逃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全面发动,周密部署,制定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在追捕逃犯斗争中的优势,集中时间,集中警力,精心组织,精心指挥,扎扎实实,力争取得较大成效。
第二,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就是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战无不胜,百战不殆。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提出:“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第三章专章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并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明确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第七十八条规定,机关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需要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这些规定都具体体现了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等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要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履行使命,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工作,不仅要把本领域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预警、危害评估、应急预案、紧急处置工作做好,还要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有关部门和地方也要切实履行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支持配合专门机关开展专门工作的责任,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各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到维护国家安全全国一盘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的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
第十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坚持共同安全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坚持促进共同安全,是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本法确定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之一。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深刻指出:“这个世界,各国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我们主张,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安全保障。各国要同心协力,妥善应对各种问题和挑战。越是面临全球性挑战,越要合作应对,共同变压力为动力、化危机为生机。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安全威胁,单打独斗不行,迷信武力更不行,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才是解决问题的共同选择。”立足国内,放眼国际,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在积极维护拓展我国利益的同时,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条文解读
一、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原则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寻求实现共同安全、合作安全。中国追求共同安全,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各国命运休戚与共,国际社会应增强共同安全意识,既要维护本国安全,也要尊重别国安全关切。要摒弃冷战思维和同盟对抗,通过多边合作维护共同安全,协力防止冲突和战争。充分发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建立公平有效的共同安全机制。
走和平发展道路,是我国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我国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积极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互信协作的安全环境、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我们要加强战略思维,增强战略定力,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开放的发展、合作的发展、共赢的发展,通过争取和平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以自身发展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不断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和平发展带来的利益,不断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要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放弃我们的正当权益,决不牺牲国家核心利益。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都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只有各国都走和平发展道路,各国才能共同发展,国与国才能和平相处。中国发展绝不以牺牲别国利益为代价,坚定不移做和平发展的实践者、共同发展的推动者、多边贸易体制的维护者、全球经济治理的参与者。
二、积极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
我国积极促进国际安全交流合作。战争和对抗只会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循环,对话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的有效和可靠途径。要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保安全、以合作化干戈、以合作促和谐,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除了上述领域开展的国际交流合作,我国还在军事安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国际社会采取的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安全、稳定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支持国际社会为公正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军备控制和裁军所做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加入、接受的有关条约和协定。”我国还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互联网国际交流合作。
我国秉持积极有为的国际责任观,认真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国家,中国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积极参与国际体系变革和国际准则的制定,参与全球性问题治理,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中国是唯一公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核国家。中国是派出维和人员最多的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中国积极参与反恐、防扩散领域国际合作,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国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为打击海盗行为向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派遣海军护航编队。中国是最早制定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300多个国际公约,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民义务的规定。
立法背景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头等大事。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作了规定。国家的安全是维护国家的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各项自由和权利的根本保障。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侵犯、损害和危及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条文解读
一、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本法第九条还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并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义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义务。除了本法,其他有关法律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反间谍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同时,本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法以及其他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原则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宪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关系到全体人民各项权利和自由能否实现,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因此,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保卫祖国是指保卫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政权统一以及捍卫国家的尊严。抵抗侵略是指抵御抗拒外国及其他外来势力对我国领土的非法入侵。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这些规定重申了维护国家安全是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以及香港特区、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义务,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根据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港澳同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负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义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两个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根据基本法上述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2009年制定了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尚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进行立法。虽然香港没有完成第二十三条立法,但仍有较为系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主要集中在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等香港法例及普通法判例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上述法律继续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
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基础。以一个中国为原则,体现的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追求的是和平统一目标。一个中国原则,这是党中央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台湾问题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期中国内战遗留的问题。由于种种复杂的因素,两岸迄今尚未统一,但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并未改变。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立法背景
法律规范有多重功能和作用,除了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之外,还有激励。这种激励性、诱导性不仅体现在个人、组织对其合法权益的评估和预期之中,还可以通过设定一些具有激励内容的法律规范,通过表彰、奖励等手段引导个人和组织按照法律规范的导向行为,指引人们主动地遵循法律而获益。激励手段的合理设置和正确运用,对于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注重和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表彰和奖励,可以使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获得物质上、荣誉上乃至职务上的利益,从而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挥作用。其次,表彰和奖励具有示范作用。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榜样和模范,更加明确法律引导方向,培养积极向上的社会法治氛围,切实增强法律规范实施的社会效果。再次,可以减少法律制裁设定过多带来的负面作用。激励性措施和惩戒措施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影响人们行为的有效手段。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最经常使用的方式,凸显法律“硬”的强制性,但是激励措施在不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实施的情况下,通过物质、荣誉等方面“软”引导,使个人、组织等在心理上更容易、更乐于接受,主动地配合法律实施,积极成为法律实施的主体,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时期,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任务繁重艰巨。维护好国家安全,对于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法专门规定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利于增强个人和组织的国家荣誉感、使命感,增强和提升爱国主义意识,更好地调动个人和组织乃至全社会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个人、组织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条文解读
从本条规定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表彰和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国家鼓励和动员个人、组织积极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不是民间自发的激励活动,是由国家来实施的法定行为,该荣誉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第二,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是一国公民、组织的光荣使命,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本法对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的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作出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指的不仅仅是国家安全机关所从事的特定工作,每个个人、组织都会不同程度上涉及与国家安全相关的事务,因此,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从个人、组织的角度来说,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所谓“突出贡献”,是指作出了明显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为可以作为正面榜样激励他人,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国家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荣誉或者物质方面的表彰、奖励,以示鼓励。
第三,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从语词含义来看,表彰就是对功绩、先进事迹等进行表扬;奖励就是给予荣誉或物质来鼓励。表彰和奖励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精神方面的鼓励,另一个是物质方面的奖励。所谓精神鼓励就是对受奖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其目的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从而促进个人和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所谓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等,其目的是满足人们的一定的物质需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是由人们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要兼顾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激励全社会参与法律实施的积极性。
第四,依法实施表彰和奖励。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既包括国家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也包括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本法为国家实施表彰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考虑到本条只是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如已对表彰奖励的程序、形式等作出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规定执行。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进行表彰奖励的,可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实施。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和组织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和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国家安全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单列“法律责任”一章;有的建议,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考虑到本法作为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涉及领域广泛,在本法中对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可以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具体的法律责任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来明确。比如,我国刑法、反间谍法等法律,都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参照国防法在总则中对法律责任作原则规定的做法,本条对有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角度对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内容:第一款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款适用于所有个人和组织。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是从正面角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本条第一款则是从追究法律责任的角度来作出规定,主要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公职行为有关的三种不当行为。
第一,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仅特指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人员,而是所有可能与国家安全工作相关或者涉及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依法勤勉履职,恪尽职守,保持职务廉洁性的法律义务。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形象,关系到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成效,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于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所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三种不当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1.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法定职权,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目的随意或过度地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如,在查处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中利用职权便利调查个人纠纷、打击报复他人;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或者不经法定批准程序,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等等。
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违令抗命。如,发现应当查处或者处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作为,不依法予以处理;在本职工作中不尽职尽责,麻痹大意,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等等。
3.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虑,违背事实和法律,采用欺骗等手段,该为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之,或者枉法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如,以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为名谋自己私利之实;在查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收受他人钱财或基于人情请托不积极采取行动,致使不法分子逃脱打击;等等。
第三,需要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根据行为危害性程度、情节轻重等,可区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主要是针对情节比较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可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权限、程序等进行。
2.刑事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相当严重,造成重大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不能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关于个人和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十一条对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对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作出规定,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七项: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本法还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这些都是义务性规范,违反这些规定,就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追究个人、组织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督促个人、组织依法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发挥作用。二是,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作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更大,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追究相关个人、组织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条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规定。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全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却并未因此而同步提高,甚至可以说有所淡薄和退步。一些群众和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忘记了“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忘记了“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定期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时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
根据立法惯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设立全国性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有三种方式:一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如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设立了全国助残日,并规定具体日期为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设立了老年节,并规定具体日期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二是先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就具体日期再作出决定。如全民国防教育日,先是在2001年4月通过的国防教育法中作出规定,后又在同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明确了国防教育日的具体日期。三是以决议的方式设立。如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决议,规定每年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2014 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两个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这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并且明确了具体日期,使得这个活动日更具权威性和严肃性,也符合国家安全对于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意义。
条文解读
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国家安全法作出的一项重大规定。以法律形式对在全社会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专门确立一个日子,十分必要。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视,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心愿。
关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日期选择,大家的认识也十分统一。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因此将其确立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