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定位 【35】 死刑 [链接点P18]
关键词 ①犯罪的时候不满18 周岁的人 ②分娩、流产 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考查点 1. 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2年执行 (死缓)。
2. 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适用的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下列三种人不适用死刑 (包括死缓):
(1) _____________①。
只要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 任何时候审理该案件, 都不能判处死刑。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作扩大解释, 包括整个羁押期间: 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怀孕的妇女”包括_____② (自然流产与人工流产)。
a. 凡在羁押期间怀孕的妇女, 就该犯罪事实,无论什么时候判决, 都不能判处死刑。
b.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 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依法不适用死刑。
c. 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 不属于这里的“怀孕的妇女”。
(3)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不受不适用死刑的限制。 “特别残忍手段”通常要求以暴力方式实施;“致人死亡”并非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
3. 死缓的法律后果:
(1) 没有故意犯罪, 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其中的“故意犯罪”指表明犯罪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且经法院审判, 判决罪名成立的情形);
(2) 无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 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 《刑法修正案 (九) 》增加“情节恶劣”这个弹性的情节。
①死缓的考验期间内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经最高院核准, 执行死刑。
②死缓犯人在死缓期间实施了轻微故意犯罪(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或过失犯罪的,应与原先判处的死缓实行并罚, 决定执行死缓,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形事实上延长了考验期间。
(4) 对两类严重的死缓犯, 可以限制减刑:
①累犯;
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4. 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 都应当报请________③。死缓,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