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刚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了政府的管理行为,保护了民办学校出资人、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民办教育必将迎来新的发展热潮。
当前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文本,领会《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的重点是“促进”,其内容涉及面广,需要很好地消化和理解,一知半解可能产生对法律的误解。比如,一些同志谈到,《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民办学校必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据此就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际上已经将民办学校接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大门彻底关上,从而得出法律制定过于粗浅的结论。实际上,“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接受政府财政补助”并不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可以看出,接受政府财政补助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应有之义,但是,作为办学经费的绝大部分,应该是由社会筹集、来自民间的,这也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初衷。对于法律条文本身是否把“国有民办”“转制学校”等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有待于国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具体明确。
2.抓紧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配套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中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值得充分肯定。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法,充分考虑到教育行业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从鼓励、促进和规范的立法宗旨出发,在统一大的法理原则的基础上,留出了一些操作空间。这些问题,有的需要国务院、教育部来制定实施细则,如《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的需要各省市政府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土地征用和划拨、教师的养老保险缴纳和人事档案保管等,只有与这些“实施细则”和“办法”配套,法律才会变得有血有肉,充实和完善,才能使法律落到实处、条文得到兑现。现在,距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只有8个月的时间,热切盼望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抓住时机,抓紧时间,加快工作,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文件,保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3.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创造宽松的环境。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都是公办教育一统天下,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只信“公”、不信“私”,宁信“公”、不信“私”的对“民办”“民营”的偏见顽固地占据人们的头脑。改变这些观念和偏见,既需要社会环境的改善,也需要有一个过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法律上澄清了社会的一些模糊认识,但仅靠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树立地位和形象的过程中,民办学校决不应该是被动的、无为的。民办教育要真正立足于社会,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的程度上要靠民办学校全体同仁的不畏艰难,发奋努力,真正做到有为有位。民办学校应该抓住《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的大好机遇,认真做好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以实际行动,迎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迎接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又一个春天。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教育报》2002年12月29日。
附记:经过先后四次会议的审议,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这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里程碑。2003年年初,教育部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召开学习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座谈会,我应邀参会并在会上发言。本文根据座谈会上的发言稿整理,发表在《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民办高等教育新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