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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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记录和报告

3.0.1 巡查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次巡查均应按巡查表格(见附录A)做好翔实的现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像,并在现场做好标记。

2 每次巡查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对巡查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做出初步分析判断。

3 现场记录应与上次或历次巡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确认。

3.0.2 巡查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日常检查中巡查人员发现工程隐患或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工程管理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工程隐患或险情危急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处理或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

2 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并在现场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详细报告。

3 报告内容应简洁、扼要说明问题,必要时附上照片及示意图。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检查日期;②本次检查的目的和任务;③检查组参加人员名单及其职务;④对规定项目的检查结果(包括文字记录、略图、素描或照片);⑤历次检查结果的对比、分析和判断;⑥不属于规定检查项目的异常情况发现、分析及判断;⑦有必要加以说明的特殊问题;⑧检查结论(包括对某些检查结论的不一致意见);⑨检查组的建议;⑩检查组成员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