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朱元璋以孝治天下的举措与作用
“孝”植根于我国古代农耕文明的土壤之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儒家学派创立之后,把它纳入儒学的范畴,视为仁的具体表现,是一切伦理道德的本源。我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与奠立于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相结合,家庭是社会的组织细胞,国家是家庭的扩大。儒家于是又将孝与忠联为一体,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309],并假借古昔明王的名义,提出“以孝治天下”的主张,曰:“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治国者,不敢侮于鳏寡,而况于士民乎?故得百姓之欢心,以事其先君。治家者,不敢失于臣妾,而况于妻子乎?故得人之欢心,以事其亲。夫然,故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是以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310]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学的地位逐渐上升,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在独尊儒术的汉、唐、宋三代,以孝治天下之策被奉为治国之圭臬,对稳定社会秩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三个王朝都成为国祚绵长的朝代。后来长期从事游牧生活的蒙古族,以强悍的武力灭亡西夏、金朝与南宋,建立大一统的元朝。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地位,元朝统治者不仅实行四等人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而且实行外汉内蒙、蒙古本位的国策,把儒学视为“宗教”而非作为治国修身之道,儒学被边缘化,孝道也被视若敝屣,不仅社会风俗逐渐被蒙古化,早已消失的“子纳父妾而弟妻兄妻,兄据弟妇者”[311]之类的乱伦现象又在某些地区死灰复燃,就是蒙元统治集团内部,兄弟之间、叔侄之间因为争夺皇位也不时互相倾轧。在元世祖忽必烈死后,短短的30年间,就换了10个皇帝。元朝的国祚因而非常短暂,仅仅存在89年便告覆亡。
明朝建立之初,面临着社会动荡不安、经济凋敝残破的严峻局势。为了尽快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经济,巩固朱明王朝的统治,明太祖朱元璋决定再度尊孔崇儒,倡导理学,以儒家的纲常伦理,整顿被“蒙古化”的社会风俗。登基伊始,即于洪武元年(1368)二月下诏以太牢祀孔子于国子学,遣使诣曲阜祭孔,并郑重诫谕使臣曰:“仲尼之道,广大悠久,与天地并,故后世有天下者,莫不致敬尽礼,修其祀事。朕今为天下主,期在明教化以行先圣之道。”[312]儒学再次被确定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处于独尊的地位。以孝治天下的“先圣之道”,也就成为明朝的基本国策而付诸实施。
确定孝道的主要内容
朱元璋深明“家齐而后国治”的道理,说:“使一家之间长幼内外各尽其分,事事循理,则一家治矣。一家既治,达之一国以至天下,亦举而措之耳。”[313]但是,要以孝治天下,首先得让臣民知道孝的主要内容。儒家论述孝道的著述可谓连篇累牍,汗牛充栋,不要说老百姓记不住几条,就是一些熟读诗书的士子,恐怕也少有人能够记全。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朱元璋召见各地举荐上来的孝廉人才,他问道:“有司、耆宿举尔是否?”答曰:“是。”又问:“孝,何孝?”答曰:“父母跟前,晨省昏定,供奉饮膳,说的言语,不敢违了。”又问:“止此乎?”答曰:“是。”朱元璋连声慨叹:“呜呼愚哉!以尔所言,人子之道未见尽善,而称孝廉,不亦难乎?”[314]
有鉴于此,洪武十九年(1386)三月,朱元璋在《御制大诰续编》中专辟《明孝》一节,指出“孝子之节,非止一端,岂有但供饮膳而已”,并根据儒家经典的论述针对明初的现实状况,列举亟须践行的孝道的重要内容,并对其意蕴做出详细的解释:
冬温、夏凉、晨省、昏定:冬寒,则奉父母以温;夏炎,则奉父母以凉;清晨,则问父母一宵安否;至暮,则俟寝方归,斯谓之孝也。
饮膳洁净,节之:父母饮食,必要十分洁净,供必以时,且得其中,不使过多,则谓之孝。
父母有命,善正速行毋怠,命乖于礼法,则哀告于再三:父母之命,其合理者,则速为奉行。若不合于理者,则哀告再三。若一概奉行,则致父母有殃,安得为孝?虽违命而告至再三,实至孝也。
父母已成之业毋消:人子承守父母产业者,必使常存,不至典卖及犯法而消费,则谓之孝。
父母运蹇,家业未成,则当竭力以为之:父母衰老,不能生理,况家业未成,子竭其力以成之,不至父母窘于衣食,则谓之孝。
事君以忠:孝子事君,知无不言,心无奸邪。上补于君,下有益于民。禄奉已亡,见存祖父母、父母,是谓大孝。
夫妇有别:人家有子,有孙,有兄,有弟,有姪,体先王之要道,别之以夫妇,家和户宁,是其孝也。若使混淆,不如禽兽,是谓不孝。
长幼有序:人有长幼,居家则有伯叔兄弟,邻里则有高年少壮。凡人居家无长幼之分,出则无长幼之序,其所被辱者多矣。此其所以不孝也。使其居家有长幼之分,出则有高年之敬,是其孝也。
朋友有信:人不能无朋友,必择可交者与交,使言语可复,皆无虚诈。若事有参差,必能谏正,不至于善交之怨,恶交之陷,故谓之孝。
居处端庄:人于起居动静之际,威仪要肃,则人望而敬之,不敢亵狎,故谓之孝。
莅官以敬:士有禄位者,若能持己以敬而临乎人,则事辑而人爱敬之,必不陷身于罪戾,故谓之孝。
战阵勇敢:人之居行伍者,当战阵之时,必奋勇以当先。成功则荣膺名爵,殁身则忠义旌显,垂于千古,故谓之孝。
不犯国法:人皆父母之生,若不谨守法度,至遭罪责,则伤父母之遗体矣。故必保身毋犯,则谓之孝。
不损肌肤:君子爱护其体,为父母之遗体也。设使无籍,被人揉辱,肌肤为之伤,是为不孝。
闲中不致人之骂詈:人于闲中,若放肆忘诞,取人骂詈,则辱及父母矣。故闲静中,必谨言以保其身,则谓之孝。
朝出则告往某方,暮归则告事已成未成:呜呼!先王之道,至孝之哉。所以明所向之方,使父母暮指方而望。归告事成与未成,使父母知其善与不善。至此之际,父母无犹豫之忧,乐然而快哉,此其所以孝也。
最后,他告谕全国臣民:“从吾命者,家和户宁,身将终老,世将治焉。”[315]《明孝》一节所列的16项内容实质上也就是《御制大诰续编》卷首的《申明五常》一节所列的“五常”,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所以他在《申明五常》一节又明确规定:“倘有不如朕言者,父子不亲,罔知君臣之义,夫妇无别,卑凌尊,朋友失信,乡里高年并年壮豪杰者,会议而戒训之。凡此三而至五,加至七次,不循教者,高年英豪壮者拿赴有司,如律治之。有司不受状者,具在律条。慎之哉,而民从之。”[316]
值得注意的是,朱元璋对孝道的提倡,并不完全照搬儒家经典的古训。周代《仪礼》依据“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的原则,对子为母服丧之制作出规定:父卒,为母服齐衰三年,若父在,则服齐衰杖期。此处所说的母,基本上指的是亲生母亲,至于庶母,因其身份卑贱,家中非其所生的儿子,在她死后只能为其服缌麻三个月。不过,这也仅限于士庶之家,大夫以上则无须对庶母服丧,《仪礼》即明确规定:“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317]朱元璋主张礼应适时而变,说:“人情有无穷之变,而礼适变之宜。”[318]认为人情是随着时代条件、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礼制也应该随着人情的变化而变化。就这一点来说,他的主张颇有与时俱进的味道。如洪武七年九月,孙贵妃病逝,她生了三个女儿,次女早卒,而没有儿子,朱元璋想叫其他儿子为这位庶母服孝,命礼部议定丧服之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大臣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朱元璋又命翰林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319]宋濂等儒臣奏报,说古人论服母丧者凡42人,愿服期年者14人,愿服三年者28人,比愿服期年者增加一倍。朱元璋即说:“由是观之,三年之丧,岂不合人情者乎?夫父母之恩一也,父丧(服)三年,父在,为母则期年,岂非低昂太甚乎?其于人情何如也!且古不近人情而太过者有之。若父母新丧,则或五日、三日,或六七日,饮食不入口者,方乃是孝,朝抵暮而悲号焉,又三年不语焉。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颓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他认为“礼乐制度出自天子”,随即下令:“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使内外有所遵守。”[320]并将这一制度汇辑为《孝慈录》,亲自为之作序,于洪武七年十一月颁行。中国过去只为父亲服孝,为母亲服孝是明朝新创的制度。洪武三十一年颁行《教民榜文》,更将《御制大诰续编》所提倡的“五常”发展为“圣谕六言”,将“父子有亲”改成为“孝顺父母”[321]
又如洪武二十七年九月,青州日照县民江伯儿,其母久病不起,他仿效古人割股疗亲的做法,将自己胁下肋骨上的肉割下一块,煮熟了喂给母亲。但母亲吃了仍未康复,又到泰山的岱庙求神,许愿神灵保佑母亲病愈,他将杀子以祀神。不久,母亲竟然康复,江伯儿果然杀死三岁的儿子来祭祀神灵。地方官闻讯,立即奏报朝廷,望给予旌表。朱元璋看了奏章,勃然大怒,说:“父子,天伦至重。礼,父为长子三年服。今百姓无知,贼杀其子,绝灭伦理,宜亟捕治之,勿使伤坏风化。”下令逮捕江伯儿,“杖一百,谪戍海南”。随即命礼部定议孝行旌表事例。礼部议曰:“割肝刲股,或至丧生,卧冰或致冻死。”规定割股、卧冰“不在旌表之列”,朱元璋“诏从之”[322]。前代被列入《二十四孝图》的割股疗亲、卧冰求鲤等非理性行为,便被排除在旌表事例之外,使孝行更趋于理性。
倡导孝道的重大措施
为了将儒家标举的这些孝道推广开来,化为全国臣民的实际行动,朱元璋采取了许多重大的措施。
第一,向人们灌输儒家的孝道思想。登基之后,朱元璋即于洪武元年三月,命翰林儒臣修《女戒》,谓学士朱升等曰:“治天下者,修身为本,正家为先。正家之道,始于谨夫妇。……卿等为我纂述《女戒》及古贤妃之事可为法者,使后世子孙知所持守。”[323]《女戒》修成后,即颁之于后宫,令后妃研读遵守。四月,又命侍臣画古孝行及其身所经历艰难起家战伐之事,“为图以示子孙”,令其“朝夕览观”。图画朱元璋自身所经历的艰难起家战伐之事以示子孙,目的是使他们“庶有所警”,不致“习于骄奢”[324],而图画古孝行,则是要求他们效而仿之,恪守孝道。而当各级学校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之后,四书五经更成为国子监和郡学的必修课程。至于科举考试,更是专取生员所学的四书五经命题,以指定的程朱注疏为准。随着儒家经典的广泛传播,其中所蕴含的孝道便渗透到广大士子的血脉之中。
洪武六年,朱元璋“复虑经旨晦而人不知道”,又命翰林修撰孔克表、御史中丞刘基、秦府纪善林温“取诸经要言,析为若干类,以恒言释之,使人皆得通其说”。他担心儒臣的纂述“未达注释之凡”,不够通俗,还亲自撰写《论语解》二章,交给他们“取则而为之”。孔克表等遵照朱元璋提供的样板,“释四书五经以上”,诏赐名曰《群经类要》[325],付梓刊行。
后来,朱元璋又觉得,儒家有关孝道的阐述,散在诸多经传,一般人不易掌握,难于领会,又召集东阁大学士吴沉等大臣,说:“朕阅古圣贤书,其垂训立教,大要有三,曰敬天,曰忠君,曰孝亲。君能敬天,臣能忠君,子能孝亲,则人道立矣。然其言散在经传,未易会其要领。尔等其以圣贤所言三事,以类编辑,庶便观览。”洪武十六年二月,此书编成呈上,朱元璋“览而善之”,赐名《精诚录》,命吴沉为之作序。该书凡三卷,“敬天一卷,取《易》十章,《书》七十二章,《诗》十七章,《礼记》二十七章,《孝经》《论语》各一章。忠君一卷,取《易》《大学》《中庸》各一章,《书》四十六章,《诗》十章,《礼记》十四章,《左传》六章,《国语》一章,《论语》十四章,《孟子》十二章。孝亲一卷,取《易》二章,《书》三章,《诗》九章,《礼记》四十八章,《论语》十一章,《孝经》十九章,《大学》二章,《中庸》三章,《孟子》十一章”[326]。《精诚录》的编纂,方便人们的阅读与掌握,对孝道的推广与普及产生了很大的作用。
第二,制定礼法制度,为孝道的施行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在古代社会生活中,礼为各种行为提供评判是非的标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327]。吴元年(1367)六月,“初定天下,他务未遑”,朱元璋即“首开礼、乐两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328]。洪武三年九月,修成《大明集礼》50卷。此后,还相继修成《孝慈录》《洪武礼制》《礼仪定式》《诸司职掌》《稽古定制》《国朝制作》《大礼要议》《皇朝礼制》《洪武礼法》《礼制集要》《礼制节文》《太常集礼》《礼书》等书,厘定包括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在内的各种礼制。其中,有的就是涉及孝道的礼制,如《孝慈录》即记载了嫡子和庶子为父母服孝的丧服制度。
“礼用之于未然之先,法施之已然之后。”当臣民不能遵守礼制的规范时,就必须绳之以法。朱元璋在“明礼以导民”的同时,也“定律以绳顽”。吴元年十二月即编定《大明律令》。后经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的几次修订,又于洪武三十年(1397)颁行《大明律》。此外,朱元璋还亲自汇集一批当时对“情犯深重、灼然无疑”的“奸顽刁诈之徒”施行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编成《御制大诰》四编,作为《大明律》的补充。这些律、诰对违背孝道的行为,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义(包括‘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皆定为“十恶”大罪,不在常赦之列[329]。
《大明律》参照唐律,对祖父母、父母等作为一家之长的尊长地位及家庭的尊卑名分作出严格的规定。家长被赋予处理家庭财产的全权,以便巩固家长制度的物质基础。别籍异财受到严厉禁止,“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330]。家政一概统于家长,子孙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教训和命令,包括主办婚姻在内,“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331]。子孙对祖父母、父母,妻妾对丈夫,弟妹对兄姊进行骂詈、殴打或谋杀,要受到凌迟、斩、绞或其他刑罚。“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332]。至于匿父母丧、冒哀出仕、弃亲之任、居丧嫁娶等违背孝道的行为,均在法律禁止之列。《大明律》又特设“亲属相为容隐”的条款,规定:“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333]也就是说,家庭成员犯有谋反、谋大逆、谋逆之外的罪行,亲属为之隐瞒,不算犯罪。《大明律》还列有“犯罪存留养亲”的条款,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334]也就是说,罪犯如果祖父母、父母老病无人侍养,犯死罪的上奏皇帝裁决,犯徒流罪的只杖一百,犯其他较轻罪行的交纳赎金,可存留养亲。《大明律》还列有“干犯名义”的条文,禁止家属之间的诉讼行为(犯“十恶”大罪者除外),否则要受到凌迟或其他刑罚[335]。亲属之间互相侵犯,则按尊卑亲疏定罪,对尊长的处刑远比卑幼为轻。当然,在保护家长的权力和地位的同时,则要求家长负责担保全家成员对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不但全家的户口、租赋和徭役都要家长负责,就连家庭成员犯罪,家长也要受到牵连,而且“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336]。
此外,明律还严厉禁革蒙古人传入中原的“胡风”“胡俗”。如同姓、两姨姑舅为婚及收继婚,朱元璋认为有违人伦之大防,不仅在《大明律》中特立专款严加禁止[337],而且在《御制大诰》中严厉警告:“今后若有犯先王之条,罪不容诛!”[338]后来,发现民间又屡有犯者,洪武二十七年又再次重申:“比闻民间尚有顽不率教者,仍蹈袭胡俗,甚乖治体,宜申禁之,违者论如律。”[339]
第三,建立尊养老人的制度,将家庭的尊养扩大为社会的尊养。汉代有尊养三老之制,时人称:“尊养三老,视(示)孝也。”[340]朱元璋仿效这种做法,总结历代尊养老人的经验,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形成尊养老人的社会风气。其具体内容,大抵包括以下几项:一、擢用年老的耆民为官。明朝建立后,各级行政机构逐渐建立,官员奇缺,朱元璋屡次下诏举贤,举荐的对象,既包括年轻的俊秀,也包括年老的耆民。有些大臣认为人到60岁,精力衰耗,难以胜任工作,见到岁数大的便弃置不用,任用的大多是壮年英俊的后生。朱元璋即对礼部臣指出:“古之老者虽不任以政,至于咨询谋谟,则老者阅历多而见闻广,达于人情,周于物理,有可资者。”“老成,古人所重。文王用吕尚而兴,穆公不听蹇叔而败,伏生虽老,犹足传经,岂可概以耄而弃之也。若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当置翰林以备顾问。”[341]因此有不少年老的耆民被举荐到京师,仅洪武二十三年一年之内“选天下耆民才智可用者”,就“得千九百十六人”[342]。对举荐入京的耆民,朱元璋都根据其德才安排适当的职务。如洪武十五年礼部主事刘庸所举荐的鲍恂、全思诚、余诠、张光年等四人,鲍恂年已八十余,另外三人也都年逾七十,朱元璋并命为文华殿大学士[343]。洪武十八年,已73岁的刘三吾经茹瑺荐举,“奏对称旨,授左赞善,累迁翰林学士”[344]。二、推荐老人,与各里的里长、甲首,共同负责本里治安,“施行教化、督促生产以及裁决民间户婚、田土和斗殴相争之事”[345]。三、在乡饮酒礼中以年高有德之人列坐宾席,以示尊敬。乡饮酒礼为古代嘉礼之一,也是唯一达于庶民的礼制。始创于周代,后时有损益,至元代由于朝廷不加提倡,已在民间逐渐消失。明朝重新加以恢复,洪武五年四月诏令全国举行乡饮,“在内应天府及直隶府州县,每岁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于学校,在外行省所属府州县,亦皆取法于京师;其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粮长或里长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序齿坐”[346]。洪武十六年颁行《乡饮酒礼图式》,又规定:“年高有德者居上,高年淳笃者次之,以为齿序。其余犯条违法之人,列于外坐,同类者成席,不许杂于善良之中。”洪武二十二年再定《乡饮酒礼图式》,又规定:“凡良民中,年高有德、无公私过犯者,自为一席,坐于上等。有因户役差税迟误,及曾犯公杖私笞招犯在官者,又为一席,序坐中门之外。其曾犯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起灭词讼,蠹政害民,排陷官长,及一应私杖徒流重罪者,又为一席,序坐于东门之外,执壶供事。”还规定“大宾,以致仕官员为之”;“僎宾,择乡里年高而有德之人为之”;“介,以次长”;“三宾,以宾之次者为之”。高年有德者充当僎宾、介、三宾,坐于规格较高的专设席位,其他年龄较高的老年人,则按序齿坐于上席[347]。四、令耆民入京朝觐。洪武六年,朱元璋诏令耆民“五十以上者,随(州县长官)朝京师,访问疾苦”[348]。到二十六年,为免除其长途跋涉之劳累,才又“诏免天下耆民来朝”[349]。五、耆民免服徭役。洪武元年八月宣布:“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令一子侍养,免其差役。”[350]六、给老年发放生活补贴。洪武十九年五月,特命有司存问老年:“凡民年八十、九十而乡党称善者,有司以时存问。若贫无产业者,年八十以上者月给米五斗、肉五斤、酒三斗;九十以上者,岁加赐帛一匹、絮一斤。其有田产能瞻者,止给酒肉絮帛。”[351]七、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老人。洪武五年五月下诏:“孤寡残疾不能生理者,官为养赡,毋致失所。”官府于是开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废疾之老年人[352]。此外,洪武十九年五月的诏令,还特地规定给京城所在地应天和他的故乡凤阳二府的“富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里士,九十以上赐爵社士,皆与县官平礼”[353]。
第四,普施教化,移风易俗。朱元璋强调:“治道必先于教化,民俗之善恶,即教化之得失也。”[354]他普施教化、移风易俗的措施,有许多是围绕弘扬孝道来展开的。一是在举行乡饮酒礼之时,要由司正致辞,曰:“恭惟朝廷,率由旧章,敦崇礼教,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亲族,外睦乡里,无或废坠,以忝所生。”[355]灌输孝道思想。二是强制讲读《御制大诰》。洪武十八年十月颁行《御制大诰》,特地规定官民每家都要备置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356]。十九年三月颁行《御制大诰续编》,更规定:“务必户户有之。敢有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外,永不令归。”[357]十九年二月再颁《御制大诰三编》,并于二十年闰六月命礼部下令:“民间子弟于农隙之时讲读之。”[358]朱元璋还将《御制大诰》颁赐国子监生及天下府州县学生[359],后又“诏礼部令今后科举岁贡,于大诰内出题,或策、论、制、诰参试之”[360]。各级学校于是便掀起一股讲读《御制大诰》的风气,洪武三十年,全国讲读《御制大诰》的师生入京朝觐的人数达到193400余人,“并赐钞遣还”[361],可谓盛况空前。三是在全国乡村遍设申明亭、旌善亭,以旌善惩恶。申明亭起初张榜公布境内人民所犯罪过[362]。后来担心将境内百姓的杂犯小罪都张榜公布,会“使良善一时过误为终身之累”,改为“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书于亭,以示惩戒。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一切除之,以开良民自新之路”[363]。旌善亭张榜公布官民的善政善行,既书“民之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善行之人”,也录“有司官善政著闻者”[364],以示旌表。四是强化基层里甲组织维护孝道的功能。里甲的里长、甲首和推举出来的老人,除了负责维护治安、督促生产以及裁决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之事外,还有维护孝道的职责。他们必须负责奏报本里孝子顺孙、义父节妇及有一善可称者的事,以供朝廷的表彰;督促七八岁或者十二三岁的本里子弟讲读《御制大诰》;教育本里乡民,为子孙者奉养祖父母、父母,为父母者教诫子孙,为子弟者孝敬伯叔,为妻者劝夫为善。每乡每里还设置一木铎,每月六次,令年老或残疾或瞽目者,由小孩牵引,持铎巡行本里,高声呼喊:“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365]
第五,大力表彰孝行,甚至将孝悌力田者提拔做官,为臣民树立榜样。浙江浦江郑氏家族,自宋代以来,“代以一人主家政”,累世聚族同居,几三百年。龙凤四年(1358),李文忠下浦江,特旌之为“义门”,禁士兵不得侵犯。明初,郑家族长郑濂担任粮长,入京受到朱元璋的接见,问以治家长久之道,曾想给他官做,他以老辞。后来,胡惟庸谋反案发,有人告发郑家“交通”胡惟庸,官府到郑家逮人,郑家六兄弟争着赴京承担罪责,郑濂之弟郑湜径自前往京师,准备入狱受审。正在京师的郑濂迎接他,说:“吾居长,当任罪。”郑湜说:“兄年老,吾自往辩。”两人争着入狱。朱元璋闻讯召见他们俩兄弟,说:“有人如此,肯从他人为逆耶?”下令释放他们,并提拔郑湜为左参议,命其举荐可用之人。郑湜举荐同郡王应等五人,皆被授为参议之职。洪武二十六年,又擢郑濂弟郑济为左春坊左庶子。后来,又召郑濂弟郑沂,自布衣擢为礼部尚书。浦江王澄,仰慕郑氏家风,令子孙聚族同居。后来,他的孙子王应被擢为参议,另一孙子王懃被擢为左春坊右庶子[366]。
有些臣民犯法获罪,因其子有突出的孝义行为,朱元璋往往屈法宥之,或减轻处罚。洪武八年,淮安府山阳县有人犯罪当受杖刑,其子请以身代,朱元璋对刑部大臣曰:“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今此人以身代父,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其释之。”[367]江宁人周琬16岁时,担任滁州牧的父亲坐罪论死,他请求代父亲去死。朱元璋怀疑他是受人指使,下令将其处斩。周琬面对屠刀脸不改色,朱元璋很是惊异,令将其父免死戍边。周琬再次求情,说戍边与处斩,同样都是死,父亲死了,儿子活着还有什么意义?他愿就死以赎父戍。朱元璋复怒,命将其缚赴市曹处斩。周琬却面露喜色,认为自己受斩却可使父亲免除戍边之苦。朱元璋“察其诚,即赦之,亲题御屏曰‘孝子周琬’,寻授兵科给事中”。浙江新昌人胡刚,其父谪役泗上,因逃亡论罪当死,敕驸马都尉梅殷监刑。胡刚正在河边等待渡船,准备过河前往省城,请求代父受刑,闻讯即脱下衣服跳入河中,泅水而往,哀号泣代。梅殷上奏朝廷,朱元璋“诏宥其父,并宥同罪者八十二人”[368]。
躬自践行,垂范天下
朱元璋深知,要以孝治天下,自己作为最高君主,应该以身作则,垂范天下,才能起到引领社会的作用。
登基之后,朱元璋不时回忆起往昔的生活和父母的养育之恩。他是家里最小的儿子,小时候体弱多病[369],父母格外疼爱,尽管家里很穷,在他六七岁时还把他送到私塾读书[370]。可是由于家里实在太穷,他读了几个月,认得几十个字,还是退学,去给地主放牧牛羊,好给家里减轻点负担。朱元璋上头,还有朱重四、重六、重七三个哥哥。大哥朱重四是家里的老大,父母从小对他十分溺爱,结果反而惯出一身毛病,既不爱干活,又“无状甚焉,其非奉父母之道,有不可胜言”[371],对父母不怎么孝顺,还带坏了重六、重七。父母对老大、老二和老三非常失望,觉得他们将来不会有什么出息,为此把希望都寄托在小儿子朱元璋身上。看着朱元璋慢慢长大,身体越来越壮实,“姿貌雄杰”,又认得几十个字,聪明过人,感到无限的喜慰。父母俩忠厚老实,勤劳吃苦,邻居有什么事,都热心帮忙,从不惜力,村里人都说他们家将来肯定能出个“好人”,会有出头之日。母亲便对父亲说:“人言吾家当生好人,今吾诸子皆落落,不治产业。”然后指着小儿子说:“岂在此乎?”[372]朱元璋看到三个哥哥好逸恶劳,所有的农活都靠父母去干,风里来,雨里去,辛苦备至,令他十分心酸。可自己年龄毕竟太小,除了起早贪黑去给地主放牧牛羊,顺便给家里拾点柴火,还能干些什么呢?他盼着自己能快快长大,好为父母分担一些辛劳。
然而,未等朱元璋长大成人,至正四年(1344)春,一场百年不遇的大旱袭击江淮大地,接着又闹起了瘟疫。四月初六,64岁的老爹朱五四染病而亡,初九日大哥朱重四病故,他的长子圣保也染病夭折,到二十二日,59岁的老母亲陈氏也染病而亡。此时,家徒四壁,既无钱财为父母和大哥购置棺材和寿衣,也无坟地安葬。幸亏邻居刘继祖给了块地,朱元璋与入赘唐家的二哥朱重六才卸下门板,将换上旧衣裳的父母抬到坟地分别埋葬。接着,又将大哥和侄儿圣保的尸体抬到地里,紧挨着父母的坟墓,分别埋葬了。后来,朱元璋回忆当时埋葬双亲的情景,还不无感伤地叹道:“殡无棺椁,被体恶裳。浮掩三尺,奠何肴浆!”[373]
父母和大哥去世后,失去依靠的朱元璋只能入於皇寺为僧。因为旱灾和瘟疫继续肆虐,50天后寺院关门,他只得外出化缘,流浪淮西。几年的流浪生活,风餐露宿,受尽人间的白眼、冷漠和嘲讽,不时勾起他思念故乡和父母之情。他想,父母在世时,家里再穷,三餐总算还有几碗伴着大把野菜的热乎乎稀米粥充饥,晚上总算有间茅草屋可以遮风挡雨。由于思亲情切,至正六年(1346)又返回家乡,祭扫父母和大哥的坟墓[374]。无奈家乡的灾情未见缓和,他不得不又外出游方,直到至正八年(1348)才再度返回故乡,回到於皇寺住下。
至正十一年(1351)刘福通在颍州组织红巾军起义,点燃元末农民起义的烈火。第二年正月,郭子兴与孙德崖等在定远起兵响应,二月攻占濠州。三月,於皇寺焚于兵燹。闰三月,无处存身的朱元璋前往濠州投奔起义军。此后,他逐渐成长为一名智勇双全的战将。龙凤元年(1355)郭子兴病逝后,朱元璋代领其部,被宋小明王封为左副元帅。后来,随着其势力的不断壮大,小明王敕封的职位也越来越高,至龙凤九年(1363)封其为中书右丞相,并封赠朱元璋的三代。朱元璋感到无限荣耀,特撰《朱氏世德碑》,记载自己的家世和小明王对其三代的封赠。碑文将其所建的功业,归结为先世的恩泽,要求后世子孙牢记不忘:“今勉建事功,匪由己能,实先世灵长之泽,垂衍后昆,宜得推恩三代,并为上公,以遂为子孙者之至愿。《书》曰:‘作善降之百祥。’《易》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先祖父积功累善,天地之报,茂于厥后,凡子孙当体祖父之心,循德存仁,以承其绪于无穷,是吾之所望也。”[375]
自投奔起义军后,朱元璋离开了家乡,而且随着其势力的发展,攻取滁、和,南渡长江,东取应天,不但离开家乡越来越远,而且其故乡濠州还一度为敌对势力所攻占,他母亲的坟墓还曾遭敌对势力的挖掘和破坏[376],他曾为此感慨道:“濠,吾家也,我有国无家可乎?”[377]龙凤十二年(1366)四月,朱元璋在攻打张士诚淮东地区的战役胜利在望之时,命部将韩政率顾时领兵攻取濠州。占领濠州的张士诚部将李济眼看抵挡不住,于初九日与知州马麟出降。这一天正是朱元璋大哥病死的忌日,距其父亲病故的忌日刚过了3天,距其母亲病逝的忌日还有13天,他当即决定回濠州省墓。四月十三日,朱元璋在曾被罚作书吏的许存仁、起居注王祎等人的陪同下,离开应天,于十六日抵达阔别几载的濠州。当天,他即赶往钟离太平乡孤庄村父母的坟地,只见父亲、母亲、大哥和侄子圣保几个矮小的荒冢,一个挨一个地戳在邻居赠送的一块地头,杂草丛生,破败不堪,心里感到不胜凄凉。他觉得当初限于条件,“始葬时礼有未备”,如今自己成了一方首领,应该进行改葬,就向随行的许存仁、王祎等人询问改葬的仪式,并令有关部门制作比一般丧礼规格要高的丧帽、丧服。但消息传开后,却遭到许多人的反对,说:“改葬恐泄山川灵气。”朱元璋只好作罢,下令“增土以倍其封”。他父母的坟墓本来就靠得很近,经过增土倍封,变成了一个高大的坟堆,仿佛是一座合葬墓。然后举行一个隆重的祭祀仪式,并让儿时的好友汪文、刘英“招致邻党二十家以守陵墓”[378],赐“朱户”,免其赋役。
登基之后,朱元璋忆及往昔父母的哺育之恩,自己却无力奉养及其殁后“殡无棺椁”的情景,每每“感慨泣下”,泪流不止。有一天,见到一群传说能反哺其母的慈乌,曾十分感慨地写下一首《思亲歌》:
苑中高树枝叶云,上有慈乌乳雏勤。
雏翎少干呼教飞,腾翔哑哑朝与昏。
有时力及随飞去,有时不及枝内存。
呼来呼去翎羽硬,万里长风两翼振。
父母双飞紧相随,雏知返哺天性真。
歔欷!慈乌恸恻仁,人而不如鸟乎?
将何伸,将何伸!
吾思昔日微庶民,苦哉憔悴堂上亲。
有似不如鸟之至孝情,
歔欷!歔欷!梦寐心不泯。[379]
《孝经》说,子孙孝顺祖父母、父母“生则亲安之,祭则鬼享之”[380]。朱元璋自己在《教民榜文》中也曾这样告谕百姓:“父母生身之恩至大,其鞠育勤劳,详载《大诰》。今再申明:民间有祖父母、父母在堂者,当随家贫富奉养无缺。已亡者,依时祭祀,展其孝敬。”[381]朱元璋想,过去父母在时无力奉养,现今自己贵为天子,欲以天下奉养父母却不可得,那就只能在“鬼享之”方面多下功夫了。于是又决定对父母的坟墓进行改建。先是在洪武元年进行第二次修建,“积土厚封,势若冈阜”,广植名木,开辟神道,树立华表和石人、石兽,“以备山陵之制”,命名为“英陵”,命翰林侍讲学士危素依据他的手录撰写碑文,立于陵前[382]。朱元璋大哥、大嫂及其子圣保,二哥、二嫂及其子旺儿,三哥、三嫂的坟墓,都附葬在他父母陵旁[383]。第二年五月,改建完工,更名为皇陵,设皇陵卫以守护之[384]。洪武七年六月,设立皇陵祠祭署,以汪文为署令、刘英为署丞,“专典祀事”[385]。洪武八年,中都罢建之后,又利用中都的积材对皇陵进行第三次大规模修建,至洪武十二年完工,形成三城环套、前朝后寝的格局,既雄伟壮丽又庄严肃穆。在此次修建完工之前一年即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以“前所见碑,恐儒臣有文饰”,又亲自撰写《大明皇陵之碑》,“命江阴侯吴良督工刻之”[386],立于陵前。同年,还下令清理钟离土著旧民,编为陵户,“每户拨给田地一亩,供办皇陵每岁时节祭祀,全免粮差”。洪武二十九年,又将钟离土民“尽编为陵户,祠祭署提调洒扫清洁,均派四时节令大小祭祀”[387]。此外,朱元璋还在京师修建太庙,在宫中修建奉先殿,按时祭祀先祖,以展孝思。
营建皇陵之后,朱元璋还在泗州孙家岗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修过一座衣冠冢“祖陵”,在中都城西北的白塔湾为其伯父朱五一一家修建了一座合葬墓“十王四妃坟”。
儒家的孝道不仅要求子孙侍养父母、祖父母,在父母、祖父母去世后隆重加以安葬、祭祀,更要求子孙继承先辈的优秀品德和事业,将其发扬光大,以为先辈增光。朱元璋的先辈都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贫苦农民,自然谈不上有什么伟大的事业,但是他们身上却不乏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优秀品德,如忠厚老实,勤劳吃苦,乐于助人,等等,朱元璋在《朱氏世德碑》中将其归纳为“德”和“仁”,热切地表示:“凡子孙当体祖父之心,循德存仁,以承其绪于无穷,是吾所望也。”他不仅这样说,而且确实这样做,在治国理政中,施行德治与仁政。早在登基前夕,他即提出“锄强扶弱”[388],(《明史》称之为“抑富右贫”[389])以及“取之有制,用之有节”[390]的主张,登基之后,又提出“安民为本”[391]“藏富于民”[392]的主张。根据这些主张,朱元璋以法律形式提高了劳动者的身份地位,相应降低贵族官僚的特权地位,部分肯定了元末农民战争的斗争成果;严惩贪官污吏,击杀不法豪强,营造清明的政治环境;实行轻赋薄徭,改革土地配置制度,移民垦荒屯田,扶植小农经济。从而收到稳定社会秩序,恢复与发展社会经济,弼成了“洪武之治”的显著效果。他自己也以布衣出身的有为之君形象载入史册,为其父母增了光。试想,如果没有朱元璋这番“治隆唐宋”的辉煌业绩,后人谁还记得朱五四这个普通农夫的名字,谁还记得陈氏这个平凡的农妇的名字?更不要说有那么一座雄伟壮丽的陵墓供后人凭吊了。
作用与影响
面对明初社会动荡、经济残破的严峻局势,朱元璋实行以孝治天下之策,以孝为核心重建社会秩序,将孝的观念与社会秩序紧密相结合,使孝的血缘宗法关系再次扩大到整个社会,这对协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万历《建阳县志》载:“国初俗淳质茂,都人斤斤自好,后进遇长者逡巡退让,不敢以贤智自多。……民俗质厚,宗族比闾之间,由由于于,患难相维持,缓急相倚赖,居然古朴之风。”[393]顾炎武的《天下郡国利病书》也引《歙志》说:“国家厚泽深仁,重熙累洽,至于弘治,盖綦隆矣。于时家给人足,居则有室,佃则有田,薪则有山,艺则有圃。催科不扰,盗贼不生,婚媾依时,闾阎安堵。妇人纺织,男子桑蓬,臧获服劳,比邻敦睦。诚哉!一时之三代也。”[394]这些记述,自然有某些夸大溢美之词,但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缓和的基本事实。当然,社会矛盾的缓和,是朱元璋诸多举措共同促成的,但是以孝治天下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由于社会矛盾的缓和,社会秩序也由乱而趋于治,“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395],呈现一派国泰民安的景象。“流离渐怀归,沉疴渐苏醒”,社会经济也逐渐走出凋敝残破的困境,恢复与发展起来。全国的耕地面积大量增加,洪武二十六年(1393)达到850万余顷[396],比北宋最高的耕地数字、天禧五年(1021)的524万余顷[397],多了300多万顷(元代没有全国耕地数字可供比较)。国家的税粮也随之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岁征粮食32789800余石,布帛512002匹,丝绵、茶等物3654000余斤[398],其中仅税粮一项就比元代岁入121147008多石[399],增加了近两倍。随着农业的发展,手工业也在逐步复苏,商业也日趋繁荣。在洪武年间奠定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在此后的永乐、洪熙、宣德三朝继续发展,形成了明前期的盛世局面。
不过,我们也应该看到,朱元璋以孝治天下,用血缘宗法关系来解释和强调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义务,势必导致个人人格的丧失,做过了头,就容易造成思想的保守和僵化。孔子论孝时强调:“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400]《孝经》也说:“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非先王之法言不敢道,非先王之德行不敢行。是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口无择言,身无择行,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401]这样,人们只能在先辈的思想言行圈子里打转而不能超越,毫无思想言行的自由,也就失去了创造的活力。明初的人们完全被封闭在封建正统观念和理学道德礼仪的规范之中,整个社会便日趋呆板和沉闷。学术界是程朱理学一家独霸,学者一味“遵朱”“述朱”,谨守其矩矱而未敢越雷池半步,完全丧失了朱熹时代的创新精神。文字界则充斥着歌功颂德、粉饰现实、追求雍容典雅的诗文,毫无生气。更有甚者,朱元璋手订的《皇明祖训》还规定:“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402]把孝从伦理道德层面扩展到政治层面,将他所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作为祖训,强令后代子孙遵守,永不更改,这就为后世的改革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因此,对朱元璋的以孝治天下,我们必须进行辩证的分析,既看到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也看到其消极影响的另一面。既不应全盘加以肯定,也不能全盘加以否定,而应当肯定其应肯定者,否定其当否定者,这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应有的态度。
2017年12月5日
[原载《中国区域文化研究》第二辑(2020年11月)]